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加盟店合同书范文3篇
一个成功的加盟离不开一份完整有效的加盟合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药店加盟店合同书范文3篇,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药店加盟店合同书范文一: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地址: 县(市、区) 乡(镇) 村 乙方负责人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自愿药品加盟“ ”药品项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合作采取药品加盟的方式开展。甲方作为药品人向乙方(受许人)提供百全的商业经营药品权。
(一)合作方式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其经营店(药品加盟店)悬挂统一标识。
2、甲方以不高于同质商品的市场供货价格向乙方全部供货,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其他渠道进货。
3、乙方应自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烟草专卖等证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经营范围
1、在现有村邮站供货商品基础上,甲方向乙方提供更加丰富的商品种类,包括国内知名药品以及部分国外商品。
2、为提升乙方形象,扩大影响力,增加客流量,甲方同意乙方代理以下邮政业务。
-代售普通邮票、邮资封、明信片、邮政出售品、集邮品。 -代收寄平常信函、印刷品(简称平信)。
-各类邮发报刊、出版物的订阅和零售。
-代收费业务。包括代收各种费用,空中充值,代收水电、天然气费,代售机票,火车票及代售充值卡、体育彩票、福利彩票。
-邮储小额贷款咨询及保险申请
-代办新农保
-逐步实现代理邮政计划开办的各项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乙方制作悬挂药品加盟店统一标识,并配发统一XX。
2、负责对乙方代理业务进行操作流程、法律法规、通信纪律、文明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3、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代理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如遇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4、遇情况发生变化,乙方不具备代理业务条件或违反协议约定时,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若药品加盟合作结束,由甲方投资配置的店招、标识及用品由甲方免费收回。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通信纪律,严守通信秘密,保障通信畅通。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办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
2、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定期制定的商品促销政策。
4、代理甲方代收费业务,必须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预存款,代收费金额不得高于预存款资金余额。
5、乙方应当及时、完整、真实的填写相关登记账簿、清单和月报表,及时缴清货款。
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客户投诉或执法部门查处以及不是由甲方提供的商品所导致的各种损害、赔偿和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7、药品加盟店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在店内外改进、修、饰、店招和标识安维护过程中以及在商品、服务经营过程中,以及在订货、进货、退货、换货、送货、结账过程或路途中等遭到人身财产损害、死亡,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死亡的,由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自行承担责任和赔偿、与甲方或邮政企业无关。
8、药品加盟店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在甲方直营的百全店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死亡的,因为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不是甲方或邮政企业的员工或雇工,所以必须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处理,药品加盟店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无权和不能向甲方或邮政企业主张工伤、工亡。
9、乙方对外所欠债务,与甲方或邮政企业无关,乙方自己负责。
第四条 订货、调货及退货
1、乙方订货时,甲方的药品加盟店管理员与乙方沟通并形成订单,由药品加盟管理员负责协调备货、供货给乙方。
2、根据不同商品的规定,甲方自行决定要求乙方采用自取或百全店配送的方式收货。收货后,乙方签收确认并向甲方制定配送人员结算货款。
3、就每种商品,在订货或送货、取货时,双方应当明确具体的退货比例和调货比例;没有明确的,乙方的退货比例不得超过订货额的10%,调货比例不得超过订货额的20%。
第五条 配送模式
甲方对乙方实行订单式配送,配送频率为每周一到两次。乙方按照规定于每周 向甲方发送订单,甲方于每周根据乙方订单进行配送。
第六条 结算
1、乙方须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进行结算。
2、因节假日、农资旺季等原因,乙方向甲方预定大宗商品,乙方须向甲方预付货款或订金。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和违约及解除
1、本协议签订生效当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整。履约保证金在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无约情形且无其他纠纷时可以全部返给乙方。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结束药品加盟合作;且有关的转让行为或协议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或邮政企业无关。
3、本协议解除或到期终止后,乙方应在3日内返还甲方的全部店招和标识、等投入部分,乙方在协议解除或到期终止后继续使用的,甲方将依法维权。
4、乙方如果 不按期支付货款,甲方予以警告,记录考评并降低信用额度。逾期15天以上的,乙方应当按照按未缴货款的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结束药品加盟合作。
5、甲方提供假冒商品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结束药品加盟合作。
6、甲方多次未按本协议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致使药品加盟店无法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结束药品加盟合作。
第八条 协议期限及生效
一、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指印)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到期如需续约,甲方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协议履行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负责人(签字)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药店加盟店合同书范文二:
经双方友好协商, 同意 作为 的药品加盟店,特立本合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一、基本要求
1、店铺面积(含厨房):120平方米以上。
2、药品加盟费:一次性付清元( )。
3、药品权使用费:元/月,按年交( )。
4、本铺保证金:一次性付清( )。 合同期满后药品加盟无任何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总让应全额退还,不计息。5、合同期限:三年(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经营应到总店另签合同)。
6、药品加盟店无权受理其它药品加盟店,如需药品加盟或开分店应向总店提出申请。
二、适用区域
1、县级城市( )。
2、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乡镇,工业园区( )。
3、地级市、直辖市、省会城市( )。
三、保护区域
总店保证省会城市,直辖市受权2-3家,地级市受权1-2家,县级城市受权一家。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
1、同等品质,药品,价格的物质上在药品加盟店当地就近购置。
2、凡属总店经营特色的物资供应,由总店统一配送。
总店收费标准为:收取物资物品在当季当时市场进购价的基础上,另平均加收不高于15%的费用,其相应产生的交通运输费也由药品加盟方承担。
3、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厨师进行专业培训(不另行收费,乙方交通费用自理)。
4、甲方负责有偿提供经营特色菜品的物资供应,以确保药品加盟
店口味与总店一致。(如:高级辣蟹干锅庄的专业调料)。
5、甲方提供产品组合:川式香辣蟹、川式香辣海虾、香辣鸭
唇、盆盆虾等特色菜肴。
总店收费原则为: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进行配送。
乙方一次性付清药品加盟费( )甲方履行上述义务。
五、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店面招牌进行修。
2、按规定缴纳费用(即甲方提供的物资)。
3、乙方不得自行进行对外药品加盟(如另行药品加盟导致总店受损,则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4、乙方需及时付清甲方货款及其它所产生的费用,如有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供货,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技术支持
1、付清药品加盟费后按照要求药品加盟店打总店的招牌。
2、由药品加盟店派厨师到总店进行集中培训,时间30天左右,不收培训费,但产生的宿,交通费用由药品加盟方承担。
3、药品加盟店随时可派厨师来总店参加培训,不收培训费,但宿、交通费自理。
4、甲方提供产品制作技术,有偿提供高记辣蟹专用调料,在厨师指导下购买其它配料。
5、甲方提供电话咨询。
6、开业前总店会为药品加盟店的营销出谋划策,并按照当地的消费实力菜谱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7、甲方菜品调整支持乙方同步。
七、双方关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总店和药品加盟店的关系纯属药品加盟,药品加盟店不能代表总店,由此而致使总店受损,则越权的药品加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如有毁约按有关合同法处理纠纷, 如有合同内容的修改,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药店加盟店合同书范文三:
合同编号:
甲方: (药品加盟总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药品加盟者)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药品经营形式药品加盟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卖店/柜。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药品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药品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药品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药品加盟店铺的经营由药品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药品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药品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申请设立公司的药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照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可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2.如药品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 药品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药品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药品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记号、样式、标签、招牌。
2.药品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的场所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药品加盟店使用的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
3.药品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药品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药品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总部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1.药品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药品加盟店。
2.在合同期内,药品加盟店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药品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药品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择
1.药品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2.总部不得在药品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药品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药品加盟店。
4.第二条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药品加盟店不适用。
第八条 店址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药品加盟店希望在规定区域内变更门店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的理由可以成立,将会及时作出答复,并有义务对选择新店店址进行商圈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药品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药品加盟店除第七条第一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以下称追加建店)时,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药品合同。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药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药品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药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药品加盟金。
4.前款药品加盟金包括公司药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药品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药品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药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药品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药品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药品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药品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药品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4.药品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药品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药品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总部每周向药品加盟店派遣营运部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
7.药品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药品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8.药品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药品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药品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二条 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
总部要为药品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药品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修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药品加盟店同意委托总部指定的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内外修饰等的设计和督查。
3.药品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内外修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
4.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药品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5.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药品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
6.对药品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药品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材料、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签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药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8.药品加盟店同意向“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部采购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9.上述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药品加盟店负担。
第十四条 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药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3.药品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药品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 协助销售
1.总部对药品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药品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
1.药品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药品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药品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药品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药品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药品加盟金
1.药品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药品加盟金元。
2.药品加盟金中, 元为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 元
用于为药品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药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药品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都不归还药品加盟金。
第十八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药品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药品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药品加盟
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 元的保证金。
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药品加盟店拖欠的债务。药品加盟店在接到总部
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药品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它任何处理。
5.不论药品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有退出合同等行为,
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药品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可以没收药品加盟店 (比
例)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药品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年后归还剩余的保证金。
6.除前项与第三十三条的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药品加盟店撤除表示公司的
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营业象征后,总部应归还药品加盟店全部保证金。
第十九条 药品金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
格,药品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年毛利额 (比例)金额的药品金。
2.前项“年毛利额 ”为年销售总额减去年进货额的剩余,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计金额。
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回扣金及进货对象支付药品加盟店的进货回扣金。
3.“年销售总额”指 月 日至下一年 月 日期间,药品加盟店在本合
同下进行营业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销售加上药品加盟店自家消费的商品零售额的合计金额。
4.根据各年度 月 日决算书及相关簿记凭证计算每年的药品金。
5.总部按每月毛利额 (比例)的金额,于下一个月的 日前向药品加盟店索要每月的药品金。药品加盟店最迟至该月末或持现金到总部指定的场所,或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药品加盟店负担。
6.按上述第4款计算的年药品金同第5款计算的每月支付的药品金的12个月总计数之间出现差额,由当事者双方核清解决。
第二十条 广告宣传分担金
药品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
第二十一条 拖欠损失金
药品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药品加盟金、药品加盟保证金、药品金、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一天加付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二条 回扣
1.至每年 月的最后一天,将上一年度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支付给药品加盟店的年回扣金额通知药品加盟店。
2.药品加盟店委托总部无限期寄存前项回扣金。
3.如药品加盟店要求归还前项回扣金,总部须在接到归还要求日后的个月内归还给药品加盟店。
4.药品加盟店在 月 日至下一年 月 日的合同执行期间而终止合同时,不论任何理由都不能接受该年度的回扣金。
第二十三条 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为维护药品加盟店售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药品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它方法对药品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药品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品的保养、维修
1.药品加盟店要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查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饰和其它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2.药品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相关警告后的日之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药品加盟店负担。
3.药品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
第二十五条 帐簿等的制作
1.为使药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药品加盟店的经营状况,药品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传票;
(2)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2.药品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
3.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调查第一项所列的帐簿,药品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传票等文件,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 盘点
1.药品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准确把握经营状况,及时报告总部。
2.总部认为药品加盟店盘总库存结果、检查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时,要随时通告药品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告。
3.如遇前项情况,总部可以同药品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第二十七条 决算文本
1.药品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
2.药品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署等官厅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时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药品加盟店收到税务署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告后也必须将通告同时递交总部。
3.药品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以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药品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应得利益,则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专心营业义务
1.药品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药品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3.药品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营业日为一周 天制,休息日为 。开店时间为上午 点以前,闭店时间为晚上 点以后。每天营业时间应在小时以上 小时以内。婚、丧、葬祭日及类似特别祭日可休息。
第二十九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药品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药品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药品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药品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3.药品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药品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药品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文本归总部所有,出借给药品加盟店,药品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第三十条 禁止毁誉义务
药品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药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它药品加盟店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纠纷报告义务
1.药品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诉或其它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如药品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药品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药品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年。合同期满前 个月,经总部同药品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药品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药品合同书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药品加盟店无需支付药品合同书规定的药品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药品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药品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药品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药品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时,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药品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药品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其它文件不真实;
(3)药品加盟店拖欠须交总部的药品金和预付金及其它债务;
(4)药品加盟店拖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的对象的债务;
(5)药品加盟店的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药品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药品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药品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药品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债权者开始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3)收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4)药品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5)药品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它处置;
(6)药品加盟店向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等资料;
(7)药品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药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和其它药品加盟店的业务;
(8)发生药品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它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而使药品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9)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10)药品加盟店店主或药品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它刑律处罚;
(11)药品加盟店店主或药品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药品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天以上;
(13)药品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14)药品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法院、政令要求药品加盟店终止营业;
(16)药品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 年以后仍未开业。
3.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药品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定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药品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拖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给药品加盟店的回扣金;
(2)其它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4.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药品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1)总部申请自己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被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2)总部损害了药品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药品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3)总部退出公司药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4)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药品事业;
(5)药品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6)药品加盟店店铺建筑使用权丧失;
(7)法令、政令规定药品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三十四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药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 (比例)的保证金,剩余的保证金在药品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年后归还。
2.药品加盟店提前 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付清了药品金、广告分担金和其它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药品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药品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
3.有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药品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的解约权。第三十五条 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药品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场合,药品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它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药品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药品加盟店负担为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六条 禁止竞争
1.药品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它公司药品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药品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药品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第三十七条 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1.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药品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3.药品加盟店在本合同终止后,须及时清偿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药品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的营业及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如总部认为药品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药品加盟店的运营,总部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药品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药品加盟店。
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归属药品加盟店,总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药品加盟店负担。
3.如药品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有权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况,总部和药品加盟店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鉴定费用由药品加盟店负担。
第三十九条 名义责任
1.药品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药品加盟店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总部因药品加盟店的行为而被追索赔偿责任时,可要求药品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第四十条 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它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但应在碰到上述不可抗力后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证明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保证
1.药品加盟店为开业而从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总部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药品加盟店和总部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合同。
2.如遇上述情况,药品加盟店必须向总部提供物质担保。
第四十二条 保证债务的消除
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如药品加盟店还负担着开业之初和此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置设备和充作其它费用或因新建、改建而发生贷款债务时,必须及时归还贷款,解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
第四十三条 损害赔偿
1.总部违约给药品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药品加盟店赔偿损失。
2.药品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药品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最近一年药品金额倍的损失赔偿金。
3.无论药品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有无解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继续时,药品加盟店必须向总部赔偿相当于最近一年药品金额倍的损失赔偿金。
4.本合同剩余期限不足 年时,第二、三款的损害赔偿额,按剩余月数乘以最近一年药品金的月平均数计。
5.药品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药品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四十五条 连带保证人义务
连带保证人与药品加盟店连带承担药品加盟店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一切财务债务。
第四十六条 付保义务
为保障公司药品店事业防止万一的事故和损害,药品加盟店须就总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规定的险别的保金投保。
第四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十八条 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药品加盟店详细说明药品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药品加盟店的充分理解。药品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药品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四十九条 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当事者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月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