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看懂婚前婚后房屋产权归属

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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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夫妻而言,财产问题往往都纠缠不清。“你的就是我的”,这在夫妻生活中是没有问题,可一旦离婚,却往往为此撕破面皮。房子是普通家庭中重要的财产之一,那婚姻生活中房屋的财产权属到底应该怎么算呢?

    婚前购房

    1、一方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个人资产

    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无论这笔购房款是一方支付,还是一方的父母支付,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房子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法分割。

    应该注意的是,这个婚前的界定,以双方婚姻登记时间为准。同时,无论在婚前是否已经拿到房产证,只要款项已经付清,都属于婚前购房。

    2、一方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出资人名下: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总而言之,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那么房子产权将归于付首付的一方。只不过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偿还贷款的钱和房屋的部分进行补偿。

    3、一方首付,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个人财产

    同前一种情况一样。所不同的是,在上一种情况,婚后还贷部分仍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需要由获得房子一方进行补偿,而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这部分就不需要补偿了。

    4、双方共同付款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个人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将会被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有些夫妻婚前为了表现爱情的真挚,只在房产证上署一方名字,但这样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是没法保护的,千万注意。

    婚后购房

    1、一方以婚前财产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比如说存款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仍会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为按照对婚前财产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包括: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以婚前财产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共同财产

    虽然这笔房款是个人财产,但是一方将另一方的名字登记在了房产证上,应当视为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将房产证落夫妻双方的名字的行为,可视为一方将该房产的产权赠与给了另一方,另一方成为了共同产权人。

    3、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是日常生活中普遍的情况,即使只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

    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而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明确了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4、一方承担,夫妻共同还贷:共同财产

    同上一种情况一样,婚后由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都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与前一种情况不同的是,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会先将首付款项从房屋价格中扣去后再进行分割。

    5、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常有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这类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以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购买。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种情况以前争议较大,但现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

    1、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换言之,虽然是结婚后,但夫妻一方的父母支付款购买的房屋,在其子女个人名下即夫妻一方个人名下的,该房屋为那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共同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所以只要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哪怕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比例按照双方出资份额而定。

    3、父母承担首付,子女共同还贷: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款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于首付相对于全款来说,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出资还是由夫妻共同来完成。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出的这部分首付,可以视作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离婚分割时予以补偿,该房产还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子女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个人财产

    由于房改房价格,有些人就会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换言之,这种情况下,房子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在买房时的出资,则可被作为债务,由获得房子的一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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