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17-06-22

导语: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欢迎大家前来参考学习!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欺诈的是“以欺诈、胁迫手段”。两种行为的相同点是:“制造虚假的事实,使用了欺骗手段”和非法(违反刑法和民法之别)获取了财物。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5、“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案例】:

一、问题的提出:130万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湖北十堰一受害人向我咨询:他被人以假借合同的名义,骗走130万元。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应该是“数额特别巨大”,没有任何自首、立功、从犯等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应该在十年以上。二审法院认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多少才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明确规定;130万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为没有明文规定,一审法院对此有自由裁量的权力,认为是“数额巨大”,该判罚没有问题,维持原判。受害人对此非常不理解,认为法院放纵了犯罪分子,对其量刑畸轻。

该咨询引起了我的深思。我认为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认定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还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太随意,否则,有违司法公正。

二、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即“数额较大”,是2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此,数额是决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量刑幅度的重要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不应该没有标准,更不能随意认定。

关于诈骗罪的数额,则有明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明文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010年 5月 7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应该是2万元。相对于诈骗罪的而言,提高了两倍。因此,2万元,应该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对此我们没有异议。

三、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有地方标准,可以参照

虽然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的有标准,我们可以参照。广东省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了明确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对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做了如下规定: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广东省是中国最发达的省份之一,因此,广东省的地方规定,很有代表性。按照广东省的标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是50万元以上。这对其他没有制订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不应超过100万元

个人认为,参照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合同诈骗罪个人犯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诈骗罪的2倍,即“数额特别巨大”,不应高于100万。

回到刚开始的问题,目前的现实是,湖北省的经济,并不比广东省发达。因此,参照广东省的标准,湖北省认为130万,算不上合同诈骗罪的个人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我认为,这样的自由裁量,有失公正,应该予以纠正。

五、结语:早日修订法律,出台司法解释

为了严肃法治,统一司法,规范量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该早日对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数额,制订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尽早出台标准,促进法律正确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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