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法律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关于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本质联系,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概述
职业道德这一简单词语中隐含着极其多彩的内容。若想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进行深入的了解。需要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极其含义着手研究这一问题的内在含义。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含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相关定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指:专业胜任能力、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最重要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等的合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使其必须对广大群众附有极大责任。所以,想要给予社会公众更加值得信任并且质量较高的专业服务,最重要的就是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是整个会计师行业发展与生存的基础和重点。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道德是职业道德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道德的建设与职业道德的建设有着密切联系,必须大力进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是整体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要弘扬时代新风,提高个人品德教育、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必须能够遵从公正、客观和独立的原则;保证独立审计及其所有与之相关的职业准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使投资者与另外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到应有保护,通过娴熟的技术展示极高的职业道德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的自身道德素质由此展现;注册会计师整体的道德素质便由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一位位单独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共同展现;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的职业道德,共同展现出整个国家的道德水准,提醒我们所有人当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程度。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注册会计师因欺诈、过失或者违约的原因对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委托人或其他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引起损失,依据对应法律规定需要负责的法律后果便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含义。主要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三方面。《注册会计师法》中在第六章有明确依据,“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民事、刑事与行政三方面责任有具体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同社会经济一起快速发展,持续扩大,履行责任对象不断放宽,民事侵权很容易成为注册会计师被指控的内容,甚至产生“诉讼爆炸”这一词汇。大型会计事务所和中小型会计事务所一样需要面临诉讼赔偿的问题,也是提供鉴证服务必须首先注意的方面。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严格自我要求的,行业协会提供的职业规范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一起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警告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节比较严重的,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违法注册会计师的执行业务甚至直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如果为了利益等原因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最终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第一,社会因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出现有其社会因素,是由人民群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极大期望值与极大信任引起的。当前,社会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也越来越相信与期望注册会计师,可因为社会公众没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充分了解,所以有一些社会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缺乏合理性,企业利益集团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总是提出存在的所有错误都要注册会计师审查出来,包括报表中舞弊或违法行为,实际这是对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相互关系与区别的不了解导致的,当被审单位的实际与审计报告有差别造成债权人与投资者蒙受利益损失时,他们不理会错误责任人是谁而是只想从其他方面降低损失。第二,环境因素。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环境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引起的。以公司内部环境为例,当前只有虚位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大股东控制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极其集中的股权,缺位的国有法人股权,过多的内部人控制,这些都导致公司管理层对报表的虚假报送和不正当牟利。公司内部控制低效并且松散都是由于缺乏内部控制导致的,会计政策的随意变更与选择,财务报告的虚假内容都是由高级管理层提供的,内部审计人员缺少专业训练,没有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没有实际作用。本应是被审计人的经营者却成为了审计的委托人,上市公司由注册会计师帮助造假,甚至成为了一种潜规则。缺乏好的执业环境,成为市场重要参与者的注册会计师们必然会被其他的市场参与者所影响,没有独立的立场,注册会计师无法做到规范的审计。第三,法律因素。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对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样需要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快速变化的会计环境同样要求这一点。由于会计信息的差异理解导致的法律纠纷中,大多是民事问题。但民事问题是法规规定中最不完善的部分。
(三)法律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联系及区别
第一,两者间的相互联系。法律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互相依靠,好比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两者的要求有许多共同点,在内容上极多相近之处。如果违反必然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者共行一起成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主体。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起到先导的作用,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打下坚实的基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积极保障与坚强后盾,保证职业道德的形成使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需要真正作为法律条文进行规定,这样能够给投资者带来信心与安全的投资环境,职业道德只有被注册会计师真正深入认识,辅助刚性的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严格要求,可以极大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规范和监管。第二,两者间的区别。表现形式的不同是主要区别所在。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外在机制,而职业道德却是注册会计师的内在约束。个人的念力及思想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体现,是被职业道德所约束的社会行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司法机关予以规定。两者相比拥有的约束力存在差异,约束的方式也有不同。执业的最高标准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不仅是处世的原则更是从业的标准,也是法律的最高形态。审计队伍的精英甚至是审计专家必然是可以在执业过程中高度按照道德标准实行,能够严格的要求自身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的最低标准是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开始审计的最低标准是遵纪守法。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高要求是职业道德水平高,低要求是遵纪守法,优秀的标准即为在高与低之间处于什么位置。
三、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对策分析
想要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重中之重。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必经之路,必将作为行业前进的重要部分。针对当前现状提供相应促进发展与稳定的方法是当前所必需的。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是当前我国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来源与依据。但这两项规范文件没有具体的方法与操作规范,只是规范总纲,涉及执业能力、职业品德及职责责任等方面。所以,当前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指导职业道德的具体操作必须不断改革完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各项标准,职业道德裁决指南、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职业道德具体准则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必须不断对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进行规范。
(二)提升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
如何加强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广度与深度,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工作进行严格落实。教育的内容需要以执业规范与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为基础,加强职业道德、行业操守、社会公德三方面的学习。第二,增加注册会计师行业入行标准。从考试办法开始进行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提高申请条件。比如加强学历要求,规定报考资格需要符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要求;对于非财会类专业的考生增加考试科目,变更考核方式,更严格要求。同时提高考试中职业道德内容分值。第三,加强宣传,提升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从系统内出发,有效的宣传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学习。提供更多样的宣传手段,更多的利用舆论和媒体,不断影响使其慢慢深入每一名注册会计师的内心,最终提高认识,摒弃违反职业道德和习惯的行为。
(三)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从依法治国方略入手,对相关法规进行规范,使职业道德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首先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审计准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保证。基本标准是审计准则,这样才能真正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标准。想要免除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准则必须拥有法律的权威性,以便注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真正的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做到依法独立。同时,要增强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注册会计师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威慑力,对有意违法者予以严惩,督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最终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
(四)加强道德监管行业监督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我国当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的认证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自律性组织,规范监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必须要求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更严格的监管。注协想要提高监管职责,需要依据事务所的管理水平、人员构成和整体规模等因素进行等级评定,对不同的等级评出对应的监管方法,实行执业诚信考核制度,提出主要靠外部监管、次要靠内部监管的双重管理体系。同时,需要稳定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而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对自身的监管职责。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二:生态农业法律制度保障的若干思考
1我国生态农业的法律制度现状
1.1立法过于原则化
我国《农业法》中涉及生态农业的规定仅是原则性要求而已,而《环境保护法》等单项资源法及一些农业法规中涉及的农业环境保护限制,仅是与生态农业发展有一定关联,并没有针对生态农业的特点与发展做出相关具体的规定。1.2 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从现有涉及生态农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看,对生态农业的保障都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生态农业的内涵,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没有具体可行的发展生态农业的实施细则,在法的适用上明显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1.3“以政代法”现象严重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强调以行政管理为主导,政策起决定性作用。生态农业建设及管理主要还是以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工作报告和会议文件作为宏观政策的引导。比如2006年颁布的《全国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是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的主要依据。
2国外生态农业法律制度保障的特点和经验
20世纪70年代国外提出了发展生态农业,并在法律法规上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实践,取得重大成效。本研究探究了生态农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瑞典、以严谨生态农业著称的德国、与我国农业发展条件有许多相似的日本等3个国家生态农业法律体系建设的特点和经验。瑞典、德国、日本这3个国家在发展生态农业上的同时都建立起了相对健全和完善的生态农业法律保障体系。瑞典于1999年1月1日出台了《农业环保法》,对农药、肥料、水的使用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污染者补偿原则、节省原材料和能源的“生态环境原则”,被许多国家视为农业环境保护领域最为完善的法律之一。德国农业有一套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一般农产品种植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有《种子法》、《物种保护法》、《肥料使用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植物保护法》、《垃圾处理法》和《水资源管理条例》。除此之外,德国根据欧盟规定分别于1991年和1994年公布了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态农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5日德国的《生态标识法》正式生效,实行生态标识制度对于生态农业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步。2002年的《生态农业法》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肥料使用,土壤松土的深度、轮作、休耕等方式、期限都有严格规定,避免不良的耕作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把清洁生产模式从工业领域扩展到农业生产领域,还规定了已注册的生态农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产品的监测、检查或检测,以及对违反法律经营者的处罚,确保法律能够得到充分的实施。日本生态农业立法具有超前性和可操作性,除《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可持续农业法》、《堆肥品质管理法》、《食品废弃物循环利用法》等4部法律外,围绕生态农业的法规还有《农药管理法》、《家畜排泄物法》及《肥料管理法(修订)》等。其中,1999年7月28日颁布实施的《可持续农业法》针对可持续农业生产方式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使用堆肥和其他有机质生产肥料,使用农林水产省规定的高效减量的农药化肥,各都道府县根据《可持续农业法》规定,酌情制定实施细则,包括生产方针、实施措施、其他必要事项。
3完善我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保障的思考
3.1确立生态农业的法律地位,明确相关制度及法律责任
《农业法》作为我国农业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涉农法律的依据和指导。因此,要想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生态农业法律保障体系,首先要在《农业法》中确立生态农业的法律地位。建议对《农业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生态农业的内涵、相关制度及法律责任。一是对生态农业的内涵予以明确,继而与生态农业有关的一切活动所产生的有关资源循环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关系均列为法的调整对象。二是对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制度予以明确,如生态农业补贴制度、生态环境税收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三是对破坏生态农业发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如果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就会造成执法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应对破坏生态农业发展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包括各类从重处罚的情节)做出详细和明确的处罚规定。
3.2完善配套立法,出台《生态农业规范实施细则》
在《农业法》明确生态农业的内涵、相关制度及法律责任的前提下,需要对现有的涉及生态农业的法律进行相应补充完善,强化立法配套性,填补法律漏洞,消除重叠冲突。同时,为了增强法的可操作性,在《农业法》及相关单行法的基础上,建议制定《生态农业规范实施细则》,详细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与措施,明确生态农业相关的各种影响因素和具体技术标准。要尤其注重同类生产产业的代表性、具体操作方法的规范化、监测评估操作的可行性、限制行为的权威性、鼓励方向的有效性。
3.3加强地方立法,制定《福建省生态农业发展条例》
200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总则、保护和改善、预防与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5个方面制定了38条的规定,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制定《福建省生态农业发展条例》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建议福建省及时把握国家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的历史机遇,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针对地区生态农业发展中特有的问题,制定《福建省生态农业发展条例》,加强地方立法补充规定。要侧重于补充完善福建省可以具体执行的生态农业相关标准,具体来说包括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包装储运标准和综合管理标准。尤其要重视农田化肥使用超量、农田灌溉超定额,秸秆大田燃烧、畜禽粪便不经处理排放、海洋合流禁渔期捕鱼等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农业行为的法律“红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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