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2017-06-22

导语: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一、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

(一)贪污受贿的多,尤其是受贿比例较高,渎职侵权的相对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最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054件50796人。贪污贿赂犯罪数量远远高于渎职侵权犯罪。而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受贿罪是多发性犯罪。主要是由于受贿犯罪一方面操作上便捷、隐蔽,一般不会在帐册、单据等材料上留下痕迹,由于证据的原因,案件很难突破,对受贿人而言,保险系数较大;另一方面,受贿犯罪往往在双重主动的动下进行的,受贿方和行贿方都有谋取利益的主动性,容易促使形成;再者,行贿的手法多种多样,具有较大的迷惑性,使受贿主犯罪感和受迫究的顾虑减轻,常陷入犯罪难以自拔。

(二)犯罪方式日益多样,呈现隐性化、期权化趋势

作案手段越来越隐瞒,由直接转向间接,并且不断变化新的花样。有的用表面上的礼尚往来掩盖事实上的权钱交易,为未来的谋利作铺垫、打基础;有的在工程建设、政策优惠等方面为家属、子女打招呼、批条子,变利益交易为权权交易;有的不直接收受大批钱物,而大肆收受各名人的字画、古董古玩及信用卡、购物卡、会员卡等,给非法所得罩上合法的外衣;有的事前精心策划,事中隐匿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事后一旦败露,则潜逃国外。以上情况表明当前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方式越来越隐蔽,这给查处犯罪带来了新的考验。

(三)某些热点岗位成发案率极高,“一把手”犯罪问题突出

“一把手”相对其他领导干部权力更大。近年来多名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国企主要负责人严重违法犯罪受到查处,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思。这些年来,交通厅长岗位案件频发,河南省连续四任交通厅长皆因受贿落马;其他省份也多有交通厅长副厅长落马。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热,国土局长、规划局长等成为腐败高发岗位。在人民网组织的民意调查中,国土局长位列十大高危岗位之首。

(四)与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较多

许多领导干部还与配偶、子女、情妇共同犯罪,让“权”、“钱”交易分开进行,企图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和举证的困难来使得受贿行为无罪化或轻罪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接受的巨额贿赂,大部分经由其妻子、儿子收受;薄谷开来也利用丈夫的权力与万达老总开展权钱交易,最终被认定共同受贿。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内在原因

1.理想信念动摇,政治上发生蜕变。几乎所有职务犯罪的领导干部在反思犯罪原因时,均认为是自己放松了学习,放松了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2.面对诱惑心理失衡,利用手中权力寻租。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一部分人快速暴富,导致少数官员心理失衡,产生权力寻租、聚敛财富的心理,热衷于与企业老板交往。同时,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谋取利益,刻意拉拢腐蚀有关领导干部,不惜重金行贿,双方各取所需,形成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3.从众心理,随波逐流,认为“法不责众”。“法不责众”意识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有些人认为时下就是人情社会,礼尚往来在所难免,什么“过节费”、“拜年费”,你拿我拿大家拿,你拿我不拿,人家以为你不近人情,拿了又不是我一个,因此随波逐流。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二)外部原因

1.领导干部权力过大、无法监督制约。拒绝监督或无法监督也是领导干部敢实施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在现行监督体制之下,对于领导干部,同级或本单位的纪委监察部门往往难以起到监督作用,要想领导干部不腐败,更多的是靠道德自律,而非严格的监督。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偏重于向国家机构授予比较宽泛的权力,但在授权的同时却没有强调对于这些权力的限制。这样的立法实践,不利于促使公共权力成为有限的权力,也不利于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2.惩罚机制流于形式,未能做到一视同仁。惩治腐败威慑力不够,腐败分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这些腐败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对逃避追究有幻想、对规避法律抱有自信等几种心态。这说明查案工作力度不够,威慑作用发挥不够,打击贪污受贿的一般预防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这是领导干部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3.社会风气不正,办事权钱交易已被大众心里默认。社会的不正之风是职务犯罪的温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使一些人的价值观扭曲,淡薄了精神追求,私欲膨胀、见利忘义、不择手段捞钱。当前送礼风、吃喝风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笑贫不笑贪”的现象,被社会所接受,容易让人忘记守法的底线,执法犯法,最终堕落为罪犯。 三、领导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大力宣传清正廉明、勤政为民的优秀领导干部形象,为广大领导干部树立学习榜样;深化警示教育,使领导干部从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2.要加强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相关法律知识教育。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教育,解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问题,使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自控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法律约束。

3.要加强领导干部对权力运行的正确认识教育。权力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要认清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要坚持权为民所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自古而来对为官的要求。要防止权力滥用,“权力是柄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己则害”。滥用权力会惹民怒,犯众怒,最终走上不归路。要坚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追究。

(二)全方位加强监督,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一是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的作用,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内监督作用,十八大以来,中纪委派出的巡视组屡屡查处大案要案,挖出一批高级别的蛀虫,把习总书记所提到的“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落到了实处,充分显示了纪检监察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

三是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通过公开暴光和披露来促使腐败现象得以收敛,要确保新闻自由对滥用权力的来自公众的制约,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四是强化经济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授权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纪律对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这是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制度,用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抓好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财会制度情况的监督。

五要正确引导网络监督。网络监督具有独特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从论坛、博客,到各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的相关频道,再到微博、微信甚至专门的维权网站的出现,使得网络监督不仅快速、便捷,而且廉价、有效。中国有近3亿网民,网民参与的普遍性和不受控制性,使得网络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俨然一张群众监督的“天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杨达才的落马都有网友的功劳。

(三)完善惩治腐败法律,加大查处案件力度

1.加强针对职务犯罪的专项法制建设,形成完备的法制网络。具体来说,可以出台反贪污腐败的专门法律,在制度上作出系统、详尽和全面的规定,起到一般预防作用,同时提供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依据专门的反贪污腐败法律建立独立有效的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力度。

2.完善证据制度。由于职务犯罪行为颇具隐蔽性,依照传统的证据规则,针对职务犯罪,只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而其他犯罪则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全部证明责任,在贿赂犯罪中,尤其是共同受贿案件中检察机关很难收集到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因此,除有针对性地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采取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还可以采取推定共同受贿和习惯不能成为证据原则,以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

3.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防止明紧暗松。对于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要慎用缓刑。对于已被判处监禁刑的,要严格监督减刑假释的适用。同时对于保外就医应修改相关规定,提高保外就医的标准,严格保外就医的审查批准,以免出现判刑却不执行的情况。

(四)严惩行贿人,提高贿赂成本

严惩行贿,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使行贿者不敢轻易碰触“高压线”,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犯罪的蔓延。行贿和受贿本身就是一种对应关系,行贿者明知是在让对方受贿,完全可以按照受贿罪共同犯罪论处,刑法单列行贿罪已经是对行贿行为的最大宽容,不需要对行贿者有更多的从轻减轻对待。但是,为了更好的打击贿赂犯罪,防止出现“进退同盟”,给检察机关举证造成极大困难,对于行贿者主动交代罪行的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受贿者先交代了罪行则对行贿者从重处罚。

(五)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提高领导干部正常待遇

“从严治吏”是历史的经验,“敬相爱臣”也是历史的经验。在待遇上切实维护领导干部的正当权益,保证领导干部体面的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较高的收入并不一定带来廉洁,但是过低的收入是根本无法保证廉洁。同时不仅要让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得到惩处,还要让廉洁守法,埋头干事的干部得到提拔和奖励。反腐倡廉两手都要抓,反腐从反面震慑领导干部不敢去犯罪,倡廉可以带动大批干部主动奉公守法。

【案例分析】:

案例一:

玩权铺路就毁灭路

秀山县国土房管局矿管科原科长阳旭受贿案

阳旭,男,1967年9月出生,苗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87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12月任秀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管理科原科长。

犯受贿罪的主要事实:

2004年3至7月期间,秀山县登峰锰矿棚子岭矿区的许某为了设置探矿点,找该矿矿长陈某去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和协调关系,在秀山县国土房管局关于同意登峰锰矿棚子岭设置探矿点的批文下达后,陈某代许某分两次送给阳旭7万元现金。同时,秀山县登峰猛矿朱家槽矿区的张某为了办理设置矿点,也请陈某代为办理,事成后张某通过陈某送给阳旭5万元现金。阳旭为谭家锰矿办理更换采矿手续和为地源锰矿办理设置探矿点手续时,收受两矿主现金1.5万元。2005年2月在办理兴隆锰矿增设井口手续后,收受石某送的中国农行2万元存单一张。

阳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办理设置探矿点、更换采矿证、增设井口手续的职权,从2004年3月至2005年2月一年时间内,先后6次收受该县5名锰矿矿主送的“辛苦费”、“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5.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2005年10月8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所得赃款15.5万元予以没收。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二:

收受赌赂滥用权 铁窗生活十六年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原受理员耿斌受贿、滥用职权案

耿斌,男,1974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1991年参加工作,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原受理员,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主要事实:

耿斌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注销职务中,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先后3次收受重庆瑞奇物业有限公司经理游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7万元。耿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预售合同注销登记的规定,将渝中区较场口瑞奇大厦已经预售并作了预售登记的重庆万邦翰林置业有限公司、雪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注销商品房预售登记,然后重新出售的方法,为瑞奇物业有限公司非法套取现金。造成产权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10万元。

2005年12月,耿斌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7万元予以追缴。已被开除公职处分。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