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那么你知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怎么写吗?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希望你喜欢。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男,20XX.6.**生,汉族,身份证:******
住址:湖南省常宁市******号
电话:******
被申请人:广州市******办公设备厂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确认双方于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于20XX年9月20日至20XX年**月**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600元。
3、支付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7月12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50068.97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8358.6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34.48元。
4、支付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7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034.48元。
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00元。
6、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挂号费合计539.3元;
7、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735元。
8、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200元。
9、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348.5元。
10、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99元。
1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4.75元。第2-11项合计140943.1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任机械操作工人工作,填有入职登记表,20XX年10月12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继续上班,违法解雇本人。在职期间没有签订有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按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保。
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7月12日期间,申请人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现金发放,有签收记录保存在被申请人处。每天上班时间从早上7:30至下午6:00,中午有1.5小时的休息时间,即每天加班1小时;每月没有安排休息日,即每天加班8.25天;法定节假日没有休息,该期间加班10天。20XX年和20XX年年休假共10天没有休息。
20XX年7月12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冲床车间操作冲床机时,不慎被冲床压伤左手。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9月21日作出穗天人社工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XX年10月24日作出穗劳鉴初(20XX)***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从20XX年7月12日至20XX年10月12日。住院21天,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支付,有一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没有支付,住院伙食费和十级伤残的相关侍遇等没有支付。工伤待遇按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54495元/年的60%计算。申请人自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检查费和挂号费合计539.3元。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你委支持本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男,住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油坊村2组13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车身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822*****
被申请人:十堰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经济补偿金5100元。
2、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XX年年——2010年社会保险金。
3、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XX年年2月被十堰****劳务公司派遣到******车身厂工作,2010年5月25日用工单位以“效益不好、40岁以上人员全部辞退”为由、将申请人违法辞退。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三
申诉人:xx,女,出生xx年xx月,现住xxxx号,身份证号码:xx
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1800*125%=225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0.5*3000=15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896{3000 21.75*(103天 7)*2}+20XX(3000 21.75*7*2 )=482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3000+1200=7200元。
5.请求责令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XX年7月1日-20XX年10月1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叫xx,我是20XX年7月1进入被申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工作的,20XX年10月11日提出辞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大致如下:1、新兴公司没有依法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2、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工资3000元/月,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5小时的工作制度(法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而新兴公司实行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又没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3、20XX年8月1日-20XX年10月12日,被申诉人不仅没有及时支付基本工资,还在约定的工作日外安排我加班7天,也没有给我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20XX年10月11日,鉴于被申诉人新兴公司迟迟没有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为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我感到自己的权利严重地受到侵害,于是向被申诉人新兴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在离开新兴公司的那天,新兴公司既没有按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及时支付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一个月后向我补发了2400元的基本工资,尚欠基本工资1800元、加班工资4827元,对经济补偿的事更是只字不提。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相应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今特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能为我主持公道,谢谢!
此致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