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工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_湖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7-05-13

湖北职工养老保险现在有没有出台新政策呢?湖北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内容?湖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湖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湖北取消企业养老险参保门槛 适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

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拿着身份证就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湖北首次放开该险种申请门槛。昨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门槛降】

城乡居民也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首次提出,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只要本人自愿,就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蒋忻解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每年缴费低至100元,但领取补贴也较少,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年缴费3800元至7000余元,退休后至少可领取2200元/月,《意见》的实施,为城乡居民提高自己的退休待遇提供了新的选择。

【手续简】

打破户籍限制 凭身份证即可申请

以往,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除审核个人身份证信息外,还要审核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了申请人参保。

蒋忻介绍,从本月起,参保手续将精简,不用再提供繁琐材料,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

不过,在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原保险关系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活】

大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

对于大龄参保人员,《意见》提出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的政策,亦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湖北黄石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范围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不含在校学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对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填写《黄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见附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缴费核定。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由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从参保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延长缴费年限。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提前两个月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 年。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其他事项

(一)退休资格确认和待遇领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满15年以上的,由本人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休资格确认手续,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办理衔接手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异地重复参保处理。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的几点意见》(鄂养保函〔2011〕95号)的规定执行。

(四)严格控制补缴行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一律不得在达到退休年龄当年对不足15年的年限一次性缴费;一律不得通过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差额的方式,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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