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九条新政出台

2017-03-28

据媒体报道,“沪九条”新政细则要求,3月25日以后(含3月25日)签署的买卖合同,外地人社保或税单计算到签合同日期往前推63个月里累计满60个月。下文是关于沪九条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2017年沪九条新政出台

据媒体报道,“沪九条”新政细则要求,3月25日以后(含3月25日)签署的买卖合同,外地人社保或税单计算到签合同日期往前推63个月里累计满60个月。这意味着先前“沪九条”中规定的“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改为了现在的“累计满60个月”,也就是累计满5年,从而保障了一些外地在沪工作的购房者不会因为中途换工作而“误伤”失去购房资格。

事实上,最新消息显示“沪九条”在今天发布的细则解读中发生了两点变化,一是“放松”了外地人在沪购房缴纳社保的要求,二是对市场中的一些尚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的投机行为进行限制。

“连续”改为“累计”

“沪九条”新政细则新解读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政策变化。第一个新政是有关外地人在沪购房的社保缴纳问题,细则要求:3月25日以后(含3月25日)签署的买卖合同,外地人社保或税单计算到签合同日期往前推63个月里累计满60个月。

这就意味着先前“沪九条”中规定的“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改为了现在的“累计满60个月”,也就是累计满5年,从而保障了一些外地在沪工作的购房者不会因为中途换工作而“误伤”失去购房资格。

目前这一政策已经实施的区域包括闵行、徐汇、长宁、静安、虹口、青浦、杨浦和普陀。尚未实施的区域为浦东、黄埔、宝山、嘉定和松江。

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表示,对于政策一来说,3.25新政后市场成交出现回调,政策起到为楼市降温的作用。但是3.25新政提高限购门槛,社保从累计2年提升到连续5年。由于没有细则,各交易中心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来,所以现实情况下的确有“误伤”到部分刚需客户。比如目前置换客户比较多,政策变动给处于交易过程中的客户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交易进程。从出发点来看,执行层面微调目的在于尽量维护刚需合理要求。

卢文曦表示,从政策的执行来看,并没有脱离“5年”的大基调,只是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由“连续5年”变成“累积5年”。限购的年限并未有效降低,预计真正惠及面相当少。由此预判,执行层面上的小幅松动不会改变成交调整趋势。

挤掉“泡沫”需求

最新的细则中,第二个政策细则规定“一手房查询购房资格前移,签合同后60日内去交易中心查询”。

从内容的指向性来看,这项细则明显是为补“沪九条”政策的短板,例如一些不具备买房资格的买家可以只签合同不过户,或者等到有购买资格的时候再办理过户,某种程度上讲让不具备购买资格的买家提前释放。

卢文曦指出,这项细则尤其是针对一些市场投资客,他们可以直接转让,不用过户,降低炒作成本。如此一来可以避免不具备购房资格的需求混杂在合理的需求中,还原市场真实需求。

上海沪九条解读

一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协调各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责。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加快住房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提高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比例,中心城区不低于70%,郊区不低于60%。

三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购房人首付款的核查,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如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强化市场监管和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防止捂盘惜售。

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将住房限购审核从房产登记环节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

规范房产中介行为,强化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网上签约管理。

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

加强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的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对涉案房产中介机构,可依法取消相关门店网上签约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区域网上签约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六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筹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措和运营管理工作,健全分配供应租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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