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庭言辞过激或入罪
2017-03-15
近些年来,我国处于高速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处于高发期、多发期,法院作为社会纠纷与矛盾的“集中地”,面临比较严峻的形势和压力,破坏法庭秩序行为并不鲜见,这样不但干扰了正常的法庭审理活动,而且严重削弱了法庭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然而,第309条仅规定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这两种行为方式,在目前情况下,如此规定,未免难以有效规制诸如极端藐视法庭等行为。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5条拟对309条做出修改:增加“殴打诉讼参与人”;增加“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规定“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的兜底条款。
草案一经推出,律师界的质疑、废除之声不断。理由主要集中为现实的情况是司法辩护风险偏高,这次修改容易形成新的“寒蝉效应”,破坏已经较为脆弱的诉讼生态平衡。尤其是一旦通过第35条第3款规定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法庭言辞”将入罪,而司法独立等司法改革尚在进行时,此举恐会产生裹挟司法滥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