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有效期
2017-05-26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担保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担保人享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在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中,不仅是对主债务人而言的代位权的内容,更重要的是一种独立的权利。那你们知道担保人的有效期吗?下面小编整理了担保人的有效期,供你参考。
担保人的有效期
担保人即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
08年10月28日担保,期间法院或者银行并没有来过任何通知。时隔四年,收到银行起诉。要求担保人偿还本金及利息。(期间借债人没有偿还任何债务,也没有再找担保人。)请问我还有没有连带责任?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时间是多久,另外,我不是户主,也没有偿还能力。我应该怎么做?
律师解答:
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不承担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以还款期后两年内。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