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腐问题的毛概论文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与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及公共权力的出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关于反腐问题的毛概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反腐问题的毛概论文篇一
《关于我国制度反腐的思考》
【摘要】腐败是民主政治的顽疾之一,治理腐败是各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200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进入以惩防结合为主的制度反腐新时代。文章对我国制度反腐的依据、保障和关键进行了思考,指出我国反腐倡廉取得实效的根本在于制度的建立及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制度;反腐;依据;保障
古语云:“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敬我能而敬我公”,“廉”更被封建士大夫奉为立身处事的根本。新中国自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就非常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最近几年曝光的腐败案件显示我国目前反腐败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仍然是反腐制度不健全。根治腐败的关键是推进制度建设,200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进入以惩防结合为主的制度反腐新时代。
制度反腐的依据在于健全的制度体系
完整意义上的制度建设,既要求建立一个保证制度建立、运行、反馈完善的制度体系,这是一个循环往复、不断在实践中修正、提高、丰富的充满活力的体系,又要求建立一个相互配套的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配套完善是关键。
第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2004年中共中央连续向党内下发了三个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分别针对完善党内监督、明确党内纪律和保障党员权利、发扬党内民主等方面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这被有关专家称为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里程碑事件。
2005年1月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调:“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共制定或修订反腐倡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60余件,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40余件,地方和部门起草1000余件。
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描绘出反腐倡廉建设的五年路线图,并明确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六项基本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核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主干,以若干制度、规划、纲要等为内容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第二,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配套制度。一是反腐规范要与改革措施同步跟进。目前我们的很多法律条文具有滞后性,这就要求反腐败预案与改革方案同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和项目实施同步跟进。二是反腐倡廉的配套制度要平衡有效。反腐倡廉的配套制度应该既包括规范性、制裁性的法规,也包括保障性法规。目前,规范性、制裁性法规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而相应的保障性法规偏少,仅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为确保反腐倡廉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必须平衡配套制度的法规建设。
制度反腐的保障在于制度的真正落实
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就反腐倡廉制度本身而言,必须具有四性:严密性、科学性、稳定性、公正性。目前,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尚在不断完善中,所以很多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以我国的地方纪委监督为例,目前的纪检体制多数是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纪委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但实践中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各级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的运行并没有明确以谁为主。从理论上讲,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都是全面的领导,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业务方面,而地方纪委的组织机构设立、干部任免、人事编制和财务等方面管理是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因而在实践中便是谁为主就是谁领导。这样,纪检机关很难独立开展工作,无法发挥监督职能,特别是在一些关键事情上更无法直接处理。各级纪委事实上相当于是党委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不足以对党委的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为各级党政“一把手”从事腐败活动提供了很大空间。针对“一把手”高比例的腐败现状,浙江省出台了新的对策。据新华网浙江频道2006年8月22日报道,浙江省已有29个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告别了“双重领导双重管理”,实行省纪委和省监察厅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就“人”的因素而言,一要依靠群众。最近几年的多起腐败案的告破都要归功于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二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2012年年初,在十七届中纪委七次全会上,胡锦涛提出要保持党的纯洁性,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目前某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滑坡、信念动摇,必须通过不断的思想教育,净化这部分人的心灵,再加上“零容忍”的高压反腐态势,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威慑力,有力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三要强化纪检监察队伍。通过学习、培训、实践,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达到政治坚强、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廉洁奉公的标准要求。
制度反腐的关键在于实现权力制衡
19世纪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指出:“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捍卫反腐倡廉的公正威严,胡锦涛指出,要“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前一阶段的反腐工作主要集中在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上,也就是权力制约。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对权力进行监督、约束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讲权力制约更应该讲权力制衡。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后者却是前者的进步和发展。
权力制约是封建专制社会主要的权力约束手段,但从本质上来说,权力制约只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力约束。从逻辑上讲,权力制约中的权力即制约权,是一种外在的权力;从功能上讲,权力制约的作用只是事后的监督,而非事前的防范。由于制约权也是一种权力,本身也必须受到监督。因此,在实践中就会产生一个问题:监督权谁来监督?具体到我国,很多人会有疑问:谁来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纪委书记谁来监督?正因为权力制约存在这样的先天缺失,所以在我国纪委书记的腐败案层出不穷。“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贪腐涉案金额高达8000万元,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涉案金额达上千万,河南郑州市委原副书记、纪委书记王治业贪污达300多万元等。纪委书记的贪腐落马警示我们:忽视权力制约的从属性,就可能导致社会制度体系出现漏洞,为腐败的发生创造机会。
权力制衡是民主政治中权力约束最主要的形式。权力制衡优于权力制约之处就在于:权力制衡中的权力是一种内在的权力。在权力制衡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行使者和权力制约者的双重身份,即权力行使者既行使权力,同时又受权力的制约。阿克顿勋爵讲的“分粥故事”的第五种方法—分粥者最后取粥—是非常合理的。在这一制度中,权力实现了制衡:作为分粥的人,既享受权力—分粥,又受权力的制约—最后取粥,所以在分粥的时候,不管是谁分粥,每个碗里的粥都基本公平。我国的腐败仍旧高发、多发,其原因之一就是很多制度本身不具备权力制衡。
目前,在世界反腐制度中,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因其有效的反腐效果而被称为“阳光法案”。笔者认为,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主要就是这一制度很好地实现了权力制衡。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的申报、登记、公布和监督的制度。全世界最早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是瑞典,目前美国、意大利、日本、德国、韩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智利、新加坡、俄罗斯等国家都实行了该制度。在西方国家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阻力非常大,因为财产的申报会直接触及政府官员的财产权和隐私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遵循的基本宪法原则,而隐私权是世界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实施过程中,争论的焦点就是官员的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采取了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这一制度中,政府官员既行使权力—社会公权,又受权力的制约—公开家庭财产收入,这就最大限度地约束了官员的行为,有效遏制了腐败的发生。
邓小平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偿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我国反腐倡廉取得实效的根本就在于制度的建立及不断的完善。
(作者单位:中共晋中市委党校)
关于反腐问题的毛概论文篇二
《关于反腐倡廉的几点思考》
摘要: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顽症。由于历史文化不同,经济基础不同,政治模式不同,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不同的执政党对腐败态度以及惩治力度大相径庭。因此,对腐败的态度、反腐倡廉的方式、惩治腐败的力度,以及预防腐败的能力检验着执政者的执政理念、执政能力,关系反腐倡廉的成效,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安危。
关键词:积极反腐;主动反腐;开门反腐
中图分类号:D2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066-02
一、积极反腐与消极反腐体现着执政党的执政宗旨
所谓积极反腐,概括地讲,就是对腐败采取零容忍。不论何种形式的腐败,也不论腐败程度的大小,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强力惩处。积极反腐不仅表现对于腐败的态度上,更体现在惩治腐败的力度上。所谓消极反腐,概括地讲,是应付式的反腐,是基于某种形势、压力或私利而采取的敷衍式的反腐。消极反腐本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腐败。
社会主义条件下出现的腐败现象,意味着某种公共权力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蜕变,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权力官僚化、权力商品化、权力特殊化。其实质是公共权力蜕变为个人权力,由“人民公仆”蜕变为“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上层建筑,从而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腐败的实质或根本属性,就是某种公共权力的蜕化和变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在于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人民的利益,即是党的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党再无自己的特殊利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即是真理的最高标准,即是我们党员一切行动的最高标准。”[1]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最高原则,把代表工人阶级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党的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理念决定了党和政府反对各种腐败的态度是积极的坚决的。从一定的意义上讲,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而与腐败作不懈斗争的奋斗史。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反腐倡廉始终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的执政党,中央领导集体更加注重反腐倡廉,从毛泽东的思想反腐和运动反腐,邓小平的制度反腐、江泽民的权力反腐到胡锦涛的体系反腐,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思想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证明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倡廉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二、主动反腐与被动反腐检验着执政党的执政能力
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任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承担肩负的重任和使命,必须“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2]
所谓主动反腐是指执政党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对执政的本质,即为什么执政及怎么样执政的高度自觉。主动反腐既反映着一个党的执政理念,也检验着一个党的执政能力。积极的反腐侧重于惩治、治标,主动的反腐侧重于预防、治本,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主动反腐体现着反腐倡廉的积极进取、奋发有力的精神状态,也显示着拒腐防变的一种驾驭能力。主动反腐通过构建科学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体制和机制,大幅度降低腐败出现的概率,有效地推动着清廉的党风政风的形成。被动反腐本质上是执政理念落后、执政能力低下的反映。其主要表现是执政党保持执政地位而被迫反腐,或迫于某种压力而不得不反腐。被动反腐无预见性、无计划性、无系统性,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于腐败防不胜防。反腐倡廉能力差。能否有效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能否形成一套科学、严密、规范的反腐防腐机制,是衡量一个政党执政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增强反腐倡廉的主动性、自觉性,必须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一是织就一张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天网”,逐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让腐败行为难逃惩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统一起来,打“组合拳”,使“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二是推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事实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能否有效预防腐败,关键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核心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深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人事公开,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重点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大,遇到的诱惑多,如果腐败,危害更严重。关键是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三是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反腐倡廉的成效,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没有执行力的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为此,必须狠抓制度的执行力,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效用。必须建立健全保障制度落实的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落实时限和要求。必须增强制度意识,把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自觉行动。必须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问责制,加大对制度执行不力的查处力度。
三、关门反腐与开门反腐决定着反腐倡廉的成败
所谓关门反腐,指的是执政党内部反腐、对腐败的界定、腐败的调查、腐败的惩处,均由其独立实际上是孤立地进行。关门反腐是一种封闭式的或半封闭式的反腐,与反腐败的实质要求和反腐体制的要求是违背的,因而这种体制的反腐实效是有限的,甚微的,不可能根治腐败。与反腐败的实质需求的和反腐体制要求相符合的是开门反腐。所谓开门反腐是一种开放式的民主式的、广泛社会性的反腐。对我国而言,它更深刻体现着社会主义性质,也更充分体现出共产党的性质与宗旨。它是从源头上、也是从根本上预防和消除腐败的正确的策略和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做到开门反腐,就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反腐倡廉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首先它是坚持唯物史观的根本要求,唯物史观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发展的基本观点出发,认为社会发展的历史从根本上讲是生产发展的历史,是作为物质资料生产者的人民群众所创造的历史。“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3]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决定力量,反腐倡廉离开了人民群众这一决定力量是不可能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其次,它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要求。腐败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危害党的形象和威信,与党的性质和宗旨相违背。没有被侵害对象的积极、广泛参与,反腐败只能是隔靴搔痒,不可能取得实效。最后,它是反腐倡廉的最根本的唯一正确的方式方法。早在1945年,黄炎培同毛泽东讨论中共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问题时,毛泽东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4]
反腐倡廉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查找群众最关心、最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着力解决好征地拆迁、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呼声置若罔闻、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甚至于与民争利、以权谋私的行为。把党的宗旨和执政理念转化为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觉得到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就要相信群众。正如毛泽东所讲:“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5]相信群众就要相信群众对真善美和假丑恶的正确判断能力。相信群众就要相信“人民群众有无限的创造力。”人民群众是共产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力量和智慧的源泉。
开门反腐,走群众路线,关键是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中的监督作用。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性。要强化监督者的监督意识,使其认识到依法实施监督,是党和人民利益的客观要求,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方式和体现。同时要增强被监督者的监督意识,使之能准确地进行角色定位,正确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于那些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并作出积极贡献者,予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以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促进群众监督工作的广泛开展。要健全人民群众监督的保护机制,保护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监督的人身安全。二要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形式。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监督形式,进一步推进党务、政务、财务、人事等公开办事制度,规范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逐步实行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公开制度,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公开述职述廉、民意测评、民主考核、任职公示等制度,加强群众监督的力度。要大胆探索新的监督形式,在体制上,健全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下位监督和上位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在方式上,变事后监督为主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变场外监督为场外监督与场内监督并举,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三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反腐败倡廉相关法律制度。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法律、制度和机制,畅通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使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得到落实。要加快制定群众监督的法律法规,对群众监督的原则、内容、范围、职权、程序、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对群众监督的各种形式予以明确规范。通过法规制度的制定,对人民群众监督的地位、权力、义务和监督程序、形式、责任、奖励等作出法律规定,使群众监督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积极的、主动的开门反腐倡廉是推进党的事业、维护人民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现实的党情民情国情出发,积极探索,与时俱进,既吸取历史上正确群众运动的成功经验,又坚持当代依法治国的科学精神,形成具有中国共产党人特色的群众性与法制性相结合的反腐倡廉新模式。
参考文献:
[1]刘少奇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50.
[2]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72.
[3]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31.
[4]黄炎培.八十年来[M].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148-149.
[5]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