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难题要怎么做

2016-12-02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关于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问题要如何解决?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解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难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目前,大量的执行案件中因无法控制被执行人车辆,导致法院对车辆无法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更要出台有效的执行措施,制定具体可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实际问题。

破解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难题要怎么做

针对这种情况,就如何加大对车辆的执行力度具体分析如下:

一、目前法院对车辆的执行现状

目前,在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的案件中法院难以查询或者无法及时控制被执行人的车辆已经成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难点之一。尽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就地查封的措施。

但是由于汽车流动性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查找汽车。在以往对被执行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时,法院往往只是单纯的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种方式只能起到限制车辆所有人在车辆买卖时的过户登记的作用,而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的控制。

这样就会产生一些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置之不理的现象。由此这就会导致产生司法威慑力度不大,执行效果不佳,很难促动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地履行义务的后果。

由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出台的配套性文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赋予公安部门对被执行车辆的扣留权利,事实上也造成了单靠法院一家难以应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况。

目前法院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查封的做法经常会出现无法查找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以致不能执行拍卖变现的情况。因此,在目前的状况下,为了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必须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协助查控。

二、相关省市的有效做法:

1、我省其他城市做法

(1)徐州市人大为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扣相关车辆的问题出台了执行联动决定,并就有关协助执行的范围和方式与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进行了交流和沟通。

依据这一决定,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将协助执行通知和详细部署向所辖的各卡口进行准确传达,并根据案件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协助查扣方案,以便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2)泰兴市法院与公安部门建立了执行查扣车辆联动机制,并借助于电子技术——“电子眼” 来查扣被执行人的车辆。依据这一机制,法院首先向公安部门提供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法律依据和车辆的相关信息。

当车辆经过泰兴市境内的道路“电子眼”时,公安道路监控系统就会自动报警并告知相关卡口。卡口遂迅速作出反应暂扣车辆,同时联系法院的相关执行人员前往卡扣查扣车辆。

2、外省的做法: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为解决民事执行案件中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车辆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查控被执行人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该《规定》明确了公安交管部门协助查控车辆的具体内容: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锁定车辆转移登记业务;

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的,协助扣押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通过路面车辆查控系统协助法院查扣被执行人车辆;

同时,《规定》还规定了详细的查控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的承担问题。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使得相关法院执行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能够及时与车辆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迅速启动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对车辆的协助布控机制。

同时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通过对车辆年检、过户、事故处理及进出道口等环节协助查扣被执行人的车辆,并在查封、扣押车辆后及时通知相关执行人员。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公安厅于2009年4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

1、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

2、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3、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4、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财产;

5、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

(4)广东省高院也于2009年9月13日向社会宣布,由该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已正式下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正式建立了法院与公安部门关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执行联动机制。广东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必须设立执行值班制度,配备相应警力处理执行联动事项。

同时还要负责接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被执行人下落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信息,除此之外,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拘留手续的办理和被查扣车辆的交接工作,以形成快速而有效的反应机制。

三、具体的应对措施:

目前部分省市的做法已经初步取得了效果,为了解决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执行难的问题,在立法进行具体修订之前,应该建立法院与公安部门的长期合作机制,由公安部门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控,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

1、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并控制其转让,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车辆下落,一经发现可立即协助实施扣押。

2、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的,将协助实施扣押。

3、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和扣押法律依据后,可以利用道路监控设备寻找被执行人的车辆,并通知相应治安卡口协助实施扣押。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抽调专人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以便能够在公安部门查控被执行人的车辆后能够第一时间对车辆进行有效的控制,以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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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执行条件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 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

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注意安全 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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