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职的决定
2017-06-05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免职的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免职的决定范文一
各科室、信息中心:
经研究,决定:
免去周铁军北仑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科长职务。
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范文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兴达公司,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黄红旗同志提议,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免去李斌同志兴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年8月30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范文三
2015年3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决定,免去:
于有志北京市通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北京市通州区人大常委会
2年3月12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范文四
县人民政府:
经2015年9月25日汤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常委会议决定:
任 命:
王 恒同志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立泉同志为县林业局局长;
郑允峰同志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培文同志为县扶贫办主任。
免 去:
于 宏同志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王 勇同志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吕红旗同志县计生局局长职务;
朱光伟同志县监察局局长职务;
郑允峰同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韩培文同志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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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范文五
巴林右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免去:
黄河的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占杰的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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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