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2017-06-14

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当前国家在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做了很大努力,迫切需要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以下是小编整理分享的关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篇一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探析

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当前国家在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做了很大努力,迫切需要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本文对历史文化遗产中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一般措施进行了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理论研究

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理论是指引。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门综合科学,涉及历史学、考古学、建筑学、宗教学、地理学、物理学、化学等学科,因此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培养必须多元化,应培养五种类型的人才:一是知识广博,对本领域有较深理解和独到见解的复合型人才;二是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护利用文化遗产的科技型人才;三是熟悉掌握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工艺的专业型人才;四是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规划、修复、考古、鉴定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五是熟悉文化遗产工作和规律,有大局意识、协调能力,懂经营善管理的管理型人才。对于文化遗产保护来说,可以有几种培养方式:一是以专家引领项目实施带动人才培养。这种方式以大遗址考古发掘对人才培养尤其明显,如安阳殷墟考古发掘培养了李济、梁思永等世界知名专家和一批优秀学者。二是以高校专业整合设置强化人才培养。这种方式主要是政府根据国家、地区及社会、文化遗产事业发展需要,对高校专业进行调整设置,如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西北大学等高校均开设有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三是以举办各种专业培训班助推人才培养。如贵州黔东南州举办的首期文物建筑勘察测绘培训班,以短期集中培训的方式,培养出一批能够对古建筑进行勘察测绘,运用CAD制图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是以联系科研院所合作共建,支持人才培养。五是以健全人才评价、考核、选拔和激励机制,推动人才在工作实践中自学培养。

人才队伍建设是理论研究的关键,理论研究促进人才队伍素质提升。文化遗产因受自然和人为两大因素的影响,表现出很多不同的非健康状态,造成理论研究内容广泛,数量繁多,但归结起来需研究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础理论研究,如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作用、分类、鉴定、保护、管理、利用、传承等。二是法律法规研究,对长期使用的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修改准备工作,如《文物保护法》第66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要处罚款或吊销资质证书。这条间接说明属私人所有的建筑一旦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后,其产权就不完全属于居民私人所有了,居民要修缮、迁移、拆除必须报批,否则属违法行为,严重时还可能造成犯罪。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不相适应。三是保护技术研究,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适用技术及规范规程,保护材料和修复工艺,病虫害及霉菌防治等。四是安全性和稳定性研究,对古建筑、石质文物的安全稳定状态与损坏程度规律进行研究等。五是文化遗产承载的历史、社会、文化等信息研究,为文化遗产的传承奠定基础。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定保护政策

建立完善、丰富、具体的法规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目前,在国家层面文物保护现行有效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目前在征求意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等;在省级层面有其人大制定的文物地方性法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就贵州而言,相关法律仍需健全。贵州自1982年至今公布了4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类型文物保护单位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损坏的机理不同,应制定文物修缮保护实施细则,制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规程。2012年至2014年,国家公布了3批传统村落,目前相关保护发展条例未制定。

法律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而政策相对灵活,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制定政策无需投入过多经费,效果明显。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先生指出,政府是文化遗产的第一保护人。只有政府主导,大力支持,积极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才能保护好文化遗产。政策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可以考虑从几个方面来制定政策:一是研究制定适宜文化遗产保护的配套政策,对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决不能擅自拆毁、迁建、重建。二是改革当前搬迁补偿政策和不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土地政策。三是制定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产权转让或租赁政策。四是制定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优惠政策等。努力使政策与法规相辅相成,适宜文化遗产的类型、分布特点和事业发展需要,建立起全方位保护、管理、利用、传承文化遗产的法律政策制度。

三、加强安全监管,适时动态监测

安全监管和动态监测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手段和方法,良好的保护以强有力的监管和适时科学的监测为前提。通过监管和适时监测,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对文化遗产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首先,根据文物所在区域和位置情况,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以及周围环境影响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监测和行政执法,建立文物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巡查制度,使之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建立文物安全检查和动态监测档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病害,如古建筑的残损、糟朽、歪闪、变形,古遗址的坍塌、开裂、风化,古墓葬壁画颜料和色彩、霉菌,石质文物风化、霉菌等情况进行记录,对文物整体、单体、局部、细部、病害部位拍照,作出病害程度评估说明,针对各类病害努力提出解决的办法措施,对不同时间记录的病害分析比对,努力分析病害在各类文物中的发展速度和影响情况,探索其规律。 其次,完善文物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执法制度,落实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文物安全责任制,实行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建立文物督查考查评估报告制,对文物保护单位按级别确定考查时限,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实行每年考查评估,省级及以下级别文物保护单位考查评估时限逐渐延长,考查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布,纳入领导政绩考核、升迁评判标准,对于濒危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不整改的追究相关责任。

四、经济支撑保障,科技创新保护

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离不开经济支撑,无论是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迁移等保护性工程建设,还是利用、管理、传承等都需要经费保障,离开经费保障,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将举步维艰。但是保护、利用、管理好文化遗产,不但能带动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促进遗产地人民增收,还能提升文化软实力,为传承文化遗产奠定基础。因此,国家应不遗余力地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管理、传承等方面的投入。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文物保护经费真正纳入财政预算,增长机制纳入国家法律规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人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环境尚待形成的情况下,向企业、个人募捐,向社会各界募资文物保护经费比较困难,政府作为文化遗产第一保护人,应把保护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列入正常增长机制,面向社会公布。二是文物保护经费应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对于同一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费扶持力度,要较发达地区大些。

科技创新离不开经济保障,离不开人才支撑,要以重大项目的实施带动科技创新,与高新技术相结合促进科技创新。如开展古建筑、砖石瓦作、油漆彩画传统工艺的研究,改进修复材料、工艺以适宜文物事业发展需求。应用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环境监测技术、遥感技术等与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加强高新技术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五、广泛宣传教育,互惠自觉保护

文化遗产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遗产尤其如此。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把人民群众作为依靠力量。政府是文化遗产第一保护人,青少年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接班人。因此,宣传必须面向这三个群体进行。

一是向人民群众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做得好的地区,当地群众因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较好,而获得物质和精神的愉悦和享受。当然,遗产地群众要实现保护文化遗产成为自觉行动,在经济欠发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引下,追求经济利益是目标。因此,对群众进行宣传是一个方面,更关键的是要让群众从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中获得物质和精神的愉悦和享受。

二是政府教育部门要将文化遗产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写教学课程,列为中学选修大学必修科目。介绍什么是文化遗产,有哪些文化遗产,保护哪些,文化遗产分布情况,保存现状,濒危情况,病害情况,各自承载哪些历史、社会、文化等信息。介绍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管理、传承中采取的措施办法,方针原则,介绍各部门、个体应履行的职能职责等。

三是自上而下对各级政府领导,规划、国土部门的同志进行宣传,让各级政府领导真正履行保护义务,让规划、国土部门的同志在制定城乡规划、新农村规划、土地使用计划时,充分考虑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并积极与文物部门将文化遗产纳入总体规划保护。

六、组建专家团队,科学论证评估

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门综合科学,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过程中,组建关注、支持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专家团队去指导文化遗产各项工作十分必要。专家团队的成员应该由具有文化遗产理论知识,熟悉保护技术、原则和方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较深研究,富有热心的专家组成。

专家团队应该对文化遗产做几项工作,一是开展源头调查工作,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其它重大项目建设前,组织开展该区域文物考古调查、发掘、保护等工作。二是跟踪调查研究工作,在文化遗产申报成功后,对其保护、利用、管理、传承进行跟踪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保护管理情况,对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产应该明确具体专家负责。三是进行理论研究和科学指导工作,对基础理论,法规、政策、规范、方法,保护技术,保护所使用的材料,历史、社会、文化等信息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与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相结合。四是论证评估文化遗产相关事项,如价值,保护成效,使用的保护技术、材料、方法的可行性、可逆性,保护规划,各类工程方案,相关法规政策等。

七、制定科学规划,纳入城乡总规划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保护、利用、管理、传承文化遗产为重点,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的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综合研究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关系为主要任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属城乡建设规划范畴,经审批后,与城乡建设规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调整修订城乡建设规划时应相应调整或继续执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内容。文物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内的文化遗产资源分布状况、历史年代、保存现状及特点等进行勘察,在取得详细资料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根据文化遗产保存价值、保存现状及特点等,牵头研究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一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以协调文物事业和城乡建设发展,为城乡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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