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中国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2017-05-26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寿保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之而来的人寿保险理赔纠纷的现象也频频发生。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中国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人寿保险理赔案例篇1

2008年4月30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0万元,基本保额106.2万元,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当年9月16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12月3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2009年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中国人寿保险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中国人寿保险理赔案例篇2

被保险人柳先生,自2000年5月起,被保险人先后在我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份保险,其中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500万元。2013年3月,被保险人不幸因车祸身故。

事故就是号角,案情就是指令。鉴于客户保单保额较大,在5月16日接到客户家属报案后,中国人寿立即启动大额案件理赔快速处理程序。一方面,公司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奔赴事故现场及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另一方面,公司在征得客户家属同意后,由公司领导带队上门慰问并协助客户整理、填写理赔申请资料。其中该笔小贷险赔付,为江苏省分公司开办此项业务以来的最大一笔赔付。

6月8日,公司结案后将513万保险金交到受益人手中。在上门送赔款时,中国人寿表示:“做百姓身边的保险公司、小微企业的助手是我们的追求。‘灾难无情,国寿有爱’,公司将继续践行‘相知多年,值得托付’的不变承诺。”

中国人寿保险理赔案例篇3

王某将其一辆解放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保期为2000年7月15日零时起至2011年7月14日24时止。2011年12月17日,王某驾驶该车在江苏T市境内因制动失灵撞死一人,王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赔偿死者家属11925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020元,交通费500元。

事故结案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户籍证明是“独生子”,此证明并无任何异常现象,据此完全可以立即赔付,但由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较大,保险公司还是决定赴死者所在地作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死者还有一个哥哥,在T市某行政机关工作。调查人员感到问题严重,立即向出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反映,该派出所却含糊其辞,拒不承认死者有一个哥哥。随即调查人员又向死者哥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该单位高度重视,责令其退给王某用欺诈手段得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金27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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