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需要去哪个机构申请

2017-05-07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同一下达安排,用地通常实行划拨的形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样经批准的收费实施减半征收,销售价格施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规则决定。那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和需要去哪个机构申请呢,那我们就来一同看看吧!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5、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订,报市入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目前仍在执行的标准为:

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元/人)。

经济适用房需要去哪个机构申请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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