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问题

2017-05-16

如果企业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将结合提供案例为你理清思路。小编为你整理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

补缴税款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某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某外国公司)2009年成立,2013年账外收入1170万元,货款打入老板娘个人账户,产品成本已分批计入账面已售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该公司没有留抵税额且不亏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分别是17%、25%。纳税评估补税后作了以下两笔分录:

一、缴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1170÷1.17×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万元(1170÷1.17×17%)

贷:银行存款420万元。

二、应交税费结转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万元。

表面看来,该公司的账务处理似乎没问题,但仔细思考后发现,账外收入属公司所有,应向老板娘收取,在没到账之前,应记入“其他应收款——老板娘”。正确的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娘117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75万元(税后利润的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5万元。

对比正确的调账分录和错误的会计分录后发现,该企业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者差额1170万元,错误的会计分录所反映的留存收益少。

外资企业以留存收益分配股利或转增资本(视同先分配再增资)时,除非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规定,该股息在我国免于征税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例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补充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显而易见,错误的调账分录,让外资企业规避了10%的境内预提所得税。

产品过期报废的税务会计处理要怎么做?

产品过期报废,并不属于增值税所称“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等文件,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产品过期报废,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不在上述“非正常损失”界定范围之内,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分析可以查看《易税易行》公众号文章《营改增后,提防“非正常损失”缴纳糊涂税》。

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专项申报扣除存在争议

产品过期报废产生损失,要在企业所得税列支,是按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商业零售企业很明确可以按清单申报,其他企业则存在争议。

1. 商业零售企业:清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只要损失金额不超过500万,可以按清单申报操作

2. 其他企业: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过期报废,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的解释一样,应属于存货的正常损失,属于清单申报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存货过期报废损失,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列举的“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等清单申报范围,应当按专项申报处理。

事务所在出具汇算清缴报告时,更多的情况是:如果企业将损失计入了“管理费用”,则默认企业可以扣除,不再强调出具专项报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又存在上述两种争议。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列举的清单申报范围只是存货的正常损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又只是针对商业零售企业,建议企业按照专项申报方式操作(部分地区要求出具资产损失专项鉴证报告,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纳税调增或专项申报)。

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而非“营业外支出”

会计处理方面,存货过期报废不同于固定资产报废,其会计处理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存货过期报废,不属于自然灾害所致,应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明确: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会计记账中账实不符如何调整?

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财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财产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错;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在账簿记录中发生的重记、漏记、错记;由于有关凭证未到,形成未达账项,造成结算双方账务不符,以及发生意外灾害等。根据以上情况,主要进行以下处理:

1、现金日记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不相符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盈亏情况。现金清查后应填写“现金盘点报告表”并据以调整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

2、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来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不一致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双方或一方记账有错误;二是存在未达账项。对于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余额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不相符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填制盘存单,并同账面余额记录核对,确从盘盈盘亏数,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

4、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不相符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在保证往来账户记录完整正确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寄往各有关往来单位。对方单位核对后退回,盖章表示核对相符;不相符,对方单位说明情况。据此编制“往来款项清查表”,注明核对相符与不相符的款项,对不相符的款项按有争议、未达账项、无法收回等情况归类合并,针对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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