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责赔付
导语:交通事故无责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起来学习一下吧。所谓的交通事故一般是发生在车与车之间、车与人之间,交通事故后责任认定主要有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等情形,在现实中出现了交通事故无责赔偿。
交通事故无责赔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交强险有规定无责方承担部分赔付责任,但是并非所有案件无责方都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在有责方能够全部赔付的情况下,无责方无须承担赔付责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当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事故自然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知识延伸】:
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与治疗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三、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注意事项
1、治疗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不应当赔偿。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均不应赔偿。
2、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3、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但这一段时间所花费的药费,应由当事人申请法医鉴定,以作为判案依据。法庭研究的就是这一次审判赔偿的数额.
4、医疗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性意见的,被告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发生了一个变化,本来损害事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是由原告来证明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对他的合理性提出质,就要自己来提出证据举证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他没有合理性的,那么就法院就予以采信。
5、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0日8时许,郑某驾驶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安平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韦某搭载覃某及韦某某骑着二轮摩托车沿寿村村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两车行驶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安平路祝寿村路口时,韦某驾车左转弯进入安平路往东行驶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及韦某某严重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和韦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覃某及韦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覃某及韦某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到医院抢救。经过治疗,覃某及韦某某虽保住了生命,但却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导致身体严重残疾。由于双方对赔偿的具体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覃某及韦某某将郑某及韦某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及韦某赔偿他们的全部损失。法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该案。
郑某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积极应诉。郑某通过广西电视台的一个节目,获得我的有关信息,来到我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委托我代理此案。
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马上详细查阅对方的起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通过查阅有关资料,我获得以下信息:韦某的二轮摩托车核定载2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韦某、覃某和韦某某都没有带安全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很明显,韦某、覃某和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交安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确定的当事人的责任,其主要是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确定的。本案中,覃某及韦某某明知道二轮摩托车超载,仍然乘坐,同时,乘坐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他们的行为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了交通事故的损失,他们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韦某作为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应比覃某和韦某某更清楚其交通行为的违法性却放任这种行为,其过错更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覃某和韦某某虽然被认定交通事故无责,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案件结果:
我把以上意见告知郑某,经过沟通,郑某同意按我的以上办案思路进行应诉。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后判决:覃某和韦某某的损失,他们自己各自承担15%,韦某承担50%,郑某承担35%。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办案心得:
我办理了多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心中颇有感触。交通事故,往往造成受害者身体上的巨大伤害,同时,也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每位交通参予者,为了家人和自己,都要遵守交通法规。同时,交通事故索赔,要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合理地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既多交了诉讼费,自己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