城乡统筹视野下金融协调发展对策
金融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金融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必然会带来在城乡之间配置差异性问题。
一、我国城乡金融统筹协调差异主要表现
(一)城乡金融发展水平不协调
金融相关比率(FIR)是衡量金融发展水平最广泛的指标,一般用金融资产总额与GDP的比值来表示。从图1可以看出,1992年以前農村FIR处于缓升趋势,之后稍有回落徘徊,就一直处在比较稳定的状态,基本上都在100%以下。相比之下,城市FIR则处于一路上升趋势,从1978年的119.6%上升到2007年的578.4%,2008年由于股市低迷而有所下降。整体上,我国金融资产扩张迅速,但这种快速扩张主要发生在城市区域,農村金融化水平较低,二者相差4倍左右。按照戈德史密斯的标准,農村金融发展刚跨越初级阶段,而城市金融则已经步入中高级发展阶段,城市的金融发展水平远远领先于農村。
(二)城乡基础性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
由于農村金融发展中证券、保险等现代金融特点的交易比例很小,農村基础性金融资源主要以存贷款为主,这里就从存贷款的配置来反映城乡基础性金融资源的统筹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城乡各项存贷款规模整体上都呈现上升趋势,但城市存贷款规模增长速度大于農村存贷款规模增长速度,城乡之间存贷款差距呈现出显著的“倒U型”变化。在改革开放初期,城乡之间的存款差距逐渐缩小到1988年的4.02倍,然后,从1989年开始扩大,到2003年就达到8倍以上,最近几年一直稳定在8倍左右。城乡之间的贷款差距从最初的10.19倍下降到1993年的3.77倍,之后开始逐年拉大,到2008年二者之差已经达到11倍以上。从表1还可以看出,農村存款的增加幅度远远大于農村贷款的增加幅度,如2008年農村存款增加9620.4亿元,而贷款仅增加2541亿元,这说明大量的農村金融资源外流到城市,据黄季煜等人(2006)的估计,在1979-2000年间,通过金融系统由農业流向工业和農村流向城市的资金总额分别高达14785亿元和10337亿元。从農户的角度说,他们以“净存款人”的身份为经济的其他部门贡献了自己的储蓄资源,但却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意愿的贷款。从金融机构角度说,尽管他们从農户那里吸收了越来越多的储蓄,但却难以有效实现储蓄资源向信贷资源的转换。農村金融机构的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极大的限制。
城乡基础性金融资源配置失衡还可以从信贷比率(金融机构贷款与GDP的比例,反映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支持情况)这个指标来反映,如表2所示。1978年農村贷款与農村GDP之比为0.13:1,即1个单位的農村GDP产出获得的信贷支持为0.13个单位,而同年城市贷款与城市GDP之比为0.70:1,即1个单位的城市GDP产出获得的信贷支持为0.70个单位,两者相差达5.21倍之多。尽管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有所缓和,但从1995年起差距显著拉大(6倍左右)。農村GDP在不断增加,但单位GDP产出获取的信贷支持却徘徊不前,一直没有突破0.3个单位。相比之下,城市单位GDP产出获取的信贷支持达到1.5左右。虽然農业部门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单位GDP所需信贷可能比城市二、三产业要低一些,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单位農村GDP获得信贷的支持明显偏低,農村的金融需求远远没有得到满足。
(三)城乡实体性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
实体性金融资源包括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工具体系两大类。如表3所示,从金融机构体系来看,城市金融机构体系相对完善,已形成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消费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多种类、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从金融功能的要求而言,基本具备了发展金融所需要的各种机构载体。与城市相比,虽然農村金融组织表面上具备了農村信用社、農业银行、農业发展等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在结构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各类金融机构未能在支持農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国有银行在完成为工业化积聚资金的历史任务后,不断撤离農村,业务重点逐步向大中城市转移,唯一保留的農行也显示出较大的“城市化”倾向,县级行实行了严格的贷款权限控制,更多的贷款投向工业领域。農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作为主力军的農村信用社居于垄断地位,受体制与政策因素制约,農村信用社经营不善,削弱了其服务能力,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也比较严重。证券机构基本上与農村无关,農村保险市场极不发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消费公司等基本没有。近年来,随着邮政储蓄的转型,新型農村金融机构的设立,農村金融机构的数量虽有一定的改观,但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服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根据银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中国農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2008年末,县及县以下平均每万名農村人口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仅为1.5个,而城市已经达到2个以上。机构网点≤1的乡镇有11885个,占全国乡镇总数的39%。全国尚有2751个镇(乡)未设任何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其中绝大部分分布在落后的中西部偏远農村(2303个,占83.7%)。这些農村由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得不到任何金融服务而成为“盲区”,出现所谓的“金融空洞化”现象。
从金融工具体系来看,城市金融工具门类齐全,不仅包括存款、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股票、债券等原生性金融工具,还包括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性金融工具。農村金融工具则相应单一,衍生性金融工具基本没有,而原生性的金融工具基本上以存、贷、汇“老三样”为主。因此,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实体性金融资源在城乡之间配置是非常不均衡的。
二、我国城乡金融非协调发展的根源
从上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系统在金融资源的分配上表现出了明显的城市化倾向,在信贷配置中倾斜于城市非農业部门,農村金融发展滞后,農村金融机构只是动员農村储蓄以提供城市工业化资金的一个渠道,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这种状况依然没有完全改变。统计显示,城市占据了85%的金融资源,而广大農村只占15%左右,即使这15%左右的金融资源,真正投向農村的更是微乎其微。金融资源配置的“非農偏好”非常明显。城乡金融发展失调以及金融资源的低效率配置所产生的经济增长抑制效应和城乡收入差距效应是非常明显的,这已经被我们的实证研究所证明。政府行为(有形之手)与市场机制(无形之手)是影响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机制,有必要深刻分析它们在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而找到制约城乡金融协调发展背后的根源。
(一)政府行为的主导作用导致非协调性
中国的金融改革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其变迁路径完全体现了政府的意志。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家实行的是金融抑制政策,这一政策是内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推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赶超战略,为了配合这一战略,金融抑制的结果就是大量的金融剩余被外生的金融机构政策性地从農业抽向工业,从農村转移到城市。这一时期城乡金融资源配置是完全扭曲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政府为了化解国有金融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强化国有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发起了以企业化、商业化、股份化、市场化为特征的国有金融改革,使国有金融逐渐显露出按规模经济和利润最大化行事的“嫌贫爱富”的本性,大规模撤出農村。与此同时,国家已经注意到農村金融改革的滞后对農村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始直接或间接地将金融资源引向農村。对農村金融政策从抑制逐渐转为支持,然而,原有制度变迁所产生的路径依赖以及政府过分谨慎所采取的国有金融资本主导農村金融市场的方式,使得这种金融支持政策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如2009年计划设立312家村镇银行,实际设立57家,大大低于政策的预期,掌控全国近2/3金融资源的大中型商业银行并没有响应政策的号召,参与的热情非常低,3年多总共才设立18家。即使很多金融机构热情参与设立新型農村金融机构,但其动机并非出于贷款监督效率的提高与盈利考虑,而是能够带来特许权价值。農村金融改革依然处于欲破待解的困局之中。“工业反哺農业,城市支持農村”的城乡金融协调政策落实需要更多的智慧与勇气。
(二)市场机制的内在作用加剧非协调性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金融资源流向、流量和组合等均受利益驱动。金融资源的供给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金融资源向比较利益高的地区流动,这是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个基本的普遍的现象。由于農业较之非農产业具有投资的长期性、经营的零散性以及高风险、低收益性等典型“弱质性”的产业特征,農村金融生态环境不理想,金融资源向城市集聚,经济效益显然要高于農村。因此,市场机制作用下,農村十分稀缺的金融资源大量外流是势所难免的。同时,市场机制下,更容易诱致金融机构的排斥行为。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是为了实现自己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规避风险采取的一种理性市场行为。金融机构通过在農村地区少设立网点(地理排斥),采取严格的风险评估手段(风险排斥),苛刻的信贷条件(条件排斥),较高浮动的信贷利率(价格排斥),以及差异化的营销手段(营销排斥)将“三農”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金融排斥的五个维度相互强化,不断累积,加上其他因素的合力影响,导致我国不少農村,特别是落后地区的農村陷入经济与金融的恶性循环之中。可见,市场机制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剧了農村金融资源的外流,政府的“输血”赶不上自身体系的“失血”,城乡金融发展水平差距越来越大。
三、促进我国城乡金融协调发展的对策选择
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趋向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统筹。所以,必须将金融发展置于城乡统筹的视野下。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初级阶段的農村金融与中高级阶段的城市金融协调发展。在协调发展过程中,要将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有效地结合,既要体现市场机制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的积极引导作用。
(一)强化政府城乡金融统筹职能
在现有城乡经济金融差距的基础上,城乡金融发展要实现从失调到协调的转变,政府的作用依然不可或缺。但其作用的发挥不应是行政性干预,而是提供更多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首先,完善農村保障支持体系。在保障支持体系缺乏的状态下,農村金融机构难以抵御和分散由農业风险所引致的借贷风险。因此,引导金融支持農村,必须要求完善農业保险、担保基金、信用评级等農村保障支持体系。其次,综合协调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通过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税收减免等措施,建立農村资金回流机制。再次,加强農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支付体系、信息管理服务、技术支持服务等,降低金融机构开展農村金融业务的成本。最后,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应尽快落实国务院2010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在農村地区积极组建和参股新型農村金融机构等,促进農村金融需求和金融服务的有效对接。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二)构建包容性的農村普惠金融体系
農村金融排斥是農村金融服务领域的市场失灵,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政府合理的干预是必要的。首先,政府应建立包容性的農村普惠金融体系,保障社会每个经济主体金融权利的平等。完整的金融体系应为包容性的,普遍惠及一切需要金融服务的社会群体,尤其应惠及于被传统金融体系所忽视的農村贫困群体。“嫌贫爱富”是金融的天性,无可非议,但政府要思考如何调动各类金融机构对農民融资的内在积极性和责任心,而且这种调动还必须是可持续的,讲效率的。当前,可以探索设立普惠金融服务基金,一方面强制要求所有正规金融机构都缴纳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1%至2%)作为普惠服务基金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则通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引导更多的机构到贫困地区开展业务,为低收入農民提供支付得起的正规金融服务。其次,出台激励相容的法规政策,对金融机构在農村地区撤并与新设机构、新增存款投放比例做出相关规定,遏制農村资金的持续外流。
(三)建立有效的城乡金融联动机制
城乡金融机构之间也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实现城乡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首先,城市金融机构和農村金融机构之间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参股、同业拆借等形式实现金融资源向農村流动。其次,城市金融机构通过提供人才培训、宣传和信息服务等方式发挥对農村金融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最后,城市大型金融机构可以借鉴国际成功的运作经验,采取“连锁店”形式,按照统一的品牌,采用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独立、专业的经营方式,设立新型農村金融机构还是有利可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