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要求
商标转让有什么要求?如何办理商标的转让?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转让的要求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要求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国家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一并转让”的目的是为了不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只转让相同和近似商标中的一部分,则会形成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相同和近似商标的局面,这就丧失了商标区别不同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造成市场混乱。当然,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则不属“一并转让”的范围。
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因此,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应当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而不仅仅是受让人一方。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时,受让人不必向国家商标局同时提交原《商标注册证》只须附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以便国家商标局合适商标注册证上的事项。转让申请收到后,国家商标局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向受让人办法核准转让证件,并通过刊登《商标公告》形式将转让公示与众。实践中“核准转让证明”应与商标注册证同时使用,一般情况下从办理转让申请到取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大约需要半年左右时间。
哪些商标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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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非法转让是什么
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基于种种原因,盗卖、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层出不迭,令人瞠目,尤其以如下形态最为典型:
1、商标在法院已查封冻结的情况下被私下办理许可使用,如“爱多”、“IDALL”等商标;
2、在企业破产清算前被原企业职员违反《破产法》私下转让给第三者;
3、违反双方协议私下将商标转让给第三者,有的企业是“内鬼”作怪,股东私下将商标转让给自已另立的公司;
4、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注销登记后,原企业负责人成立同名企业冒名顶替将商标转让给自己或第三者;
5、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将著名商标低价转让给第三者;6、合资人将另一合资方的商标私下转让到自已或者关联企业名下;
7、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备案后,被许可人私下又将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
8、经销代理商私下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公司名下;
9、出口代理商私下将被代理人的商标在国外抢注,并转让给外国的公司,禁止国内被代理人的产品再销往外国,并引发涉外诉讼;
10、私下将他人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转让到自己国内公司名下,并禁止国内原商标权利人的产品再销往该国。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转让的要求,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