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案件“维权难”原因探究论文

2016-12-02

微信圈购物,将成为许多网络民众的消费常态。微信的出现及成长,一路都非常受人喜爱。微信不仅仅具有方便性,更是有许多朋友、熟人之间的信任度的支持。通过朋友圈浏览到想要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信息,完成购物过程,作者觉得今后会和网购一样是一种常见的消费渠道,会成为更多百姓的消费新常态。但在朋友圈中不是一切都那么完美,一些不美好的小因子会掺杂其中,这就给维权带来很大的困难。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微商”案件“维权难”原因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微商”案件“维权难”原因探究全文如下:

摘 要:“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商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作为微商交易一方主体的消费者,在参与这种不成熟的交易之中,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且维权之路艰难。近年和微商相关的消费纠纷案件不断涌现,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研究微商环境下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微商;消费;维权

1 问题引入――几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2015年4月,关于白富美卖毒面膜的新闻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在澳大利亚留学的周某回国后通过社交网络售卖面膜。据悉,今年2月,众多买家投诉其卖劣质面膜致容颜被毁,周销声匿迹。

案例二:市民李先生通过微商购买一部手机,通过转账付款后,卖家迟迟不发货,李先生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案例三:大学生小刘通过朋友介绍,托在澳洲的闺蜜代购了一条“宝格丽”围巾,后经检验,所谓的“宝格丽”围巾不过是高仿货。基于是朋友的原因,虽然气愤也选择了忍气吞声。

看完这些案例,不禁引人深思:蓬勃发展的微商行业与传统的电子商务相比,有哪些突出的特点?基于这些特点,微商究竟存在着哪些“致命”问题,导致消费者履受欺骗而维权困难呢?

2 什么是微商

微商是一种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模式,是“微型电子商务”的简称。它是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主要分为两种:基于微信公众号的微商成为B2C微商,基于朋友圈开店的成为C2C微商。微商和淘宝一样,有天猫平台(B2C微商)也有淘宝集市(C2C微商)。所不同的是微商基于微信“连接一切”的能力,实现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与朋友圈展示。

与传统的电子商务相比,微商有很多明显的特点:首先,是高效率性、广泛性和即时性。可以说微商继承了移动互联网的所有优点,交互非常广而且紧密,及时,频率高,沟通及时便捷,无孔不入。这充分发挥了先进的网络优势,不管是找客户,找分销商,品牌推广都可以在网络上完成。也可以同时和不同地域的人进行沟通。微商与传统的电子商务不同,微商实现的是一对一的沟通,由微商主直接和消费者进行沟通,同时,付款渠道也是非常便捷的“转账”等渠道,不用经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十分便捷。第二,与传统的电商相比,微商的准入门槛更低。在微商之前,传统商务的门槛相对较高,如果做零售商或者批发商、经销商,到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开店,装修,进货,这些都需要不少的资金投入与资格限制。如果不是实体店销售,传统的电子商务,都要经过登记注册、也有资本等方面的限制。反观微商,创业投入低,不管是在校的大学生,还是在家的全职妈妈,仅凭一部手机,几乎就可以开“微店”,进行交易。第三,潜在客户群非常庞大。《2014年新媒体蓝皮书》发布:微信用户球用户6亿。微博全国用户13亿。而且这些用户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如淘宝、天猫的用户不相同,这些用户都具有十分紧密的交往与联系,这也给微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人脉的流动性、广泛性,使微商的潜在客户群十分庞大,而这也是微商得以发展壮大的非常重要的条件。

基于这些优势条件和特点微商发展迅速,QQ、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都成为微商发展的集中营,与此同时,和上述三个案例相似的案子也不断涌现,微商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探究

微商环境下消费者之所以维权困难,与上述“微商”自身的特点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微商”交易多以“交情”为纽带。“微商”是社交网络平台的衍生品,以微信为例,微商主借助朋友圈刷屏代购、买卖产品,直接联系着潜在的消费群体和微商主,是“一对一“、“人对人”的交易,朋友圈里大多是熟人,很多消费者抱着“不会坑朋友”的心态,支持朋友的微商活动,直到发现买到劣质的、不合格的、仿冒的产品才觉醒“坑的,就是朋友。”而此时,大多数的消费者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甘吃哑巴亏。

第二,产品质量无保障,消费者投诉无门。由于微商零门槛,缺乏监管,很多微商主为牟取暴利销售三无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当这些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作为普通大众的消费者最有可能就是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但实际上,消协一般不会处理此类“微商”引发的消费纠纷,因为微商不是正规的经营者,即并没有经过登记。投诉者一般没有购物发票,不明确微商主的经营场所,甚至连微商主的姓名都不清楚。因此这类案件只能作为私人交易纠纷,私下进行调解协商,若协商不成则须通过法律途径

解决,但提起诉讼所需的明确的被告人信息、举证方面的收集证据保存证据等对消费者来说都是难以找寻的,因此,消费者走法律途径解决微商引发的消费纠纷问题,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和精力。

第三,缺少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交易安全隐患。微商“人对人”的直接交易靠的是双方的信任,在支付方式上体现的尤为明显。通过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有过微商购物经历的消费者主要通过支付宝转账、直接汇入对方银行账户、微信钱包等方式付款。和淘宝等传统电商相比,微商交易缺少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着交易安全隐患。例如,某些海外代购的微商主要求消费者先支付订金后发货,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交了订金,被微商主拉黑,收不到货,找不到人案件。以信用作为交易的基石是现代社会所提倡的,但仅限于信用是不可行的。

第四,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微商主来说,其卖假货的根因在于其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低下;对于消费者来说,胡乱交友、轻率购物也体现了其自身法律素质不够的问题,所以,在立法中提高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和加强法律宣传也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公众监督机制缺失,法律监管存在空白区。微商借助相对私密的社交平台而发展,消费者无法及时地、真实地将信息反馈到平台,即使发布到平台上,微商主还会为自身利益而有选择地删减评论反馈,或者设置他人无法查看模式,无法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此外,我国对网络交易的立法相对落后,目前对网络交易的监管法规是2014年3月1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并未涉及到对“微商”的管理。使微商有钻法律制度空子之机。

4 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几点建议

现今,微商还处于蓬勃发展的状态,维护微商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各方的一起努力:首先,要在立法上提高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引导消费者理性交友和理性消费,有关部门应加快出台对微商监管(如资格准入、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第二,加大法律宣传,微商主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不卖假售假,保证产品质量。第三,是社交网络平台应加强后台监管,引进安全的支付平台,建立公众投诉机制,整治微商乱象,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晓霞.关于“微商”维权难引发的思考―以微信平台为视角[J].现代商业,2015,(02).

[2]石海娥.不可阻挡的微商趋势[J].光彩,2015,(03).

[3]周璇.以微博为媒介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分析[J].中国商办工业杂志社,2011.

[4]王斌.浅谈微信快速增长的根本原因[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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