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行政管理论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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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样的行政管理论文要求是很高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的论文要求,希望大家会喜欢!
2017年电大行政管理论文的要求篇1
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
字数6000—8000
参考文献不得少于10本
论文交指导老师修改后于4月20日前定稿,定稿需打印
以下为论文格式样本4份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指导教师 李 四
专 业 行 政 管 理
年 级 06 春
学 校 浙江电大三门学院
目 录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一、我国现存行政协助制度的问题 „
2 (一)立法远远落后于实践需求 „„„2 )行政事权划分不清 „„„„„2
职能机构之间条块分割 „„„„2
职能交叉重叠 „„„„„„„„3
)利益冲突交织,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3
)行政信息未能共享,行政效率低下 „„„„„„„„„„„„„„„3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隔阂现象较严重 „„„„„„ „„„„„„4 )横向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 „„„„„„„„„„„„„„„„„„„4 设立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情形 „„„„„„„„„„„„„„„„„„„4 行政协助制度的程序 „„„„„„„„„„„„„„„„„„„„„„5 )行政协助制度的提出 „„„„„„„„„„„„„„„„„„„„„5 )对请求的答复 „„„„„„„„„„„„„„„„„„„„„„„„5 )行政协助的争议及其解决方式 „„„„„„„„„„„„„„„„„6
四、行政协助的费用 „„„„„„„„„„„„„„„„„„„„„„„„„6
五、行政协助责任承担 „„„„„„„„„„„„„„„„„„„„„„„„6 注释„„„„„„„„„„„„„„„„„„„„„„„„„„„„„„„„7 参考文献„„„„„„„„„„„„„„„„„„„„„„„„„„„„„
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该问题缺乏制度性构建,而该项制度的行政法理论研究也没有足够的、深刻的分析和认识,缺少制度性、体系化的研究,这与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务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建立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行政机关。法律将公共行政事务分类后产生的相应职责分配给这些行政机关,由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科层制下的每个行政机关各自独立,其职责在内容、级别、或地域上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每个行政机关不依赖于其他机关而完成任务。无法律允许时,禁止任何机关把独立履行职务的权力(责任)授予或“推给”其他机关,即禁止被篡权。科层制原则上不允许两个机关同时行使(内容、地域、级别)同一权限。然而建立什么样的模式,政府公共行政的最终目的都是公正、高效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秩序。在此目的下,不同的行政机关又应该是共同一体的。因此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要较好的解决这两者的矛盾及早地建立行政协助制度就显得由为迫切。
2、职能交叉重叠
综观我国行政实际,除了由于制度上的原因而造成职能机构之间的条块分割外,在实际运行中,由于行政机关过于庞大、职能交叉、重叠行政机构之间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也大量存在。行政部门在国家机构中是体系最繁杂的系统,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多级行政部门都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都有规范性文件,往往就同一问题,都确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如果不协调一致,可能导致政出多门,影响行政权行使行为的实施。只有在互不抵触的情况下,才能贯彻好各项政策计划和法规,有效的处理行政组织的一些重要事情。因此,建立一个系统完备而又符合时代要求的职务协助制度就成为当前的一个迫切任务。
(三)利益冲突交织,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近年来,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行政异化现象,之所以称为异化现象,就是因为其职权行使偏离了行政目的和行政法制原则。尤其破坏了国家职能的统一,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是明显的例证。地方保护主义指把本机构的行政权行使与国家行政总权割裂开来,从自己辖区内的狭隘利益出发,对非本地的行政职权的行使采取不合作、不支持、不协作的消极对策。其结果是伤害了外地行政机关的感情和外地行政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此外,还有部门保护主义、层级保护主义等。显然,如果法律确认了严格的行政协助制度,就可以为各种形式的协助关系提供法律依据,从法律上严格限制各类保护主义。
(四)行政信息未能共享,行政效率低下
行政机关由于规模大、单位多,涉及的管理事务多,分工也相当精细。每个单位、部门都有各自的管理目标和方向如果行政机关之间不能及时的互通消息,酒会造成诸多浪费,同时使得很多的行政事务悬而未决,决而不断的弊端。以税务部门为例,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保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畅通。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致使税收大量流失。而要解决这种现象,建立税收行政协助网络和信息库就成了当务之急。建立税收行政网络可以事先告知行政协助单位的具体行政协助任务, 进而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税收行政协助关系不清的状况; 建立税收行政协助信息库可以解决税收行政协助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 3 -
有利于将税收行政协助工作落实到实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加入税收行政协助网络的单位应该包括工商局、海关、财政局、银行、公安局、各级政府、与税收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经济组织。这些单位和部门要在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税收司法保卫等方面提供行政协助。加入税收行政协助网络的各单位要将其获得的有关税收工作的信息及时输入税收行政协助信息库, 以供其他单位共享。
(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隔阂现象较严重
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观念在国民中可谓根深蒂固。而受此影响,各地居民之间似乎竖起了一道厚厚的墙壁,尤其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民工潮带来的思考使得这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最近笔者在报纸中看到,为了消除当地居民(尤其是警察)与外来务工人员之间的隔阂,诸暨市电口镇在外来人员管理上推出“老乡管老乡”的新举措。从行政发上讲,“老乡警察管老乡”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协助行为。之所以要采取这种“借鸡生蛋”的方法,笔者认为是由于老乡警察与所属地流动人口有着相同的地域文化背景,熟悉他们的生活习性,语言上沟通更为顺畅。地域之间的差异由此可见一斑。
(六)横向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
行政监督有三层意思。一是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一方遵守行政法状况的监督。二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状况的监督。三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对行政权的形势来讲,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尤为重要,它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间的相互监督,即上下级行政机关在职权行使中的相互督促与约束。还包括横向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在我国,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基本上形成了机制。但横向的行政监督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严密的机制。政府职能转变后,政府行政机构之间的横向较前更为突出,可见行政协助之必要。
二、设立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情形
行政协助的情形是行政协助制度的重点,即在荷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向另一行政机关提供协助或不应该提供协助。在这一问题上,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16条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六种情形,而对行政机关在何种情况下不应该提供行政协助只字未提,这显然不利于行政协助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实际,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规定
第一种是可以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1)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行政机关无法自行执行公务的。例如,海关没有拒捕人犯的职权。为此《海关法》第7 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职务协助。”(2)由于事实上的原因:特别是缺乏履行公务所必须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时,行政主体无法自行执行公务的。例如,对在逃的人犯,公安机关可发布通缉令,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和海关缉拿。(3) 行政主体执行其公务还需要一定的事实材料,而该事实材料又不得由其自行调查的。例如,行政主体所需要的事实材料在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的,可请求有关部门协助提供。(4) 行政主体执行其公务所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证据,为被请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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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占有的。例如,公安机关在办理走私、抗税等案件时,往往要请求海关、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据,予以协助。(5) 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显然比被请求行政主体办理需付出更多费用的。例如,相对人在外地而需要对其进行调查或执行处罚决定的,可请求相对人所在地有关行政主体协助办理,以节省经费,提高效率。(6)其他职务上有正当理由须请求协助的。
第二种是不应给予行政协助的情形: (1) 提供该协助将导致损害本国利益的。例如,原行政决定是违法的,协助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因而被请求行政主体就不得予以行政协助。 (2) 由于法律原因, 被请求行政机关不得作此行为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请求,不得予以协助。(3) 被请求行政主体对事实经过, 依据法律性质应该予以保密, 并且没有义务提供文书、档案或者信息的。
第三种是可以不予职务协助的情形: (1)有明显的理由认为其他当局能够更加简便或者使用更少的费用提供协助, 而被请求行政主体必须付以巨额的费用的(2) 被请求的行政主体有明显的理由认为提供行政协助将严重地损害其利益或者其本身职能的行使。
三、行政协助制度的程序
(一)行政协助制度的提出
笔者认为,为了明确行政协助行为的内容及准确分清法律责任的范围,请求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均应采取书面的形式。对于法定协助,请求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制作格式化的行政协助请求书。对于任意协助,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合议签署协助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但是,行政协助有时发生在事无法预料情况下,一律硬性要求事先的书面形式可能损害行政效率。因此,应当允许在紧急情形下采用口头请求的方式,当然事后应补充书面材料。
(二)对请求的答复
对请求的答复,被请求协助机关在接到行政协助请求时,应在一定期限内对该请求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请求事项是否在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内;(2)请求协助的法定事由是否存在;(3)是否存在不予协助的法定情形;(4)被请求协助事项的程序合法性或者说表面合法性,即需要得到协助的行政行为只要具备程序合法性,或者说表面上看已具备事实或法律的依据即可,被请求机关不必在进行实质合法性的审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行政事务的专业性及兼顾行政效率的考虑。
对行政协助请求的审查,是以法律对对行政协助的条件、可以或不予行政协助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前提的,因此在对行政协助进行程序控制的同时,
必须对可以请求协助的事由、可以予以或拒绝协助的事由加以明确和细化,以便于实务操作。
作出决定:经过审查,如果要求协助的请求符合法定条件,被请求机关应当作出予以协助的决定,并及时地予以协助。但如果经过审查,被请求协助机关认为请求不具备法定
条件,或虽具备法定条件,但被请求机关认为存在可以不予协助的事由时,应当作出不予协助的决定,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三)行政协助的争议及其解决方式
由于行政协助发生在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协助过程中的摩擦和矛盾就免不了经常发生。概括起来,行政协助的争议有消极性不作为引起的争议和积极行为引起的争议。
行政协助争议的解决对维护行政主体正常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行政协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根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应根据请求机关和被请求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解决模式。一是双方属同一级别、同一职能的行政主体,如某省A县公安局与B县公安局。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行政协助中出现的争议,首先应当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各自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如还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继续上报各自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直至双方共同归属的行政主管部门裁决。二是双方属同一级别、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如某省A县工商局与B县公安局。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协助中产生的争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其争议上报其共同归属的中央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三是双方属不同级别、同一职能的行政主体,如某省A县工商局与B县工商局。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低级别的行政主体所归属的与高级别的同级别的行政主体代表该争议主体同争议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报请共同归属的行政主管机关裁决。四是双方属不同级别、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如某省A县工商局与B市公安局。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按照第三种情况加以类推,在同一级别行政主体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报请其共同归属的中央人民政府或地方人民政府。
四、行政协助的费用
关于行政协助的费用的负担问题,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是由被请求协助主体负担全部的费用;第二,由请求协助机关负担全部的费用;第三,由请求协助主体与被请求协助主体共同负担。韩国和德国就采取了不同的规定方式,我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规定行政协助的费用由请求机关承担。笔者认为对于协助费用的承担,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规定:第一,对于必须协助的事项,由于实施协助是被请求机关的法定义务,所以履行此义务、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第二,对于可以协助的事项,由于其实质是行政协助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意行为,行政协助的费用的承担可以由双方协议,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尤其是不能规定被请求主体承担协助行为的费用,否则,将会阻碍被请求主体实施协助行为的积极性。
五、行政协助责任承担
行政协助是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职务的一项程序性制度保障,也是行政机关完成行政职务的一种有效途径。行政协助把请求协助的一方行政主体与被请求协助的另一方行政主体联系在一起,共同保障了行政职务的顺利履行。但这也同时带来了另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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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最终的行政行为负责?如果责任分配不明确,不仅不利于行政协助本身的良性发展,而且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也会出现障碍。因此,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的运行的角度,必须对基于行政协助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分担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对行政协助法律责任的分担主要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规定: 一是被请求协助机关仅在行政决定做出的过程中起到协助作用,而没有直接参与行政决定的制定与执行的。比如,被请求机关基于请求机关的请求,向请求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事实材料,而请求机关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以自己的名义独自做出了行政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政决定的做出完全基于请求机关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且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因此,应由请求机关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完全责任。二是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以共同名义做出一行政决定的。如在行政管理中经常出现的联合执法,即是行政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助,共同完成某一执法任务的情况。此时,由于行政决定是由相关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因此,做出行政决定的各方行政主体应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被请求协助机关仅对请求机关提出的需要得到协助的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或表面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审查该行为实质合法性问题,因此,由于得到协助的行政行为最终被确认违法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提供协助的行政机关一方也承担的,那么在承担之后,可以在受请求的范围内向请求机关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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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2004,5
2017电大行政管理论文的要求篇2
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环节工作安排
一、综合实践环节的具体内容
结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特别强调专业的实践性和应用性,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综合实践环节采取嵌入式模式完成。在教师指导下,结合专业基础理论和从事的具体实践或工作,学员应首先完成个人工作(或实践)调查,不少于2000字;随后将个人工作(或实践)报告嵌入课程综述,作为课程综述的第二部分,完成整篇课程综述。
(一)个人工作(或实践)调查
1.个人工作(或实践)调查选题需符合行政管理专业方向。
2.个人工作(或实践)调查具体模式要求:
(1)关于题目:**(具体单位名称或行业)**(工作岗位)**(具体运用的理论)工作报告,例如:华润万家超市收银员激励情况的报告、天津市大众4S店汽车销售人员奖励机制的调查、天津市ABC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情况的调查等。
(2)具体内容要求:
第一,介绍本单位具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坐落地理位置、单位性质(国有、合资、民营等)、生产或销售情况、人员情况、产值或销售额等等。
第二,简要阐述某一具体专业理论,(所选理论必须出自所选课程内容里面的)例如激励理论、薪酬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等等。选择的基本理论必须是出自于专业课程综述中的某一门课程(管理学基础、办公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组织学、个人与团队管理)。 第三,运用这一专业理论分析本单位或本职岗位的现行情况。
第四,分析上述问题后,请学员得出自己的结论。
4.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二)专业课程综述
1.学生可以在以下5门课程中任选其一完成课程综述。
(1)管理学基础
(2)办公室管理
(3)人力资源管理
(4)行政组织学
(5)个人与团队管理
2.课程综述写作要求:
(1)课程综述不少于3000字。
(2)课程综述正文部分的结构:第一部分,学生应介绍所选课程的主要内容或基本原理综述,大约1000字。第二部分,嵌入个人工作(或实践)调查。
(3)完整的课程综述包括:目录、内容摘要、正文、参考文献。所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须注明作者、著作名称或文章名称、出版单位或期刊、出版时间等。引用其他参考资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
3.课程综述统一格式,统一封面,统一使用A4纸进行文字打印及装订(左侧装订)。
三、综合实践环节的具体要求
1.设置专业教学支持服务邮箱和电话。
第一,设置专业公共邮箱:tjddxzgl@126.com ,提供专科本科关于完成实践环节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密码23671675
2.最后上交:
课程综述包括:封皮、目录、摘要、正文、参考资料。
课程综述不少于3000字。
在课程综述上交时应附上初稿、二稿和三稿各1份,课程综述正稿1份。 个人工作(或实践)报告初稿、二稿各1份。
个人工作(或实践)报告正稿1份。不少于2000字。
统一使用A4纸、宋体四号字打印,左侧装订。
3、上交时间:
初稿:7月20日
二稿:8月20日
三稿:9月10日
正稿:10月1日
抓紧与指导教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