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辩论

2017-03-03

律师辩论离不开情感。没有鲜明的爱憎,没有崇高的道义和神圣的责任感,缺乏传递感情的恰当表情和相应的情绪,就不可能成功地进行辩论。下面是小编精心挑选的关于律师辩论的一些知识,供大家阅读。

但是律师辩论的原则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能用感情代替原则。况且情感还有它的主观性、片面性和冲动性特征。因此,法庭辩论时,律师不仅要善于调动情感,而且还要善于控制情感。

情感调动主要表现在克服压抑情绪和冷漠情绪两个方面上。压抑情绪是指出于某种原因(例如畏惧、羞怯等),不敢畅所欲言,开展辩论。冷漠情绪是指对辩论内容不重视,漠不关心,绝望厌烦,不愿辩论。

情感控制主要表现在对冲动情绪和过激情绪的抑制上。由于利害关系、个性、思想方法不同,律师会产生过激和冲动情绪,或者以感情代替法律;或者浮言饰语歪曲法律,或者受外界刺激不能自制。

律师辩论01

律师辩论中的情感自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克服职业变态

所谓职业变态,是指在职业活动的一些特点的影响下,在个性里出现的对完成活动与个性本身的心理结构有消极影响的心理变化。当活动同不断出现的消极地影响人心理的种种事实联系时,便产生职业上的变态。

律师辩论中的职业变态,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过于自信、简单、粗暴、易怒,不尊重法律和事实,不尊重他人。

职业变态会导致情感的失调和失控,是开展法庭辩论的障碍。因此,克服职业变态是律师辩论中情感自控的重要方面。

如何克服职业变态?主要的方法是:加强思想教育;讲究职业道德;训练和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如谦虚、谨慎、忠诚、正直、无私等)。

二是用理智控制情感

在律师辩论中,任何不理智的言行都是感情失控的具体表面。用理智控制感情是律师情感自控的主要方法。

所谓理智是指与满足求知欲、追求真理的思维活动及其内容相联系的一种情感。它对合乎原则性、逻辑性的思维活动及其所导致的正确思想,产生肯定的情感;反之,则产生否定的情感。理智是在实践中随着思维活动的进行而发生、发展的,它对创造性的思维和实践活动具有促进作用。

理智还是一种正确的思维与智慧相结合的心理品质。理智可以克服偏见,避免个人意气用事;可以拓展思维,深化思维,消除因主观、片面、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差错;可以帮助律师对案件进行冷静、客观分析,使律师在辩论中作出正确的决策;可以适当调动律师的感情,激励律师的良知、道义、职责,坚定律师的自信心。

三是适度地调动情感

律师辩论中的情感自控,除了思想品质、个性修养外,还有一些具体的方法。例如:

怎样决定辩论感情基础,如何正确地选用传递情感的语言表达方式等。

不带感情色彩的法庭辩论,是不可能的,关键是带何种感情,带多带少,如何表达。善于情感自控的律师,往往能够根据辩论内容的需要,以及辩论参与者的相互关系和诸多心理因素,正确决定辩论过程中的情感基调,把握情感表达的时机与方式。一般地说,律师辩论的感情基调,应该以说服为主,语气要庄重干和,用语要准确得当,情感不宜过分外露,不要刺激对方,有意造成情感上的对立。那种“攻其一点、不计其余”的辩论态度和方法是不足取的,实际上是情感失控的反映。

事实证明,诚恳、冷静、沉着、稳健的情绪是律师辩论必需的。律师驾驭好自己的辩论情绪,对于提高辩论质量有很大帮助。

综上所述,律师辩论是一种技巧性很强的语言表达活动,作为表达形式与方法的口才,客观地存在于律师辩论之中。任何忽视和轻视口才的思想与作法,都不利于律师辩论的充分展开。

律师辩论02

辩论口才的原则

辩论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个别案件外,都有律师参加诉讼辩论。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又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同,有其特殊性。律师辩论口才除要遵循各种诉讼的基本原则外,还有其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有:;

第一,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是我国党和政府工作的基本思想路线和优良传统之一。实事求是原则也是我国律师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律师的辩论口才应遵守这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律师在辩论活动中,必须实事求是,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根据,不伪造事实,不夸大事实,也不隐瞒或缩小事实。

第二,依法辩论原则。

依法辩论也是律师辩论口才应遵守的原则。它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参加辩论是律师的权利,律师必须依法行使辩论权。(2)在辩论中律师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义务,凡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辩论义务,律师也要履行。(3)律师辩论中所作的分析,或者所提出的意见,都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第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该原则是指律师要维护受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来实现的,其中辩论口才是一个主要方面。

第四,辩论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准则。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地位是平等。(2)双方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地位是平等的,辩论的机会也是均等的。(3)双方律师之间的辩论地位也是平等的。

第五,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该原则是我国律师在涉外辩论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诉讼中,中国律师可以担任外国当事人的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主权利益是一致的。这里所讲的外国当事人权益的合法性包括: (1)必须是受到我国国内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益;(2)必须是受到经我国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所承认和保护的权益;(3)必须是受到我国政府认可的国际惯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益。我国律师在进行涉外辩论中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就是维护我国的主权。外国当事人不符合以上情况的利益,我国律师不应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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