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小编就不动产租赁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等问题,展开一个详细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征税范围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还包括: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
税务登记指引
(一)本市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跨行政区域)
该类纳税人出租深圳市内的不动产,无论不动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行政区,均不需要预缴税款,按规定期限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二)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省(市)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不超过180天
该类纳税人需要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办理报验登记,并在180天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具体流程如下:
办理外经证——报验登记——预缴税款——开具发票——缴销外经证
2.办理材料及办理地点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材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
(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一楼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2)报验登记办理材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和表格需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一楼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3)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材料:
——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办理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一楼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省(市)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超过180天
该类纳税人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次申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也无需办理税控设备发行。
1.具体流程如下: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种核定——预缴税款——开具发票——按次申报
2.临时税务登记办理材料
——《税务登记表》1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提供)
——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提供)
(表格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3.办理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一楼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深圳市纳税人跨行政区出租不动产统一在机构地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委托代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