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管理规定

2017-06-18

权限是为了保证职责的有效履行,任职者必须具备的,对某事项进行决策的范围和程度。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权限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权限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定 义

公 司:是指 有限公司。

被授权人员:根据公司《各级管理权限的规定》,被授权批准某一范围业务的人 员。

合 同:泛指公司与承包商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 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及购销订单。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实行各级管理权限规定的目的

通过实行各级管理权限规定,具体地体现了公司分级授权的管理模式,反映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对公司所属各部门和电厂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包括内部和外部)发生的各项支出和事务中的权限进行了届定,以便达到加强管理,规范运作,防范风险,降低成本,保证电厂安全运行和公司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制订各级管理权限规定的依据

本规定是根据《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制订,并经董事会批准处理公司各项具体业务的权限规定,它是控制公司各项工作的最重要文件。

第三条、执行各级管理权限规定的原则

1、按工作需要授予公司职员的管理权限,而不是按名望、资格、职位或等级来授予管理权限。

2、授予公司职员的管理权限要与公司所委派的的责任必须相符合。

3、授予公司职员的管理权限只限于该职员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的开支合有关事务。

4、本公司任何被授予管理权限的职员,不得批准本人发生的一切开支。

第四条、各级管理权限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电厂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包括内部和外部)发生的各项支出和事务。

第三章 实施规则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在营业期限内的经营方针和决定重大事项。按照生产经营的需要,董事会可以授权工作小组进行特别工作,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在董事会授权下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司职员在处理日常业务和行使权力中限制的事宜

公司各级职员在处理日常业务和行使权力中,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的现行规章制度以及规定(包括各项开支标准),维护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

第七条、各级授权范围的事宜

本规定只适用于各级执行人在其主管业务和批准的财务预算范围内行使。各部门编制的各项预算的送审和修改均应经由财务部签署同意。此外,人员预算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查。

第八条、对授权本人规定的事宜

任何人员不得批准其本人发生的一切开支。

第九条、各级授权的相互支持条件的事宜

本规定只列出各级批准权,经办人员应该及早对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工作和进行评审,并以书面明确表示意见和提议报告批准人。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事项,主办部门应尽早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与有关部门联络,共同评审并提交联署报告。

第十条、各级授权的书面确认的事宜

所有批准的授权应有书面记录。个别需要紧处理的业务开支,来不及按程序以书面办理批准手续的,事后必须尽快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总经理管理层联署签署规定的事宜

本规定所列需要经总经理联合批准的事项,应由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联署签署。

第十二条、部门经理授权签署规定的事宜

授于部门经理的权限一般应由部门经理行使,在部门经理缺席时,由副经理行使。有两位副经理时,则由被任命为代理经理的副经理行使。

对超过一定限额的合同、变更或支出,必要时应联署,详见本文具体规定。如果部门经理都缺席时,由总经理或主管该部门的副经理代签。

第十三条、转授权规定的事宜

除董事会有规定或决议外,总经理可将其在本规定的范围内的权限通过授权批准名单,适当下放一部份到其属下人员,并对所转授的权限负全部责任。本规定所载对部门经理或以下人员的授权为目前的情况,可由总经理随时加以修订。

第十四条、授权后规定的事宜

公司所属各职能和生产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各职能单位所负的责任,在授权审批名单上及时填入被授权人员的签名格式和授予的主要财务权限范围。授权审批名单应经上一级主管或部门经理(以较高权限者为准)签署,财务部经理核准后生效,原件由财务部保存,复印件抄送该部门及总审计师。

第十五条、授权人员缺席的再授权的条件的事宜

在执行财务权的和级授权人员缺席不超过90天时,如事先书面通知财务部经理和总审计师,可将权力短期授予其属下一级人员。如果事先没有批准授权的书面通知或临时授权超过90天,则必须由其上一级主管审批。

第十六条、授权人员的违约行为处理的事宜

如有涉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利益冲突或其他不正常事件发生,一经发现应按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立即报告总审计师或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其他条件规定的事宜

本授权程序只限于公司内部使用。有涉及上级主管和第三方权利时,应按照

国家规定和有关协议执行。

第四章 公司政策和重要协议的授权

第十八条、对于制订和修改既定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事宜

制订和修改既定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应分别由负责主编部门起草文件,在征求各部门意见修改后,报送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再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批准后的既定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处理公司既定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以外的例外事宜

处理该事宜应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性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将公司资金借出或向外单位进行投资(不包括正常银行业务及向承包商提供预付款)的事宜

由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在征得各投资方同意,可做出将公司资金借出或向外单位进行投资(不包括正常银行业务及向承包商提供预付款)的决议,该决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设置和变更董事会所属的工作小组以及委员会的事宜

由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可做出设置和变更董事会所属的工作小组以及委员会的决议,该决议由总经理配合董事会所属的工作小组以及委员会实施。

第二十二条、决定涉及公司停业、歇业和解散等事宜

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的现状,在征得各投资方同意,可做出公司停业、歇业和解散等事项的决议,该决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配合清算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财务授权的事宜

部门经理授予本部门业务主管;总经理授予部门经理;董事会授予总经理(包括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经理助理)、董事会所属的工作小组和委员会以及公司以外第三者。

第二十四条、修改《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的事宜。

董事会所属的工作小组或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后,由董事会可根据目前公司的现状,在征得各投资方一致同意后,可做出修改《合营合同》事项的决议;或在得到董事会一致同意后,可做出修改《公司章程》事宜的决议,并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董事会所属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修改和签署文件。

第二十五条、批准和修改经营性合同的事宜

对修改《电力购买与销售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由董事会所属的工作小组或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后,董事会可作出修改《电力购买与销售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事项的决议,并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组织修改和签署文件。

第二十六条、批准贷款协议的事宜

公司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当需要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包括长期借款、重整性融资和短期借款)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建设需要和生产经营的现状,可做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等事项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其他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的重要协议和合同的事宜

当涉及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内的重要协议和合同时,由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公司内部运作程序进行会签,总经理可做出批准签署其他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的重要协议和合同的决定,并建立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按法律程序起诉的事宜

按法律程序起诉的事宜,而这些行动对政府和公共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可根据对公司的危害性,可做出向公司以外的一方起诉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批准或修改公司年度公共关系计划

批准或修改公司年度公共关系计划,由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公司内部运作程序进行操作,总经理可做出批准或修改公司年度公共关系计划的决定,

第三十条、聘请律师,保险顾问和注册会计师和代理人及决定其薪酬的事宜

公司应工作需要聘请律师,保险顾问和注册会计师和代理人及决定其薪酬的事宜时,由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可做出聘请律师,保险顾问和注册会计师和代理人及决定其薪酬等事宜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印章保管和使用规则的事宜

总经理授权将公司的印章由总经理工作部经理负责保管,当对外使用公司印章时,各部门经理或授权人提出建设性意见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的授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人员授权的先决条件

1、人事和劳动工资政策必须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统一政策。

2、所有建议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需由总经理批准时,应先征得人力资源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制订和修改薪金和工资标准的事宜

制订和修改薪金和工资标准(包括生活费用指数调整)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经营情况,可做出制订和修改薪金和工资标准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制订或修改职员的服务条件的事宜

制订或修改职员的服务条件(包括奖励和福利基金拨款、退休方案,精简计划,工作时间、年假日数、房屋津贴和其他福利)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和发展预测,可做出制订或修改职员的服务条件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制订和更改组织机构的事宜制订和更改组织机构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部门或代表处级:当制订和更改部门或代表处级的机构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可做出制订和更改部门或代表处级的机构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部门以下级:当制订和更改部门以下级的机构时,可由部门经理向总经理提出建设性意见,由总经理根据该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做出制订和更改部门以下级的机构的决定,该决定由总经理授权部门经理经理负责实施。

设置新职位(须经过人员预算审查)或将现有职位分类重新调整时:

1、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下职员的任职。

2、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或代表处级职员(包括副职)的任职,但总经理工作部和财务部经理的任命需向董事会备案。

3、董事会批准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和总经理助理的任职。

第三十六条、授权公司职员担任其他商业机构职位的事宜

授权公司职员担任其他商业机构的董事会成员、正副经理或顾问职务时,其授权为:

1、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下职员的任职。

2、董事会批准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经理助理和部门经理的任职。

第三十七条、其他的事宜

当发生聘用、辞退、调职、借调、纪律处分、发放退职金和离职津贴的事宜时,其授权为:

1、部门经理以下职员经部门经理提议,报人力资源部,由总经理批准。

2、部门经理或代表处级职员(包括副职)经人力资源部提议,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工作部和财务部经理的批准需向董事会备案。

3、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和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决定特别加薪和停止年度调薪的事宜

当超过核定的薪金和工资等级,对个别人员特别加薪或决定停止个别人员的年度调薪(包括董事会对公司高级职员和全体职员的特别奖励)时,其授权为:

1、部门经理及以下职员经人力资源部提议,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工作部和财务部经理的批准需向董事会备案。

2、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和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制订和修改公司职员培训计划的事宜

当制订和修改公司职员培训计划时,其授权为:

1、部门经理及以下职员经人力资源部提议,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工作

部和财务部经理的批准需向董事会备案。

2、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和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条、职员提出法律诉讼的事宜

当职员因工作提出法律诉讼的事宜时,其授权为:

1、部门经理及以下职员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工作部和财务部经理的批准需向董事会备案。

2、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和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对支持工会工作的事宜

当支持或资助工会的工作,或资助职员参加群众团体或文体活动时,其授权为:经部门经理或工会提议,由总经理与副总经理联署批准。

第六章 经营计划和财务管理的授权

第四十二条、发电量和结算电费电计划的事宜

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每年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做出该事项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四十三条、资金筹集计划,工程基建总预算,生产费用预算,人力预算年度总预算和其他预算的事宜

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每年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做出该事项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四十四条、修改包括本年度的财务预算的事宜

1、当影响年度财务预算的总额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修改财务预算的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做出修改财务预算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2、不影响年度预算的总额:(可参照财务预算规定制定)

3、每次动用不可预见费用金额 元,可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4、预算科目之间的每次调整和影响本年度支出额的更改 元,可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年度XXXX预算(分预算、参照第四十四条制定)的事宜

1、影响预算的总额计额

2、不影响预算的总额,包括每次动用不可预见费用金额,每次动用不可预见费用金额,每次部门间和/或成本项目间的调整。

第四十六条、增加注册资本金

当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四十七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

该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利润的分配,调拨或提取三项基金,若有亏损时,处理亏损的方法,董事会报告。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年度会计决算报告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四十八条、银行帐户、以及外汇和透支的安排的事宜

1、开户和销户:由财务部门经理提议,总经理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2、签发支票和办理其他与开户或确定有关安排银行往来的业务时,由总经理授权。

第四十九条、当年流动资金计划的事宜

当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增加流动资金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计划,由董事会做出增加流动资金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五十条、向外提供财务担保和赔偿保证的事宜

当公司向外提供财务担保和赔偿保证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向外提供财务担保和赔偿保证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五十一条、公司资产的抵押、质押的事宜

当公司资产的抵押、质押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公司资产的抵押、质押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五十二条、资产盘亏、盘盈或报废以及其他各项投资的每次核销的事宜 当公司发生资产盘亏、盘盈或报废以及其他各项投资的每次核销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公司资产盘亏、盘盈或报废以及其他各项投资的每次核销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五十四条、年度保险计划的事宜

当公司资产的抵押、质押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公司资产的抵押、质押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年度内部审计报告的事宜

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做出批准年度内部审计报告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关于支出的事宜

1、关于合同或订单的完工证明和付款的批准(可根据财务预算有关条文制定)。

2、没有合同或订单的完工证明和付款的批准(可根据财务预算有关条文制定)。

3、旅差费,包括出差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的条文制定)。

A、境内出差申请。

B、境外出差申请

C、(根据费用报销规定的制定)

4、当公司对外公益、慈善捐款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公司对外公益、慈善捐款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5、宴会及其他交际费(可根据有关规定的条文制定)。

第五十七条、关于诉讼和索赔的事宜

1、提出和处理业务上索赔。包括:应收款项和各种实际损失而不能从保险

中获得赔偿的,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公司对外提出和处理业务上索赔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2、当发生合同规定以外对签约对方的特惠补助时,由商务部门提出,经总会计师审核,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合同规定以外对签约对方的特惠补助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七章 财产处理的授权

第五十八条、关于处置固定资产的事宜

当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处置固定资产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关于出租多余设备的事宜

当公司出租多余设备时,可由有关部门经理提出建设性意见,经财务部门审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理授权有关部门经理负责实施。

第六十条、准许他人免费或支付象征性费用使用公司资产或产权转让的事宜 当准许他人免费或支付象征性费用使用公司资产或产权转让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准许他人免费或支付象征性费用使用公司资产或产权转让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八章 编制或修改生产(工程)经营计划的授权

第六十一条、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程建设大纲)或报告的事宜

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程建设大纲)或报告,由董事会做出批准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程建设大纲)或报告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六十二条、调整年度利润总额(改变发电机组投产日期)的事宜

当调整年度利润总额(改变发电机组投产日期)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调整年度利润总额(改变发电机组投产日期)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六十三条、调整年度发电量计划(调整工程一级进度计划)的事宜

当调整年度发电量计划(调整工程一级进度计划)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调调整年度发电量计划(调整工程一级进度计划)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六十四条、关于质量、安全控制计划的事宜

当公司实施质量、安全控制计划时,可由有关部门经理提出建设性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后,由总经理批准后并授权有关部门经理负责实施。

第六十五条、关于生产达标(工程竣工验收)的事宜

当公司实施生产达标(工程竣工验收)时,可由有关部门经理提出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后,由总经理批准后并授权有关部门经理负责实施。通过生产达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合同采购的授权

第六十六条、合同采购授权的前提条件

应满足《合同与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以预算管理部门立项授权的事宜

1、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报告》内涵的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实施。

2、总经理授权部门经理,在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报告》内涵的立项金额为 万元。

3、总经理另有规定的项目立项,必须经过总经理批准立项。

第六十八条、签订合同和订单的事宜

在签订合同或订单前,应先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办理相关预算申请和批准手续。并由经办人向有授权的部门经理、总经理、董事会提出建议性方案,并得到批准和授权后实施。

1、竞争性投标的规定(可按主机、附机、燃料、大修理等分别制定条款)。

2、非竞争性投标的规定(可按主要分项等分别制定条款)。

第六十九条、关于修改合同或订单的事宜

当修改合同或订单时,可由有关部门经理提出建设性意见(技术内容的变更通知应由技术部门审查和认可),经总经理批准后并授权有关部门经理负责实施。当修改合同或订单总额超过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报告》总额时,应按《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关于合同索赔和违约罚金的事宜

1、批准个别合同索赔:

当个别合同索赔时,可由有关部门经理提出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后,由总经理批准后并授权有关部门经理负责实施。通过个别合同索赔的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执行或放弃合同违约罚金时,可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由董事会做出执行或放弃合同违约罚金的决议,该决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

人员管理权限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各类人员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控股公司和党组织关系由公司党委管理的参股公司各级各类人员权限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公司管理并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部门报批的人员范围:

(一)向股份公司人事部报批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济师、安全副总监、总法律顾问、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前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的处级干部;越级提拔的处级干部;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处级干部。

(二)纪委副书记需要调整的,由公司党委向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调整配备申请和提名人选推荐意见,并按批复方案研究决定。监察处长的任免,事前应在酝酿阶段听取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财务处处长的任免,须在会议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集团公司财务部意见。

第四条 公司管理并需征求股份公司人事部意见的人员范围:

(一)破格提拔的处级干部;

(二)除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处级干部数量达到处级干部职数(或在岗处级干部总数)20%,或一批提拔处级干部人数达到处级干部职数(或在岗处级干部总数)10%的;

(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在公司提拔担任处级职务的;

(四)处级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的;

(五)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第五条 公司管理的人员范围:

(一)公司机关处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报批人员除外)、公司工会副主席、机关党委正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团委正副书记、结算中心主任、职业技能鉴定站主任、总调度室(总值班室)总调度长(主任)。

(二)所属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安全总监。

(三)由公司委派或推荐到股权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党(总)支部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机关处室(含直、附属机构,以下同)管理并向公司报批的人员范围:高级主管(正科级)、高级主管(副科级)。

第七条 所属分公司管理并向公司报批的人员范围:部门经理(主任)。

所属分公司管理并向公司报备案的人员范围:部门副经理(副主任),仓储分公司正副科级油库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 控股公司和党组织关系由公司党委管理的参股公司管理并向公司报批的人员范围:部门经理(主任)。

控股公司和党组织关系由公司党委管理的参股公司管理并向公司报备的人员范围:部门副经理(副主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管理并向股份公司人事部报批的人员,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负责;其年度考核工作由公司组织;其任免考核工作由公司负责提出任免意见,向股份公司人事部提交书面请示,经批复同意后组织开展推荐考察,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进行任前公示,将任免结果报股份公司人事部审核(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视为同意),待审核后办理任职。向党组纪检组推荐的或须征求集团公司财务部意见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公司管理并需征求股份公司人事部意见的人员,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负责;其年度考核工作由公司组织;由公司负责

进行任免考核并将人选情况书面报股份公司人事部,待答复后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进行任前公示和办理任职。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的机关和分公司副处级以上人员,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负责,其年度考核工作由公司组织,由公司负责进行任免考核,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进行任前公示和办理任职。

第十二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到股权企业工作的人员,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股权企业负责;其年度考核、任免考核工作由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其中涉及专职董事、专职监事,股权企业管理处参加;委派或推荐到股权企业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党(总)支部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委派或推荐意见,公司发文件委派或推荐。

第十三条 公司机关处室管理并报公司审批的人员,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处室负责;其年度考核工作由各处室组织;其任免意见由各处室提出,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组织对相应人选进行考核,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按规定需要征求意见人员),上报公司研究同意后行文任免。

第十四条 所属分公司管理并报公司审批的人员,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分公司负责;其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分公司组织;其任免意见由所分公司党委会议研究提出拟任意见,以文件形式报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报公司研究同意后行文批复。

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党组织关系在公司党委管理的参股公司管理并报公司审批的人员,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其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其任免意见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拟任意见,以文件形式报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报公司研究同意后行文批复。

第十六条 所属分公司管理并报公司备案的人员,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分公司负责;人员的任免考核工作由所在分公司组织,任免意见通过所在分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以文件形式报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控股公司、党组织关系在公司党委管理的参股公司管理并报公司备案的人员,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员的任免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任免意见通过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文件形式报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机关处室、所属分公司、控股公司、党组织关系在公司党委管理的参股公司管理的人员有以下情况的,须事先将征求意见书面报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经批复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破格提拔的科级干部;

(二)除科级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科级干部数量达到科级干部职数(或在岗科级干部总数)20%,或一批提拔科级干部人数达到科级干部职数(或在岗科级干部总数)10%的;

(三)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在本单位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

(四)科级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的;

(五)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第十九条 招聘、调入、调出和借入、借出公司的合同化员工,由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市场化用工的招聘由各分公司、股权企业分别组织,入职手续和离职手续由所属分公司、股权企业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机关处室人员调入、调出和借入、借出的,由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其他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北京销售公司员工内部调动审批表》,报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审核管理权限、编制定员、标准条件等情况,符合要求的,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为科级的先填报个人有关事项),须事先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抽查。

第二十二条 拟提拔职务或职级的,须进行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后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以上未涵盖人员或新设立机构人员管理权限或其它特殊情况,须由所在单位报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提交公司研究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以上所有人员的调整、变动均应在公司规定的编制定员范围内进行,超过编制定员范围的人员不予办理审批、备案、调动和招聘。

第二十五条 需要报批的人员,必须以所在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呈报。报批的材料应包括:本单位任免请示、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纪要、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使用的人员,需报送考察材料。请示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编制定员、管理人员职数、干部个人资历经历、会议研究等情况,如属于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应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

第二十六条 需要报备案的人员,抄报的任免材料包括:本单位任免文件、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纪要、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使用的人员,需报送考察材料。所有备案材料须在人员任免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完毕。

第二十七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到股权企业工作的人员,经董事会同意聘任到委派或推荐岗位工作的,任职时间以公司委派或推荐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在公司和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对公司机关处室、所属分公司、股权企业人员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所属分公司、控股公司和党组织关系由公司党委管理的参股公司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内部人员管理权限规定并组织实施。

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1. 普通处方权限:医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生的药品处方权进行认定。

1.1经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签 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1.2医师须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留样向药房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3处方医师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查。

1.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医生由医院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

2.1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后,医师取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的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及调剂资格的药师须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和调剂处方。

3.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3.1临床医师可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需要应用限

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证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须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3.2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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