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原因

2016-11-07

职务犯罪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危害极大,是我国当今社会不稳定的主要诱因。那么,职务犯罪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职务犯罪的原因吧!

职务犯罪的原因

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存在和演变都有其深远的社会与时代背景,职务犯罪产生也不例外,它同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有着密切的联系。深刻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对有效遏制,减少职务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教育失误,存在“愿为”的思想诱因

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说过:“我们改革开放十年的发展是好的,我们最大的失误是在教育方面,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了,教育发展不够”。邓小平同志可谓明察秋毫。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人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切向权力和金钱看齐,有的为了金钱和权力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1.传统教育失误。圣人孔子曾说:“学而优则仕”。这就使得人们对孩子教育从小就要为官而学,把当官做为人生的目标和追求。为了望子成“官”,有些家长不惜血本将孩子送到省重点学校,从上幼儿园、小学开始就灌输为“官”意识。从近几年连续出现的“考公务员热”就可以看出家长们望子成“官”的心理作用和影响。尽管“考公务员热”也反映了考生对现实利益的诉求,但不排除官本位意识在一些青年学子身上的代际传承。由于官本位思想作祟,一些人为了当官或为了更大的官不得不想办法接近领导,寻找靠山,苦心经营、精心运作,为了筹措贿金或光宗耀祖的面子工程不得不利用手中的职权寻租,获取非法利益。

2.现代教育失误。建国60多年来,我们着重于“思想政治教育”,缺乏公民教育。公民教育的缺失,淡化了人们公共道德的意识、民主法制的意识、忠诚爱国的意识。我们现实生活中如果某人家里出了什么事,他首先考虑的是哪里有关系帮忙打招呼,而不是考虑怎么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小孩和别人打架,首先考虑的是自己小孩被打伤了没有?一切以自己利益为中心。改革开放后我们培养了很多的优秀学子,但有很多不见了踪影,而解放初期我国贫穷落后,但很多如钱学森似的科学家仍然放弃国外优厚的物质条件回到国内,为强国强军做出自己的贡献,这都与公民个人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前腐败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从我们司法实践来看,职务犯罪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仍存在三难现象:发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究其原因,无非是职务犯罪不同于其它刑事犯罪,有些公民认为反正职务犯罪没有侵犯自己的利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由于是利益共同体,怕牵一发而动全身或拔出萝卜带出泥,即使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不敢维护公平正义。公民教育的缺失使得人们公共意识、公共责任、公共道德观念淡薄,人们在罪恶面前保持沉默。因此公共责任义务和社会良知的缺乏使整个社会沦陷于道德滑坡危机之中。

(二)制度的缺失,存在“能为”的犯罪空间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探索了很多依法治国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很多的制度,如选拔用人制度、资金分配审批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它们仍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从而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能为”的犯罪空间。

1.内部制度不完善,一把手监督成真空。阿克顿说:“有权利的地方就有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有效手段。当前社会普遍存在单位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缺乏民主监督机制。虽然大部分单位设立了纪检监察机构,但是人、财、物均由一把手管控,谁来监督?谁敢监督?如我们今年查处的原移民局局长杨某贪污受贿一案,公家的钱如同自己的小金库,单位财务如同自家的出纳,到单位拿钱如探囊取物,杨某任职十多年没有任何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其违法违纪问题。

2.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舆论监督不到位。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有人大、政协、纪检、检察、审计等等,但监督机构各行其是,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舆论监督也乏力,因为新闻媒体受党的领导,领导批准你报道就报道,因此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不到位导致权力者贪污受贿无所顾忌。

3.体制不完善,收入分配不公。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一些体制的不完善,已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经济健康良性发展。如干部任用体制、资金管理分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收入分配体制等等,普遍存在决策运行不透明、不公开、不民主现象。这种现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未来发展也构成严重威胁。这一状况的形成,与我国长期以来行政体制、财税体制、土地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市场管理体制、干部任用体制等方面存在的许多弊端相关。体制不完善导致收入差异悬殊。收入分配的不公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同为寒门学子,在同一个城市工作,公职人员年薪三、四万元,在国有垄断企业年薪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而不同的收入要负担同样的支出,难怪科学家不愿搞科研,要去开讲堂,制造业不搞制造要去搞房地产。我们办一个案件,参与干警七、八人,一般要几个月,干警除了正常的工资和出差补助外没有任何其他收入,而律师一个月工夫就是几十万元。收入的不平衡和保障机制的不健全迫使一些公职人员将权力寻租。所以制度的缺失为职务犯罪提供了“能为”的犯罪空间。

(三)惩处不力,存在“敢为”的法网漏洞

近年来,尽管查处了大批职务犯罪,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改变了过去“刑不上大夫”的做法,但由于立法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的干扰,查处力度相对薄弱,对职务犯罪发案不报,包庇袒护,打击不力,从而导致了立案少、有影响的大要案少、判决少、追缴违法所得少、办案效果差等现象的发生,使得查处犯罪数与实际发案数相差甚大。有时为侦破案件的需要,对行贿者追究的少、判处实刑少,尤其是一些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处理难,处理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党委主要领导的意志,使办案干警的积极性受挫。法律的不完善、司法机关自由裁量过大、检察机关有选择性的办案、审判机关差异性地判决,加上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办理,导致执法不公、打击不力,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达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使违法犯罪人员认为有利可图,胆子越来越大,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里,从而出现了职务犯罪上升、涉案金额大、大要案多等令人担忧的现象。所以惩处不力给职务犯罪留下了“敢为”的法网漏洞。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充分分析职务犯罪的成因,铲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最大限度地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教育,培养“不愿为”的廉政理念。

一方面是加强思想教育,构筑“不愿为”的自律防线。价值观念的错位是诱发职务犯罪主观原因,加强教育是消除职务犯罪思想和心理形成的主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要多途经、多形式开展思想教育,改变传统教育理念,摒弃“官本位”思想,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消除腐败的动机,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构筑“不愿为”的自律防线。另一方面是提升公民素质,构筑“不愿为”自律底线。公民素质的提高,关键是加强对公民的教育,而公民教育改变的不仅仅是某个人的命运,更是我们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命运。教育除了学习必要的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培植一种文明精神,一种公民意识,一种守法意识,一种社会良知和责任。公民教育是促进国家进步,民族振兴,构建和谐社会的催化剂和动力源。我们要加大公民教育的投入,提高全民素质。公职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一条件下,有的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往往能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还能唤起全民参政议政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公民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公德,自觉履行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义务,要公职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不滥为。因此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做到人人心里有法,人人心里装着道德,人人心里装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夯实心中自律底线,共同筑起公职人员“不愿为”的自律防线。

(二)健全机制,构建“不能为”的防控体制。

制度是最好的防火墙。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一些制度跟不上时代的需要,一些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健全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一是抓住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防止权钱交易。二是进一步推进干部任用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党政机关普遍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干部等制度。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选拔干部中违反干部政策,造成失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三是要确保公职单位刚性支出,让公职人员无后顾之忧。尤其要保证办案机关正常的办案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铲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土壤。四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有关建筑市场等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五是要进一步增加行政办事的透明度。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根治“黑箱”作业。此外还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会计委派等制度。总之,要通过改革,着力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及政治民生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管理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根本上将公职人员不能为的防控体制得到落实。

(三)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不敢为”的高压态势。

面对当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群发的严峻形势,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一刻都不能放松,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重拳出击,让职务犯罪分子政治上彻底垮台,经济上损失巨大,通过查办的案件震慑和警示那些跃跃欲试“想为”的公职人员,让他们触“贪”条件反射,望“贪”生畏,形成公职人员“不敢为”的高压态势。

1.严格立案标准,让职务犯罪分子在自由上付出代价。过来我们办案机关在案件处理上自由裁量权过大。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五千元即构成犯罪。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案源多,加上“警力不足”,办案机关有选择性地办案,有的几万元都不立案,法院判决弹性也很大,量刑尺度不统一,有的案件几十万元判缓刑。2012年12月31日“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为“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20万元以下的行贿案件很少立案,20万元以上的行贿案也追究的不多,即使追究了,多半判决也是缓刑。尤其是单位行贿犯罪都是地方政府鼓励所为,怕影响地方的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这些案件时,把它当作“红线”不敢越“雷池”。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有的职务人员觉的利益很大,风险不高,产生值得一试的心理,导致职务犯罪呈群发、多发、高发态势,犯罪数额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要坚持立案标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到谁,职务有多高,均依法惩处。在量刑上要严格适用法律,杜绝自由裁量,严格控制不诉、免刑和缓刑标准,要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仕途上付出应有的代价,并震慑和警示他人“不敢为”。

2.依法追缴赃款,让职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代价。近来办案机关为办案而办案,忽略赃款、赃物追缴,尤其是检察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需法院判决方能上缴国库,由于利益的关系,双方还存在扯皮现象,法院不支持赃款赃物的判决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了便宜。为了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对涉案赃款、赃物必须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追缴赃款、赃物是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法院对涉案赃款、赃物要依法判决。法院在判决没收赃款赃物时,《刑法》有规定“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的,还要同时使用“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让职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巨大代价,使其“贪”不偿失。

3.严肃纪律处分,让职务犯罪分子在政治上付出代价。对职务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从严的同时,加大行政纪律处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监察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坚决杜绝“法外施恩”,坚决从严惩处。同时完善机关法律法规,禁止职务犯罪人员从事一切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使职务犯罪人员在政治生活上付出沉重代价,从此再无行政管理权力,再无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力。

4.坚持常态化反腐,让职务犯罪分子失去生存空间。中国的腐败现象几起几落,长期以来我们的反腐也是运动式地反腐。建国初期新中国接连发生严重的腐败案件,在此背景下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三反”、“五反”、“四清”等运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1989年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职务犯罪等腐败行为呈高发态势,“官倒”盛行,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专项斗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发布后,群众举报云集,犯罪分子慑于法律威力纷纷投案自首。据统计在8月15日至10月30日的期限内,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的线索有133765件,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36171人。近十年来,职务犯罪又呈多发、高发态势,十八大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精神开展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万多件,其中省部级以上高官就有50余名。综观历史,为什么腐败多发、高发具有反复性,因为腐败是人性自私贪婪的一种表现,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和顽固性,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都几乎无法彻底根除,因此反腐不应采取“疾风聚雨”、“来去匆匆”的运动形式,先是“雷霆之怒”,后是“虎头蛇尾”,这种方法只在一定时间段起到震慑作用,没有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科学的反腐是反腐的制度化、长期化、常态化。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不论职务高还是低,有何背景,只要违法违纪,就要依法依规惩处,以此保持反腐工作的严肃性和常态化,让职务犯罪分子无喘息之机,让职务犯罪分子无生存空间,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生态文明有序。

总之,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有体制方面、文化教育方面、社会价值取向方面等多种原因,预防惩处难度很大,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方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打击是手段、教育是根本、预防是目的,只有各级各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方能形成国家公职人员“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的防控体系,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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