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西部土地荒漠化问题探索
土地荒漠化是指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现象。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国是普遍存在的。作为土地荒漠化的重灾区,我国西部存在着大量荒漠化的土地[1]。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荒漠化已成为制约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拟对西部地区的土地荒漠化问题进行宏观考察和微观研究,希望有助于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一、中国西部荒漠化土地的分布
中国西部分为西北和西南两大区域:西北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等省区,西南则包括四川、云南、贵州、广西、重庆、西藏等省市区。学术界一致认为,西北地区土地荒漠化的情况很严重,但对西南地区的土地荒漠化尚未达成共识。事实上,土地荒漠化的问题在西北和西南地区都是存在的,只是表现的特征不同而已。
据国家林业局《第二次全国荒漠化监测》结果,1999年我国荒漠化土地面积达到267.4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27.9%。其中风蚀荒漠化面积 187.3万平方千米,占荒漠化土地总面积的70%;水蚀荒漠化面积26.5万平方千米,占9.9%;土壤盐渍化面积17.3万平方千米,占6.5%;冻融荒漠化面积36.3万平方千米,占13.6%[2]。这些荒漠化的土地主要分布在18个省(区)的471个县(旗)。这些县(旗)大部分位于西部地区。
西北地区的土地荒漠化主要表现为农田和草场的沙化。我国西北地区有十几处面积较大的沙漠,它们是新疆的塔克拉玛干沙漠、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库姆达格沙漠,青海的柴达木沙漠风蚀地,内蒙的巴丹吉林沙漠、乌兰布和沙漠、雅玛利克沙漠、浑善达克沙地,内蒙、甘肃的腾格里沙漠,内蒙、宁夏、陕西的毛乌素沙地等等。这些沙漠分布于东经75°至东经122°,北纬37°至北纬47°的高原、盆地和平原之间,总面积达70多万平方千米[3](P3)。除沙漠之外,西部地区还有将近60万平方千米的戈壁。如此广袤的沙漠、戈壁是中国西部独特的自然景观,也是西部土地荒漠化的重要表现。
在茫茫沙漠和漫漫戈壁的周边地区,土地荒漠化的情况随处可见,不少地方的耕地和草场已经完全沙化。内蒙古沙漠化土地最多,达80 560平方千米;其次是新疆,沙化总面积为30471平方千米;陕北地区沙化21686平方千米;甘肃沙化面积10736平方千米;宁夏沙化面积 10215平方千米;青海沙化面积亦达到4400多平方千米。在上述沙化土地中,正在沙漠化的土地约67000平方千米,强烈沙漠化的土地约60000平方千米,严重沙漠化的土地约35000平方千米。陕北地区和内蒙鄂尔多斯地区,内蒙科尔沁、西拉木伦河上游、锡林郭勒及察哈尔草原,宁夏中东部地区、贺兰山西麓山前平原,甘肃弱水流域、阿拉善中部及河西走廊绿洲边缘地带,沙漠不断向外扩展[4],使大片农田、草场呈现出荒漠景观。据统计,陕西土地荒漠化率为15.96%,甘肃为50.62%,宁夏为75.98%,青海为33.06%,新疆为86.07%,内蒙古为59.27%[5](P153)。情况相当严重。
西南地区的土地荒漠化则主要表现为农田的石漠化。石漠化地区土层浅薄,植被稀少,生态环境脆弱。在漫长的岁月中,西南诸省区形成一些面积较大的岩溶地貌和石漠景观。如云南全省岩溶面积达11.1万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滇东、滇东南和滇东北地区,占全省总面积的29%。贵州省石漠化土地在黔南、黔西南、黔东南、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遵义等地均有分布,总面积达13.888万平方千米,占全省总面积的7.9%。在石漠化地区,岩石裸露率在70%以上者占石漠化面积的38.9%。有不少旱地还潜伏着石漠化的危机[6]。广西石漠化的情况更为严重,岩溶山区的石漠化面积已占总面积的37.8%[7](P336)。
除沙漠化和石漠化外,水土流失等原因引起的土地退化也相当普遍。20世纪末,全国水土流失面积为179万平方千米, 西部地区水土流失面积约占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的2/3。据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小组的《1999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和陆大道等的《1999年中国区域发展报告》,1999年西北各省区的水土流失面积为 56.22万平方千米,西南各省区水土流失面积为45.99万平方千米,这还没有包括西藏的水土流失面积,如果加上西藏,数字就更大了。在西部各省区中,宁夏的水土流失率达69.94%,陕西66.87%,四川43.65%,贵州43.55%,高出全国平均值的1至3倍。由于水土流失,地力不断下降,不少原本适宜农牧的地方也出现了荒漠化的倾向。
二、西部土地荒漠化的历史过程
从历史地理学的角度来看,中国西部地区土地荒漠化并非一朝一夕之故。无论是西北地区的沙漠化现象,还是西南地区的石漠化现象,都是在“史前”时期和历史时期逐渐形成的。换言之,西部地区的土地荒漠化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据地质资料、考古资料和文献资料,位于西部地区的塔克拉玛干沙漠、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巴丹吉林沙漠、腾格里沙漠和浑善达克沙地在地质历史时期就已经存在。陕北黄土高原与鄂尔多斯高原之间的毛乌素沙地则是在第四纪以来逐渐形成的[8]。尽管这些沙漠形成的时间有先有后,但都经历了由小到大的变化。
翻开丰富的历史典籍,我们在先秦、秦汉时期的文献中已可看到“流沙”的记载。不过,那时的“流沙”只有三处:一处是指敦煌以西的沙漠,即今新疆境内白龙堆沙漠和塔克拉玛干大沙漠。一处是居延海一带的流沙,即今内蒙古的巴丹吉林沙漠和腾格里沙漠。还有一处是指阴山以北的沙漠,史书上称之为“大漠”或“大幕 ”。敦煌以西的沙漠位于丝绸之路沿线,当年张骞凿空、班超通西域、赵充国在西域屯田皆经过其地,故文献中对这一沙漠记载较多。《高僧传》载法显赴印度时,“发自长安,西渡流沙”。所谓“西渡流沙”就是向西穿过白龙堆的沙漠。居延是汉代重要的屯田区域,故居延以东以北的流沙多见于汉代史籍。《汉书》卷二八《地理志》载,弱水“余波入至流沙”。《后汉书》卷一一三解释说,居延又称“居延海”,是古代的流沙之地。至于阴山之北的流沙,则往往与匈奴相连。《说文解字》说:“漠,北方流沙也。”《后汉书》卷二三载:“遂陵高阙,下鸡鹿,经碛卤,绝大漠。”《晋书》卷九七载:“匈奴地南接燕赵,北暨沙漠”。当时对于陕北黄土高原上的毛乌素沙地并没有明确记载,说明那时毛乌素沙地明沙很少,尚未引起人们的注意。
魏晋南北朝时期,文献中对沙漠的记载明显增多。这一时期文献中记载的沙漠,仍然主要是前面提到的流沙。如《博物志》卷八载:“自敦煌涉流沙往外国,沙石千余里。”《周书》卷五○载:“鄯善,古楼兰国也……地多沙卤,少水草。北即白龙堆路……西北有流沙数百里。”这些记载所说的流沙显然是指塔里木盆地中的沙漠。《晋书》卷二载:“前者明公西征灵州,北临沙漠,榆中以西,望风震服。”《魏书》卷九九载:“鲜卑秃发乌孤八世祖匹孤自塞北迁于河西。其地东至麦田、牵屯,西至湿罗,南至浇河,北接大漠。”这里所说的沙漠或大漠则是指甘肃以北内蒙古地区的沙漠。此外,这一时期的文献中还提到青海柴达木盆地的沙地。《洛阳伽蓝记》卷五载:“发赤岭西行二十三日,渡流沙,至土谷浑国。路中甚寒,多饶风雪,飞沙走砾,举目皆满,唯土谷浑城左右暖于余处。”这说明人类活动范围扩大,认识的沙漠较前增多。由于战争和动乱的等因素影响,有些地方已出现荒漠化的倾向。最典型的事例就是西汉时在河西走廊和“西域”开垦的一些“屯田”被迫放弃,沦为荒漠化的土地。时至今日,在武威、张掖、敦煌等地的沙漠和戈壁上,仍然可以依稀地看出汉代城堡、烽燧和农田的遗迹。但此时的土地荒漠化是有限的。许多后来沙化非常严重的地方在当时生态环境仍然是较好的。如当时黄土高原北端的白于山南麓有茂密的森林,白于山北麓的芦河流域和红柳河流域则是灌木草原,间有乔木散生其间。公元五世纪初,匈奴首领赫连勃勃曾说:“美哉斯阜!临广泽而带清流。吾行地多矣,未见若斯之美!”[9](卷五五五引崔鸿《十六国春秋》) 并在此地修建了著名的“统万城”,作为大夏的国都。说明此地生态环境很好,根本不存在荒漠化的问题[10]。
隋唐五代时期,文献中对西部地区的主要沙漠均有记载。由于人类活动的加强,西部荒漠化地区有所扩大。例如,唐代前期,统万城周围地区仍是有名的“卧马草地 ”。其后由于毛乌素南缘地区过度开垦和放牧,天然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毛乌素流沙不断南移。到唐代晚期,统万城一带已受到风沙的侵袭。河西走廊地区自汉代设郡以来,人口不断增加,土地开发的规模日益扩大。经过长期的经营,到唐代显得相当富庶。但由于人们对绿洲水土资源过度利用,以及采取过度樵采等不良土地利用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绿洲的生态环境,从而导致了沙漠化的扩大。唐代以后,石羊河下游、黑河下游、马营河及摆浪河下游等地的汉唐绿洲都经历了沙漠化的过程[11](P79—144)。由于昆仑山北麓河水的退缩,塔克拉玛干沙漠的南移,塔里木盆地南缘的大片绿洲变成荒漠,楼兰、精绝等西域古国被掩埋在沙漠之中,成为沙漠深处的废墟[12](P19—27),丝绸之路南道也随之衰落。
宋元明清时期,荒漠化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在宋辽夏金对峙阶段,由于战争和动乱,北方地区人口逃亡情况严重,不少地方农田荒芜,水利失修,沦为荒漠。在辽、金和西夏统治的北方地区,荒漠化的情况特别突出。《辽史》卷三二载:“辽国尽有大漠”,《宋朝事实》卷二○载:“自京、镇等处土田丰好,兵马强盛,地利物产颇有厚利,其他自中下州固已寂寥荒漠。”《西夏书事》卷三三云:“夏南境地仅存五六千里,居民皆散处沙漠、山谷间。”显然,宋元之际是北方荒漠化扩大的重要阶段。明清之际,由于人口大量增加,西部地区再次掀起开垦土地的热潮,许多地方的天然植被遭到严重破坏,荒漠化不断扩大。在西域地区,绿洲面积急剧缩减,许多汉唐时期的遗迹都被掩埋在黄沙之下。在鄂尔多斯高原南部,毛乌素沙地不断向东南地区推进。在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的情况与日俱增。在西南四川、贵州等地,石漠化区域也在扩大,以毛乌素沙地南缘为例。毛乌素沙地南缘在明代出现大规模屯垦。清初长城沿线放垦,所留草地仅十之二三。结果出现“古沙翻新”或 “就地起沙”的情况。形成“地拥黄沙草不生”的荒凉景观。民国时期,鄂尔多斯与黄土高原之间的天然植被继续遭到破坏,荒漠化随之不断扩大,最终形成了目前的状况。
三、导致西部土地荒漠化的原因
中国西部土地荒漠化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西部土地荒漠化会呈现出加速的态势?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在土地荒漠化过程中起了怎样的作用?这些问题都很重要,值得我们反复思考。土地荒漠化既是自然现象,又是社会现象,可以说是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环境的结果。因此,我们在研究西部土地荒漠化原因的时候,必须从自然和社会两方面入手。
从自然方面来看,中国西部存在着容易导致土地荒漠化的条件。中国西部是我国四大高原和四大盆地的所在地,在高原与高原和高原与盆地的结合部,地形地貌十分复杂,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全新世以来,我国气候曾发生过周期性的变化。据竺可桢先生研究,历史时期中国气候大致可分为四个温暖期和四个寒冷期[13](P475—498)。温暖期气候温热,水草增加;寒冷期气候干凉,风力强劲。在由暖到寒或由寒到暖的过渡阶段,气候振荡,灾害频繁,往往对西部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尽管西北地区和西南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无论是干旱的西北地区,还是多水的西南地区,都曾因风力侵蚀和水力侵蚀而发生过土壤退化的事。
西北地区深处内陆,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区,气候干燥,沙漠较多。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大部分地方及新疆北部的一些地方年降水量在100毫米至700毫米之间,而内蒙古西部和新疆大部分地区年降水量均在100毫米以下,有些地方年降水量甚至不足20毫米。由于降水主要集中在7、8、9三个月,加之气候干旱,蒸发量大,所以一年中湿度差别较大,容易出现水灾、旱灾和风灾。历史时期西北地区此类灾害屡见不鲜。如汉文帝后元三年(前141)秋季大雨,昼夜不绝,连续三十五日,蓝田山水暴涨,漂没九百余家。又如明宪宗成化二十一年(1485),关中连年大旱,百姓流亡殆尽,出现“人相食”的悲剧。再如1983 年4月27日,沙暴吹袭陕北,顿时天地昏黑,伸手不见五指。在野外耕牧的农民来不及躲避,或迷路失足,或为狂风卷起,或被沙尘窒息,死伤者多达数十人。水灾的直接后果是造成水土流失,而水土流失就意味着地力下降,开始向荒漠化的方向发展。旱灾的后果是造成土壤水和地下水大量蒸发。而土壤水、地下水与植物生长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在降水量极少的西北干旱地区,土壤的含水量主要靠地下水毛管供给。当地下水位下降,毛管上升水不能达到地表或植物根系层时,植被开始衰退,覆盖度降底,受到沙化的潜在威胁。如果地下水位进一步下降,土壤发育成干旱土时,植物便会干枯死亡。而当土壤上层长期处于干燥状态,植被衰败以后,就容易受到风蚀破坏,从而出现沙漠化。地下水位越深,荒漠化的可能性越大,植被越少,荒漠化等级越高。风灾对土地荒漠化的影响更为明显。风是沙漠扩展的原动力,地表一旦失去植被保护就会受到风蚀。在风蚀的作用下,地表的枯枝落叶层、粗腐殖质层、腐殖质层、泥炭层、盐聚层逐渐被风吹掉,形成光板地。当风沙流作用于裸露的地表时,会产生线状风蚀擦痕,擦痕加深,形成略微凸起的土墩与风蚀线状凹地。随着风蚀作用的不断发展,光板地演变成风蚀劣地,被吹蚀的物质形成风沙流。当风沙流速度降低或遇到障碍时,所挟沙尘下落堆积,受不同风向的影响而形成各种类型的沙丘,从而使该地变成沙漠景观。
西南地区的大部分地方属于热带季风气候,气温较高,降雨较多,水资源相当丰富。这一地区虽然没有什么沙漠,但存在着大量的喀斯特地貌。此类地貌石多土薄,植被很少,极易受到水力侵蚀。在水力侵蚀的情况下,水土大量流失,形成石漠化景观。古代西南地区水土流失和石漠化问题似乎并不严重,但近代以来由于人口骤增,情况发生很大变化。20世纪50年代,贵州省的水土流失面积占该省国土总面积的14.2%,60年代增至18.9%,80年代增至28.4%,90年代增至43.5%[7](P284)。四川等省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现象也较严重。正因为如此,长江之水日见浑浊,被人称为“第二条黄河”。
从社会方面来看,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大大加速了西部土地荒漠化的进程。我国对西部地区的开发已有五千年的历史。在五千多年的历史岁月中,西部开发的活动基本上没有停止,但由于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影响,有时出现高潮,有时停滞不前,有时甚至出现倒退的局面。大体说来,西部开发的历程可以分为八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特点[14]。有些王朝在进行西部开发时,不考虑西部各地经济社会的差异。或只注重军事控制,不注意经济效益;或只注重开荒种田,不注重多种经营。对于自然条件较好的地方或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地方,进行过度开发,甚至竭泽而渔;对其他地方则视而不见或很少过问。有的为了扩大马羊的生存空间,不惜驱逐农户,破坏庄稼,把农田变为牧场;有的为了扩大耕地面积,不惜砍伐森林,开垦草场,把宜林宜牧地区变为农业区。而滥垦滥牧、毁坏森林和粗放的耕作方式则直接影响着西部土地荒漠化的进程,对西部土地荒漠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历史时期在西部的许多地区都曾发生过滥垦滥牧的事。滥垦主要发生在西部传统的农业区域和农牧交错地带,其结果往往与土地荒漠化相联系。如在塔里木河上游的阿拉尔地区,1959年至1996年,耕地面积从22870.6公顷发展到37691.7公顷,增加14821.1公顷。同期下游阿拉干地区沙漠化土地则由137120公顷发展到149420公顷,增加12307公顷。而塔里木河下游的铁干里克农耕区1970年后因缺水灌溉被迫弃耕的16600公顷土地已经沙化[15]。滥牧主要发生于草原区,其结果也与草场退化联系在一起。如内蒙古的锡盟草原在20世纪80年代放牧超载15.4%。由于放牧过度,导致大量草场严重退化,迫使175户牧民迁往他乡[16](P93)。这样的事例在史籍中俯拾即是,不胜枚举。
由于滥垦滥牧、毁坏森林、草原的事件时有发生,其后果是森林和草原不断缩减,有些地方甚至成为濯濯童山。这种情况在黄土高原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黄土高原地区曾经存在过大片的森林和草原。在原始社会末期,黄土高原东南部、秦岭山脉、中条山、吕梁山、豫西诸山及渭河、涑汾河、伊洛河诸平原都属于森林地带,黄土高原西北部地区则属于草原地带或森林草原地带[17](P434)。春秋战国时期,由于人类活动的加强,黄土高原的平原河谷地带逐渐被开垦成农田,平原河谷地带的森林随之缩减。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农业区的扩大,平原地区规模较大的森林逐渐消失,除关中地区的上林苑中尚有较多林木外,其他平原上已经很少有森林的记载。平原地区的森林消失以后,陇山以西、秦岭、晋西北诸山及阴山山脉的森林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唐宋时期黄土高原地区的森林和草原继续缩小。到了宋代,秦岭、陇山、黄龙山、岚州、石州、汾州等地的林木被大量破坏。明清时期,黄土高原地区的森林和草场进一步缩小。由于大量屯田,过度开垦,加之滥砍滥伐,平原地带自不必言,丘陵和山区的森林也迅速减少。如渭河上游的森林在这一时期大量消失,只有渭源、陇西、天水诸县的五竹山、首阳山、马鹿山、辛家山等地尚有少量森林残存下来。陕北地区的森林,主要分布在黄陵、洛川、富县、延安、延长、宜川等县的某些山区。清代中期以后,对森林的破坏犹为严重。据说在周至至洋县的300里间,砍伐林木的人经常不下数万。如此乱伐,自然对森林的存在构成巨大的威胁。此外,清代对河套等地的大规模开垦,不仅使草原面积越来越小,而且也使畜牧区、半农半牧区和农耕区的植被大量减少。据民国《横山县志》讲,“草地仅十之二三”。森林和草场的毁灭,使土壤失去了应有的屏障,不仅难以含养水分,而且在风力、水力侵蚀的作用下日益退化,甚至就地起沙。这两个原因互为表里,恶性循环,使土地荒漠化情况愈演愈烈,不少地方因此变成了沙漠。
此外,对水资源使用不当也曾导致土地荒漠化的发展。如塔里木河两岸在汉、唐时期曾有不少规模较大的城镇,天然植被良好,农业发达,但过度开垦用水,使河流萎缩,水系变迁,从而导致大片土地荒漠化,昔日繁荣的城镇也相继沦为废墟。塔克拉玛干沙漠南缘的楼兰、且末、精绝等地在汉代都是发达的农业区,后来均被沙漠吞没。近代以来,由于山前地带新绿洲大量引水,使河流中下游水量日益减少,直接导致古代绿洲的消亡。目前塔里木河两岸的胡杨林面积由686万亩减至150万亩,下游地区60年代开垦的45万亩良田仅存18万亩。著名的罗布泊已经干涸,荒漠化的发展呈现出加速的趋势[15]。1950年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三个屯垦区,使耕地面积大量增加。为了浇地,修大小水库70座,容水26.9亿立方米。“由于渠库结合,把大量地表水引入灌区,强烈地改变了地表水的时空分配。上游灌区过量引水,再加上水库渗漏影响,使地下水位上升,次生盐渍化发展,盐渍化耕地面积占总可耕地面积的35%~45%。源流输往干流水量减少,使干流中下游地下水位下降,中游区平均下降1~2米,下游平均下降4~6米。地下水位下降,植被衰败,土壤风蚀加剧,沙漠化不断扩大,平均每年以0.25%的速度递增。生态环境恶化,局部地区(如铁干里以下)完全崩溃。”
四、治理西部荒漠化土地的策略
土地荒漠化严重地制约着西部经济社会的发展。治理荒漠化的土地已经成为西部大开发的当务之急。如何治理西部荒漠化的土地?海内外曾有不少学者献计献策。在这里,笔者想从历史地理的角度谈点个人粗浅的看法。
笔者认为,要治理好西部荒漠化的土地,首先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西部土地荒漠化的危害,认识治理西部荒漠化土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土地荒漠化的历程来看,西部土地荒漠化呈现出不断加快的趋势:时间离现在越近,土地荒漠化的频率就越快,强度也就越大。如陕北榆林所属定边、靖边、横山诸县在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生态环境较好,隋唐以后受到毛乌素沙漠的威胁,逐渐出现荒漠化的倾向。宋元明清时期,荒漠化情况加剧。到20世纪前期,流沙向南推移50千米以上,吞没农田牧场210万亩,390万亩草地沙化,6个乡镇的421个村落受到风沙的侵袭或压埋,就连著名的榆林城也受到风沙的严重威胁,以致有“榆林三迁”的说法。建国后各地建设步伐加快,土地荒漠化的情况有增无减。如毛乌素沙地近40年面积增加了47%,林地面积减少了76.4%,草地减少了17%。浑善达克沙地的扩展更为惊人,9年间流沙增加了98.3%,草地面积减少了28.6%[19]。近年荒漠的扩展速度还在加快,内蒙古阿拉善地区、新疆塔里木河下游、青海柴达木盆地东南部等地区,土地沙漠化扩展速率年均达4%以上。目前中国西部荒漠化土地数量之大、分布之广、危害之大已经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每天的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人民币。严峻的事实触目惊心,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西部地区土地荒漠化的情况确实是令人担忧的。如果不痛下决心治理荒漠化的土地,西部经济社会将难以持续发展,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其次,要正确认识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在土地荒漠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从中国西部土地荒漠化的成因来看,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在土地荒漠化的过程中都曾发生过作用,但这并不是说二者的作用是相同的。在史前岁月中,西部地区的土地荒漠化只是一种自然的过程;但在人类活动的历史时期,西部地区的土地荒漠化就加入了人为的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类活动的加强,人为因素对土地荒漠化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加速土地荒漠化的主要因素。这一点无须引经据典,只要看看近年西部土地荒漠化的发展情况就会一目了然。据统计,在我国近几十年来土地沙漠化的面积中,因滥采滥伐引起的占28%,过度放牧占20%,滥垦占24%,垦殖后水系改变导致沙漠化的占16%,工矿交通破坏植被导致沙化的占9%,只有一小部分是沙丘前移侵占邻近土地造成的沙化。由此可见,人类不恰当的活动已经成为土地荒漠化的主要原因。自然因素可以导致西部地区的土地荒漠化,但它本身有一定的调适功能,当自然环境有所改善时,也可能有利于荒漠地带恢复它的生态系统。与自然相比,人类具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如果人类能够改变自己的生产生活方式,树立牢固的生态意识,减少对自然的破坏活动,使人与自然处于和谐发展的状态,就完全可以防止或减少荒漠化的发生。只有充分利用大自然的生态恢复机能,发挥民众保护环境的主观能动性,兴利除弊,未雨绸缪,才能在治理西部荒漠化土地的过程中有较大的建树。
再者,要吸取以往防风治沙的经验教训。我国政府对治理荒漠化的工作相当重视。早在1958年,国务院就召开了全国治沙会议,周恩来总理在会上发出了“向沙漠进军”的号召。此后陕西、甘肃等省区都成立了治沙研究所,地处沙区的地方政府组织群众植树造林,防沙治沙,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世纪90年代,涌现出内蒙古赤峰、陕西榆林、新疆和田、宁夏沙坡头等治沙的先进区域。这些区域防风治沙的措施主要是种树种草。种树种草的方法分为人工和飞播两种。人工措施主要是在流动沙丘上设置沙障,条、灌、草结合,合理布局,层层推进。栽的树种有杨树、油松、樟子松、侧柏、花棒、踏郎、紫穗槐、刺槐、沙棘、沙柳、旱柳、柠条等。种的草种主要有沙蒿、沙打旺等。飞播措施主要是在离村落较远的大沙中用飞机播撒花棒、踏郎、沙蒿、沙打旺等。近年来国家又实行退耕还林的政策,鼓励农民种树种草。虽然国家十分重视荒漠化的治理,并采取了一系列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但在总体上西部土地荒漠化的势头还没有得到遏制。原因是一些西部地区的开发者缺乏生态保护意识,急功近利,不计后果;“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破坏的规模甚至超过了治理的速度。这种情况是令人痛心的。只有吸取古今中外治理荒漠化的经验教训,在西部开发的过程中扬长避短,才有可能将治理荒漠化的工作落到实处,收到较好的效果。
第四,针对西部地区土地荒漠化的实际和治理荒漠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的方案。目前西部治理荒漠化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1)立法尚不配套。虽然已经有了《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专项预防与治理土地退化的法律,但至今没有关于综合决策的法律规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体系不完善,也是一个严重问题。(2)缺乏防治土地荒漠化的科学规划。现在制订的一些总体规划缺乏科学根据。例如全国退耕还林(草)的试点示范县为13 个省(区、市)的174个县,有些地方用行政命令统一造林种树。有的把不该退的基本农田退下来了,农民失去基本口粮田,而生态环境却得不到改善,并孕育着“走回头路 ”,毁树毁草,重新种田的危险。(3)缺乏治理荒漠化的资金。西部的许多地方是相对贫困的地区,土地严重退化的地区更加贫困,由民间筹集资金相当困难,更增加了环境建设和防治土地退化的难度。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应当从西部地区的实际出发,系统地解决这些问题,因地制宜,全面规划,构建西部防治土地荒漠化的生产——生态安全体系[16](P18),把治理荒漠化的工作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争取使荒漠化土地逐步逆转,为西部大开发和西部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