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职业药师调研报告

2017-05-15

职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那关于职业药师的调研报告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17年职业药师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2017年职业药师调研报告篇1

2016年上半年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分析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2016年上半年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分析报告等相关数据,帮助执业药师了解相关动态。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284704人。在社会药店和医疗机构中注册的执业药师有248358名,平均每万人口为1.8人。

一、注册情况

(一)执业药师人数增加

2016年上半年,执业药师注册稳步增加,广东、山东、江苏、河南、河北、浙江、辽宁、安徽、四川、湖北、湖南11个省的执业药师超过1万人。

(二)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增长

2016年上半年,天津、辽宁、吉林、广东、浙江、海南、北京、重庆、陕西、上海的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较高,执业药师满足公众用药指导需求情况逐步改善。

(三)执业药师集中分布在东部地区

2016年上半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执业药师人数均上涨。但执业药师仍集中分布于东部地区。

二、配备情况

(一)社会药店中执业药师配备保持上涨态势

2016年6月30日,社会药店执业药师244984人,占注册总数86.0%,且呈逐步上涨趋势。

(二)药品批发企业中执业药师配备基本稳定

2016年6月30日,药品批发企业执业药师33245人,占注册总数11.7%,与批发企业数据之比达2.5。

(三)药品生产企业中执业药师配备缓步提升

2016年6月30日,药品生产企业执业药师3101人,占注册总数1.1%,与药品生产企业数之比为0.5,注册人数缓步提升。

(四)医疗机构中执业药师配备逐渐增长

2016年6月30日,医疗机构中执业药师3374人,占注册总数1.2%,注册人数逐渐增长。

三、执业药师人员构成

(一)学历专业

执业药师本科以上学历、药学(中药学)类专业人员增加,但占比逐步降低,说明新注册执业药师低学历、非专业人员增加。

2016年6月30日,研究生5990人,本科88328人,大专99794人,中专90592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33.1%。

2016年6月30日,药学类专业115003人,中药学类专业48749人,医学专业48724人,中医学专业17940人,其他专业54288人;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人员占比57.5%。

(二)年龄

44.8%的执业药师年龄在35至44岁间,4.8%的执业药师年龄在55岁以上。

(三)执业类别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最多,药学与中药学类的执业药师人员逐步增加。

2016年6月30日,执业类别为药学178237人,中药学103196人,药学与中药学3271人。

(四)技术职称

分析取得技术职称执业药师的情况,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占65.9%。

(五)性别

女性占63.1%,女同志更有意愿在执业药师岗位上工作。

四、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报考单位分布

1995年至2015年,我国累计考试合格人员约65万人。报考单位分布情况:

医院150986人、其他医疗机构(卫生站、保健院、计生服务站、门诊部等)118645人、药品生产企业91868人、药品批发企业59898人、药品零售企业209680人、其他(药品检验机构,高校、学院、研究所、医药办、卫生厅、保险中心、医疗器械等)17568人。

五、执业药师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保障执业药师发挥作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中具有大量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但由于缺乏硬性规定,生产企业对执业药师注册需求不强,执业药师注册积极性不高,有必要从政策上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应当是执业药师;而医疗机构实行药学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医疗机构执业药师也未能积极注册。建议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发挥作用。

(二)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警惕“挂证”群发。药店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员逐渐增多,已有20万,但注册在药店的执业药师却超过24万,这与虚挂执业药师证书密切相关。建议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监管,并将其与企业经营行为的诚信体系考核挂钩,完善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取缔执业药师“挂证”现象。

(三)加大宣传,鼓励报考,壮大执业药师队伍。

(四)加强学历能力提升,提高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水平。数据显示,执业药师注册人数虽然逐步增加,但学历水平、专业程度不理想,有必要切实有效的实施学历能力提升项目、持续开展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能力。

2017年职业药师调研报告篇2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医师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医师队伍的建设将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医师法》已颁布实施十周年,对《医师法》实施的状况进行调研是必要的。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9年3月17日公布了新的医改方案,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去探讨。在此情况下,了解医师执业状况并与之前医师协会进行的两次医师执业状况调查(首次2002年,第二次2004年)进行对比很有意义,综合上述背景中国医师协会组织了本次调研。

本次调研于2009年3月开始2009年4月10日结束,调研采取分类进行的形式,调研分为面对医师群体和面对公众两种形式。面对医师群体的调研采用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调查问卷在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山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黑龙江省等地发放《执业医师调查表》4000份,回收3182份,回收率为79.55%,本次调研问卷回收率具有统计学意义,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报告如下。

一、调研活动主要内容及分析

1、医师对《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情况

对本次《医师调查表》的统计表明,在被调查的医师中,对《医师法》非常了解的占21.03%,正在学习的占18.03%,一般了解的占51.95%。调查显示有45.81%的被调查医师参加过《医师法》的专门学习,23.22%的医师自学过《医师法》。这组数据表明广大医师对《医师法》的学习、了解程度是比较高的。如何进一步强化医师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执业的理念27.91%的被调查者认为应从临床实习阶段开始培养,5.59%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医师从业以后开始培养法律意识,65.36%的被调查医师认为法律意识的培养应同专业学习一起进行,这一方面肯定了医师依法执业理念的强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医疗纠纷增加使医师们在考虑专业问题的同时不得不考虑法律风险。

2、医师执业环境

对统计结果的分析表明,在被调查的医师中,认为当前医师执业环境“良好”和“一般”的分别为7.44%、28.9%,而选择“较差”和“极为恶劣”的则分别达到39.57%和24.04%,也就是说有63.61%的医师对当前他所处的医疗执业环境是不满意的。

在中国医师协会首次进行的医师执业状况调查中,认为执业环境良好和一般的占5.18%和34.15%,较差和极为恶劣的占47.35%和13.32%。医师协会第二次调研中,认为执业环境良好和一般的占7.1%和43.5%,较差和极为恶劣的占37.3%和11.1%。从以上数据的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广大医师对当前的执业环境仍然是不满意的。虽然医师们认为执业环境良好的略有上升,但也仅占7.4%,而认为执业环境极为恶劣的比例明显上升,达到24.04%,说明医师执业环境没有改善。

在本次调研中,医师愿意自己的子女报考医学院校的占11.90%,而不愿意的则为62.49%,随子女意愿的占29.58%。在中国医师协会首次进行的医师执业状况调研中,该比例分别为愿意10.89%,不愿意53.96%,随子女意愿35.15%。医师协会第二次调研中,愿意自己的子女报考医学院校的占10.4%,不愿意和随子女意愿的分别为63.0%和26.6%,对比几次调查结果表明医师对自己的职业满意度没有提高。本次调查显示,91.9%的被调查医师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报酬不相符,有44.82%的人曾经想放弃医师职业。被调查的医师中认为医师的收入和教师相比较差和很差的已占到77.53%,持平的占16.95%,认为优于教师的仅占5.53%。

此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的医师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报酬不成比例。医师是一个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职业,医师的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的生命价值,体面尊严的生活理应是社会给予医师的社会待遇,本次调查的结果表明医师收入状况与应处的状况相去甚远。如果医师的执业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势必影响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这一点提请全社会予以关注。

3、医师对医疗纠纷的认知

一个时期以来医师执业环境不良突出表现为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医师普遍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疗纠纷问题成为影响医师执业环境的主要因素。本次调研结果显示被调查的医师认为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由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的占28.52%,由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占25.71%,患者不了解医院操作规程的占33.46%,患者的法律意识增强的占12.29%,该数据表明广大医师对医疗纠纷的原因并不是一味归于社会,广大医师还是有相当的自省能力的。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规定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司法解释74.79%的医生认为该司法解释对医学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该题为多选,其中38.66%的被调查者在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对医学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认为该司法解释有利于公正处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巨额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对此73.40%的医师认为医疗事故赔偿应限制上限,认为不限制赔偿上限的医师仅占11.04%。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师们认为纠纷解决途径选择行政机关处理的占23.72%,认为应当由患者与医院自行调解的占24.27%,认为应到法院起诉的占25.28%,中介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处理的占26.73%,这种调查结果显示对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医师们不知道哪种处理途径更能解决纠纷,这一状况说明了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确处在一个多元化,但没有哪一个途径更能显示出优势的状况。

在医疗纠纷处理是否公正的问题上,56.69%的医师认为法院处理公正或较为公正。在中国医师协会第一次调研中,有12.63%被调查的医师认为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是公正的,这一结果显示医生对法院的判决持肯定态度的比例在上升。虽然如此,仍有高达10.52%的医师认为法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极不公平,32.83%医师认为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不公正,这种结果值得司法界的人员深思。

对调查问卷开放性问题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医师的积极性和自信心,成为医师压力来源的主要来源,这种状况导致有些医师因工作中缺乏安全感,采取为避风险自我保护的“防御性医疗”行为,不愿意施行风险较高的诊疗手段,这种行为将损害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也是与医师救死扶伤的最高价值取向相背离。

4、医师维权意识调查

在被调查的医师中认为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首先想到寻求卫生行政机关维权的占16.45%,想到由医院维权的占28.31%,想到司法机关解决的占50%,想到由中国医师协会维权的占5.2%。该组数据说明医师协会应进一步加强对医师的维权保护,加强行业组织在医师中的认知度。在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疗纠纷问题上,被调查医师积极支持医疗责任保险的占47.39%,认为不仅积极支持还应强化到政府下令按交强险模式处理的占32.43%,不了解不支持的占20.2%,该组数据说明医师风险分担意识在强化,进一步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很有必要。

5、医师资源的执业地点和专科医师制度

本次调查中,医师们对医师异地执业持肯定态度。被调查的医师认为医师可以有一个异地执业地点的占16.33%,认为可以有二个异地执业地点的占21.86%,认为没有必要限制执业地点的占61.87%。毕业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区别于继续医学教育应纳入《医师法》的规定的问题上,62.57%的医师认为这一制度有必要纳入《医师法》的规定中。

在医师毕业后实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准入制度的调查中,68.64%的医师认为有必要实行专科医师制度,6.8%的医师认为没有必要实行专科医师制度。对成为专家的专科医师,医师们认为专科医师执业地点不应限定的占44.6%,认为应限定二个执业地点的占38.27%,认为应限定在三到五个执业地点的占17.15%。

我们医师资源的社会化和医疗资源均衡分布是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医生异地和多地点执业可以调动医生积极性,解决一边大量医生闲置和大量医疗人才改行流失,一边是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利于真正形成新医改方案所提出的多元化办医格局,从各角度解决病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我们认为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和专科医师制度对提升临床医师的临床技能水平、提高医疗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配套政策,以促进我国医学人才培养制度与国际接轨。

6、人文医师的意义

在本次调查中,对人文医师的概念了解的医师仅占19.68%,只是听说过这个名词的占47、43%,不了解的占32.91%。说明我们医师的 人文医学执业概念是缺乏的。医学是为人服务的科学,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医生职业的核心也是“人道”,因此在医师中推广人文医学很有必要。

7、医师对新医改措施的看法

本次调查中,对新医改措施积极支持的医师占11.25%,支持的占33.96%,有看法的占32.42%,不了解的占22.38%。说明新医改措施在医师中仍要加大宣传力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既需要正确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同时也要依靠一支优秀的医药卫生人员队伍。

本次医改要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作为医改的重要力量,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是新医改的生力军,承担着非常重要、非常艰巨的改革发展任务。新医改的很多政策措施要靠他们去落实,新医改的最终成果很大部分要通过他们的工作去体现。因此,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以什么样的精神和工作状态去面对和参与对新医改的推进有重大影响。从本次调研结果来看,在广大医师中进行医改的宣讲很有必要。

8、医师协会的发展和建设

本次调查中认为医师协会应该为医师维权的占67.05%,认为应该管理医师定期考核问题的占7.9%,认为应该管理医师准入的占14.23%,认为应该管理专科医师准入的占5.1%,不清楚医师协会应该做什么的占5.6%;这一调查结果显示广大医师对医师协会有期待,但对协会的定位并不清晰。关于医师加入医师协会的形式问题,有42.36%的医师认为执业医师应当遵循专业人员管理惯例,必须加入医师协会,认为应当自愿加入协会的比例占57.66%。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具有相同高等教育经历、高超专业技能,执业道德要求较高的专业群体应当实行行业自治,因为行业自治能降低政府管制成本,加强群体自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而要达到上述目的行业协会必须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和惩戒性,并能在这一基础上做好服务协调、自律和发展工作。若能把医师加入医师协会的“可以”改为“应当”则医师协会行业组织自律、协调、服务、发展的功能就会更好地发挥出来。只有这样,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才能由过去单一的卫生行政管理逐步过渡到卫生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最终与国际先进管理模式接轨。

二.面对公众调查的结果

本次调研中,我们同步实施了网上调查,对网上的调查的参与者不设定职业限制,只要正确填写身份证号码均可参加调查问卷的回答。本次面向公众的调研共有1731人参与,统计数据结果显示网上调研各问题的百分比与问卷调查结果数据没有明显差异。分析原因,可能是因为参与网上调查的人员大部分为医务人员有关,因为医务人员更关心《医师法》的实施状况。网上调查的数据进一步印证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比较真实的反应了《医师法》实施十年来的基本状况,对网上调查结果不再进一步赘述。

三、结束语

综上,《医师法》作为医疗卫生体系的根本法律制度已经实施整整十年,十年来《医师法》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生命权和健康权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次调研的结果显示《医师法》实施十年后的今天,医师的执业环境仍没有得到改善;医师的收入与付出仍不成比例;新医改措施在医师中的认知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医师协会的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上述问题请卫生行政机关和全社会予以关注,只有依法行医、尊重医师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实践,我们才能建立一支自信的、高素质的、与国际水平接轨的医师队伍,也只有这样人民生命健康才能得到充分保护。医疗卫生体系改革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广大医师的作用不容忽视,改善医师执业环境,受益的是整个社会。

2009年医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

5月4日,中国医师协会发布《2009年医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本次调研于2009年3月开始2009年4月10日结束,分别在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大连市、山西省大同市、河南省、贵州省、四川省成都市、青海省进行,共向执业医师发放4000份调查表,回收3182份,回收率为79.55%。调查的结果分析如下:

1、医师对《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状况。医师中对《医师法》非常了解的占21.03%,正在学习的占18.03%,一般了解的占51.95%,不了解的占5.52%。有45.81%的被调查医师参加过《医师法》的专门学习,23.22%的医师自学过《医师法》。如何进一步强化医师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执业的理念,27.91%的被调查者认为应从临床实习阶段开始培养,5.59%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医师从业以后开始培养法律意识,65.36%的被调查医师认为法律意识的培养应同专业学习一起进行,这一方面肯定了医师依法执业理念的强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医疗纠纷增加使医师们在考虑专业问题的同时不得不考虑法律风险。

2、医师执业环境。在本次被调查的医师中,认为当前医师执业环境“良好”和“一般”的分别为7.44%、28.9%,而选择“较差”和“极为恶劣”的则分别达到39.57%和24.04%,也就是说有63.61%的医师对当前他所处的医疗执业环境是不满意的。在中国医师协会首次(2002年)进行的医师执业状况调查中,认为执业环境良好和一般的占5.18%和34.15%,较差和极为恶劣的占47.35%和13.32%。医师协会第二次(2004年)调研中,认为执业环境良好和一般的占7.1%和43.5%,较差和极为恶劣的占37.3%和11.1%。不难看出,广大医师对当前的执业环境仍然是不满意的。虽然医师们认为执业环境良好的略有上升,但也仅占7.4%,而认为执业环境极为恶劣的比例明显上升,达到24.04%,说明医师执业环境没有改善。

在本次调研中,医师愿意自己的子女报考医学院校的占11.90%,而不愿意的则为62.49%,随子女意愿的占29.58%。在首次调研中,该比例分别为愿意10.89%,不愿意53.96%,随子女意愿35.15%。第二次调研中,愿意自己的子女报考医学院校的占10.4%,不愿意和随子女意愿的分别为63.0%和26.6%,对比几次调查结果表明医师对自己的职业满意度没有提高。本次调查显示,91.9%的被调查医师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报酬不相符,有44.82%的人曾经想放弃医师职业。认为医师的收入和教师相比较差和很差的已占到77.53%,持平的占16.95%,认为优于教师的仅占5.53%。此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的医师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报酬不成比例。

3、医师对医疗纠纷的认知。医师普遍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疗纠纷问题成为影响执业环境的最主要因素。本次被调查的医师认为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由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的占28.52%,由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占25.71%,患者不了解医院操作规程的占33.46%,患者的法律意识增强的占12.29%,该数据表明广大医师对医疗纠纷的原因并不是一味归于社会,广大医师还是有相当的自省能力的。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规定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司法解释74.79%的医生认为该司法解释对医学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该题为多选,其中38.66%的被调查者在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对医学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认为该司法解释有利于公正处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巨额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对此73.40%的医师认为医疗事故赔偿应限制上限,认为不限制赔偿上限的医师仅占11.04%。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师们认为纠纷解决途径选择行政机关处理的占23.72%,认为应当由患者与医院自行调解的占24.27%,认为应到法院起诉的占25.28%,中介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处理的占26.73%,这种调查结果显示对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医师们不知道哪种处理途径更能解决纠纷,这一状况说明了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确处在一个多元化,但没有哪一个途径更能显示出优势的状况。

在医疗纠纷处理是否公正的问题上,56.69%的医师认为法院处理公正或较为公正。在第一次调研中,有12.63%被调查的医师认为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是公正的,这一结果显示医生对法院的判决持肯定态度的比例在上升。虽然如此,仍有高达10.52%的医师认为法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极不公平,32.83%医师认为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不公正,这种结果值得司法界的人员深思。

4、医师维权意识。在被调查的医师中认为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首先想到寻求卫生行政机关维权的占16.45%,想到由医院维权的占28.31%,想到司法机关解决的占50%,想到由中国医师协会维权的占5.2%。在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疗纠纷问题上,被调查医师积极支持医疗责任保险的占47.39%,认为不仅积极支持还应强化到政府下令按交强险模式处理的占32.43%,不了解不支持的占20.2%,该说明医师风险分担意识在强化,进一步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很有必要。

5、医师资源的执业地点和专科医师制度。本次被调查的医师认为医师可以有一个异地执业地点的占16.33%,认为可以有二个异地执业地点的占21.86%,认为没有必要限制执业地点的占61.87%。毕业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区别于继续医学教育应纳入《医师法》的规定的问题上,62.57%的医师认为这一制度有必要纳入《医师法》的规定中。在医师毕业后实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准入制度的调查中,68.64%的医师认为有必要实行专科医师制度,6.8%的医师认为没有必要实行专科医师制度。对成为专家的专科医师,医师们认为专科医师执业地点不应限定的占44.6%,认为应限定二个执业地点的占38.27%,认为应限定在三到五个执业地点的占17.15%。

6、人文医师的意义。在本次调查中,对人文医师的概念了解的医师仅占19.68%,只是听说过这个名词的占47、43%,不了解的占32.91%。说明我们医师的人文医学执业概念是缺乏的。医学是为人服务的科学,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医生职业的核心也是“人道”,因此在医师中推广人文医学很有必要。

7、医师对新医改措施的看法。本次调查中,对新医改措施积极支持的医师占11.25%,支持的占33.96%,有看法的占32.42%,不了解的占22.38%。说明新医改措施在医师中仍要加大宣传力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既需要正确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同时也要依靠一支优秀的医药卫生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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