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

2016-11-12

近日,市人社局印发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如果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要求,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本人未及时申请或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继续延长缴费直至满15年。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缴费数额,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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