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冒商标的处罚
假冒商标有什么处罚吗?认定了假冒商标后如何处罚?小编把整理好的关于假冒商标的处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如何认定假冒商标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如何惩处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1、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1)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3)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1)、(3)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3)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一个完整的商标是如何构成的
到底用什么注册商标好呢?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字母、图形、数字等元素已经足够我们发挥充分的想象,千变万化任意组合成各种各样的商标来。选择的机会越多,越让人不知所措。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作用,商标唯一的要求是要有显著性。不管是用文字还是图形或者是他们的组合搭配,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醒目、好记、好认,让人容易认出、尽快记住,这其实也是显著性的最起码要求。
显著性的要求其实是非常低的,但是现实中还是有的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商标局驳回,一般来讲商标仅以简单的一两个字母构成,或者由简单一两个数字构成将因为过于简单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图形商标如果以简单的线条或简单的几何图形作为商标也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商标因为简单可能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也不是越复杂越好,如果商标过于复杂,使人难以准确的记忆也将被认为缺乏显著性,比如我们有时可以看到一些店名由一堆没有几个人认识的偏僻字组成,大家根本不认识,更别说记忆了,如果将这一堆几乎无人认识的偏僻字作为商标将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现实中很多公司喜欢使用英文的简写,老板们希望将简写注册为商标,如果只用两个字母作为商标注册,将会因为过于简单缺乏显著性而不能获得注册,怎么办呢?其实可以很容易变通,可以将字母变形为图形,再加上一些颜色,那么显著性就有了,避免了过于简单没有显著性的嫌疑。还有的公司喜欢使用单纯图形作为商标,尽管商标可以用单纯的图形和单纯的颜色组合等来注册,但是获得注册后,别人该怎么称呼这个商标呢?就象一个人大家都认识却没有名字,大家不知道怎么叫他好。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最好不用单纯的图形来注册商标,应当给商标加上一个中文或英文的名字,设计成组合商标来注册。
如何解决域名纠纷
有观点认为域名属于特殊的商标,应由商标法规范;也有观点认为域名虽不是商标,但应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受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还有观点主张应新创独立的“域名权”以规范相关行为。
域名与商标关系密切,但区别甚大,不宜简单地将商标外延扩展至域名;域名纠纷的情况复杂,仅靠知识产权法调节远远不够;而面对新情况,动辄设立新的法律权利,忽视对法律适用的考察和法理分析,在一日千里的现代社会,更有“朝令夕改”之虞。
在解决域名纠纷中应遵循一套法律体系,即:关于域名的司法解释和其它规定;关于商标权的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和社会公益原则。适用这一套法律体系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是层级性,即先看是否违反关于域名的司法解释和其它规定,再看是否违反关于商标权的法律规定,最后看是否违反法律原则。这是遵循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 其次是防御性。原告只能以此为维权依据,超越这些规范的请求则属于权利的滥用,将造成新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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