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对当事人诉权有哪些影响

2016-12-13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那么你知道土地征收公告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征收公告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征收公告对当事人诉权的影响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其法定条件之一是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这一时间点,直接关系到起诉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

土地征收公告对当事人诉权的影响

从公告后对当事人诉权的影响角度,公告的法律后果把握以下两项。

一是未经依法公告的征地及补偿、安置决定不生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二是依法公告期满之日是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征地决定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多数人,而且内容又完全相同,要求行政机关对每一个被征地农户送达征地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既浪费行政资源,又降低行政效率。

因此,法律规定,对此类行政行为直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而不是采用一般行政行为的直接送达等方式。行政机关依法在被征地范围内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每一位被征地的农户和相关集体经济组织。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就应当视为被征地农民已经知道公告的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其起诉期限从公告期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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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土地征收

其一,征收程序必须公开透明、流程规范、各方参与。政府在决定征收时应向公众公布独立机构出具的征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评估书;应组建社会公众代表和被征地集体组织代表以及农户代表的审核委员会审核征地是否必要和征地的具体事项;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户有权对征地和征地事项提出异议,诉至法院的,法院必须受理。政府未按征地流程进行而占用集体土地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有商业利益目的的如房地产开发而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不应启动征地程序,应在国家对农用土地变性为建设用地和用地需要加以严格审批的基础上,由用地人与集体组织协商在集体土地上依法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二,现有土地补偿项目的标准应当重新研究和制定。我国地域辽阔,土地状况相差很大,制定统一的、很具体的标准不太现实,但法律应当规定必须补偿的项目和基本的补偿原则和标准。物权法规定征地必须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就是一个很好的补偿原则和标准。征地不能让失地农民生活无着落,为失地农民提供生活保障,无疑会大幅度提高征地费用。我国应该确立起政府征不起地就不征地的法律政策导向,以遏制政府的征地冲动。

土地补偿项目应当增加土地本身的价值。土地本身的价值和土地产出能力价值是不同的。土地作为自然空间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即便是不毛之地,在特定的位置上也有一定的价值。土地补偿金应该分为两部分,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土地产出能力的补偿,前者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对价,后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价之一。

其三,建立土地征收中的谈判协商机制。必须废除政府决定征地,同时又由政府决定征地补偿数额的现行做法。土地补偿原则和基本标准落实到具体的征地时,由于土地情况不一,存在着很大的价格空间。作为征地当事人,政府无权单方决定征地补偿数额,应赋予被征地集体和农户在土地补偿谈判中的话语权。双方平等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至法院。

其四,明确土地补偿收益主体和分配程序,确保土地补偿款一分不少地分配给该得的集体和农户。应当严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截留、挪用、侵占土地补偿款,违者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分清土地补偿款的项目,确定哪些该给集体,哪些该给农户,哪些该给土地经营者,不得混淆。应当公开集体组织在征地补偿款上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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