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奖销售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2016-12-12

巨奖销售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为促销目的,运远高于常规彩票式高额奖金或奖品,鼓励和引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从而占有市场的行为。你对巨奖销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巨奖销售的相关法律知识。

巨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巨奖销售之所以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公平交易的损害和对消费者的侵害两方面。它不是通过商品的质量、优良的服务、公平的价格吸引顾客,而是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引诱购物,推销商品,以此抢占市场。

巨奖销售对商业企业来说,是一种不平等竞争,会破坏竞争秩序。巨奖销售实际上是商业企业实力上的较量,能够搞巨奖的一般都是实力雄厚的大型商业企业,大量中小商企业并无实力与之平等较量。因此,这竞争手段是不公平的,会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造成竞争结构上的不平衡。

同时会使商界以强凌弱,滥用经济优势,造成对整个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这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对满足社会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也是不利的。因此,国际上一般对有奖销售都有制约性法律规定。

德国、美国都禁止有奖销售行为,德国还禁止“附赠行为”,即在顾客购买商品时附赠礼品以吸引顾客的行为也是被禁止的,违反者可能被处最高达一万马克的罚款。

在法国,允许附赠价值不大的广告样品,但禁止有奖销售。

日本《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授权“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认定、限制、禁止奖销售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被禁止的有奖销售方式: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从这个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对有奖销售并非完全禁绝,而是限制性禁止方式。即:禁止搞欺骗性的有奖销售;禁止以倾销滞销品为目的的有奖销售;禁止奖金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巨奖销售。这是根据我国现阶段市场环境状况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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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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