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7-06-26

导语: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夫妻一方的保险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一方利用家里的钱为自己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进行财产分割。

但是,因为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简单的分割,根据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

一、维持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二、变更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

三、退保。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作建议。

条例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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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是否真的不可分割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保险

1.财产险

普通家庭财产险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用或退保后的费用;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需分割: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2.人身险

(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应是较有争议的一点,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非有特殊约定公证,否则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公积金、养老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的个人人身险所缴的保费无疑划归到共同财产,也就意味着离婚时需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实际上《保险法》与《婚姻法》在这一块有相抵触的部分,《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

而当投被保人皆为同一人时,夫妻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将保单现价进行分割,但不能强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补偿对方现价一半金额即可,不会影响到保单效力。

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财产险

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2.人身险

(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可见,“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主要适用对象为获赔的保险金。

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视情况分割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的,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是通过退保取回保单价值进行现金分割。但保单现价因年限有所变化,未必在退保时就能取回所缴保费全部金额,存在一定亏损风险。

二是通过变更投保人,将保单转让给被保人后要求被 转让方补偿当年保单现价的一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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