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查封决定书
你见过公安局的查封决定书吗?知道它的格式是怎样的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安局查封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安局查封决定书范文一
被稽查人: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因稽查工作需要,我关决定对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 天,自查封/扣押之日起算,不包括复议、诉讼期间,以及化验、检验期间。
被稽查人不服本查封/扣押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月 日
公安局查封决定书范文二
惠州市球益物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2000089718
组织机构代码证:09493057-4
地址:博罗县石湾镇永宁村广汕公路
法定代表人:华秀志
我局于2016年 10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未建成配套的环保设施,擅自于2013年6月投入生产,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出外环境,生产废水经排水沟收集后未经处理排入旁边废弃的石场渗坑(渗坑未硬底化),再将部分渗坑的废水抽至车间使用;熔炉废渣直接倾倒在厂房旁废弃的石场渗坑内。你单位未建成配套的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直接排放外环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熔炉(4台)、电源电箱(2个)、铝灰球磨机(3台)、破碎清洗生产线(14条)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日(时间从 2016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或者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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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公安局查封决定书范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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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涉嫌 行为,本局根
据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予以扣留封存详见《财物清单》第 号。
如对扣留封存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财物,未经本局同意,不得隐匿、销毁或转移。
附:《财物清单》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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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