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新规:佛山物业费涨价需过半业主同意
2015年9月,佛山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向全市公众征求物业管理意见。意见稿中,有很多跟业主系系相关的内容,比如物业费涨价需半数业主同意等。
佛山市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2015-2016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计划,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层治理和社区管理,日前由市住建管理局起草了《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市民可在10月8日前提交意见。
维修改造需2/3业主同意并公示30日
草案指出,物业维修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草案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当需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等时,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
此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进行的紧急维修,相关业主不能及时统一意见的,业主委员会等应督促业主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维修,也可以先行组织维修或者救助。有关费用经审核后,经居(村)民委员会加具证明意见,从公共收益账户中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专有部分的开支由相关业主分摊,费用支出情况向业主公示。
预收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草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下称“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公共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存入公共收益独立账户。
此外,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建筑面积计收,预收物业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始计收。(草案)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需重新约定收费,或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综合物业服务成本和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将新的收费标准向所属区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