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各种问题
问: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吗?季度预缴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 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问: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O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O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 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问: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