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讨论发言稿

2017-03-23

党的作风建设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是党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外在表现。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讨论发言稿3篇,欢迎大家阅读。

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讨论发言稿篇1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纪法分开为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管党治党必须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要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先锋队性质、执政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对党组织和党员必然要有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才有可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违纪违规既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具体表征,也是党员滑向犯罪深渊的开始。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8800万党员光靠办几个案子是管不住、治不好的。只有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让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真正管住绝大多数,才能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问题上,不存在纪法分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我们党是全面执政,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从中央、地方到基层,各项工作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原则问题上,决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动摇,决不能遮遮掩掩。任何遮掩、包装,不但迷惑不了别人,反而只能麻痹了自己。

把纪律挺在前面,就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章规定的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归纳为“监督执纪问责”六个字,这是对纪委职责的准确定位。依纪监督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最日常的工作;发现问题就要严格执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真正关心和爱护;对引起严重后果、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就要严肃问责。“四种形态”就是纪委履行职责的具体抓手。要转变惯性思维,创新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真正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日常化,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先锋队只有从严管好自己,才能在国家和民族事业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模范带头作用。要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

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讨论发言稿篇2

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笔者认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好表率要首先要做到“三个带头”。

一是在按规矩办事上要带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就要按规矩办。正人先正己,主要领导,作为一级组织、一个单位、一套班子、一个集体的领头人,如果不按规矩办事,整个集体守纪律、讲规矩就成了一句空话。主要领导,手中握有主导权、决策权,是整个集体的核心,有的主要领导平时讲话、做事比较随意,喜欢拍脑门,导致下面抓工作左右为难;有的主要领导喜欢按个人主观意愿办事,听不进不同意见,发现问题以“家法”代替组织程序,以组织处理代替党纪国法;有的主要领导好大喜功,布置工作不切合实际,好做表面文章,成为“四风”问题的制造者,甚至当了“歪嘴和尚”。如此种种,都是主要领导不按规矩办事的表现,看起来都是一些小事,但危害性却很大,直接影响单位、集体的风气,关系到上级的指示精神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只有主要领导带头按规矩办事,带头发扬民主,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单位集体才能风清气正心齐。

二是在整治不讲规矩乱象上要带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狠抓作风建设,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但是一些不讲规矩的乱象依然存在。有的人责任心不强,认为工作压力大,工资低、福利差,干工作没激情,拈轻怕重,敷衍塞责、得过且过,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不负责任;有的人作风漂浮,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严重,服务群众意识差,热衷于“潜规则”,甚至“吃拿卡要”,败坏了党风政风;有的人纪律泛散,干工作全凭个人爱好,不遵守纪律、制度、规定,不注重维护单位团结,好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如此种种,都是不讲规矩的乱象。一个单位的风气好不好,关健看领导。主要领导,作为一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带头转变工作作风,带头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作,带头对各种不讲规矩的乱象说不,带头维护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权威。

三是在责任担当上要带头。所谓规矩,就是礼法,就是礼仪、法律、规章等。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就是要和中央保持一致,就是要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同时,讲规矩不是循规蹈矩,要正确处理讲规矩与改革创新的关系。主要领导要带头遵守维护中央权威、与中央保持一致这个根本政治规矩,同时也要带头向一些不符合时代发展、束缚我们手脚的陈规旧矩说不。改革需要勇气,需要担当,主要领导要做好表率。对上,要服从,要善于谏言,对下,要做好服务,敢于承担责任,敢于担担子,让大家解除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带领全体党员干部齐心聚力谋发展,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上来。

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讨论发言稿篇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此后,《人民日报》刊文指出:“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员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而法律则是底线要求,是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接受的行为准则。”

从现实来看,“党纪严于国法”是从严治党的需要。《中国纪检监察》杂志通过对媒体的公开报道整理发现,落马官员在陈述自己的堕落原因时,“信仰”“纪律”“底线”等词汇的出现率达到95%以上。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不少党员干部认同“只要干实事,有点小贪污没关系”“当官本来就是为了发财”等错误观点。也就是说,在一些党员干部心目中,违反党纪并不是一件多么严重的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刘铁男就是如此——他明明在通过家人大搞权钱交易,内心的安全底线却是“充其量也就是违纪”。

基于此,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学思悟践”栏目刊文指出,从严治党就是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把篱笆扎得更紧,党纪的笼子肯定要比国家法律的笼子眼儿更小、标准更严。

翻阅近几年有关方面对官员贪腐案件的情况通报就可以发现,党规党纪的严肃性不仅体现在党中央的鲜明态度中,更体现在对党员干部的实际约束力上,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及作风建设等各个方面。比如,在近两年落马官员的案情通报中,屡屡见到“与他人通奸”的表述。对此,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指出,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中,虽然没有对“通奸”行为进行定罪,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却有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党纪严于国法,因为党员违法必先违纪。

研读一些党内规定也能发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些公民权利,在党的纪律中却被定为禁止性的义务规范。比如,中组部2014年6号文件规定,“裸官”不得在五类岗位任职,各省区市据此展开了“裸官”整治和调岗专项行动,“迁徙自由虽然是公民权利,但是鉴于‘裸官’的贪腐风险,党规党纪做出了严于法律的规定”。

有人发现,“老虎”“苍蝇”们落马之后,通常会经过两个阶段的程序——党内处理和司法处理。虽然很多当事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仅受到撤职、开除党籍以及降职等“党内处分”。这么看,党纪的约束力似乎更小一些。其实,出现这种情况,就在于一些党员干部的行为虽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却已构成违纪。所以,有些人可能会受党纪处分,却未被国法处理。

有人指出,以侵犯公私财产为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范围在警告至开除党籍之间。而按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盗窃超过1000元,就够判刑3年了。这种情况怎能体现出党纪严于国法?其实,中央已经注意到一些党纪规定跟不上法治进程,要实现党规党纪与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党规党纪就应不再重复。从2012年6月,中央开始对党内法规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到2014年年底,在117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322件被废止、369件被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的487件中的42件仍需适时进行修改。

对于每个党员干部来说,都要接受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的双重约束。所以,必须牢固树立“党纪严于国法”的意识,让“党纪严于国法”成为一个常识、一种共识。具体来说,每个党员干部都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纪、遵守国法,恪守党员本分,不干出格事,不讲出格话,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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