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公积金贷款调整 二次用首付款为30%

2017-05-08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19号)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1、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2、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3、本通知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在执行日前已办理网签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办法规定,居民购买新建普通住房贷款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范围、审批流程如下:

纯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范围:

1、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参保员工;

2、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参保员工。

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至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中心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中心当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信息录入系统,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并交担保公司 ;

4、申请人携相关材料至贷款银行申请查询,银行出具征信报告;

5、申请人持《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

6、申请人持担保公司出具的《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柜面办理担保录入手续;

7、申请人持《同意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至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

8、银行将借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托管的专用账户。

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份;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贷款银行留存”文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3、首付凭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加盖开发商财务章的首付收据与银行转账凭证(银行盖章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及共同买受人身份证(含配偶)(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需正、反面复印〉);

5、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6、如有其他共同买受人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户口本复印件含户号页>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7、如申请人或其他共同买受人为单身的,需当场签具《单身证明》;

8、如申请人的其他共有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园区以外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且需与申请人合并计算额度的,需提供共有人在当地缴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相关缴费、贷款情况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证明原件(盖章)一份。

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注意事项: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一手房)的,贷款前先携“中心”发放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调查表》至园区担保公司确认后到“中心”柜面申请住房贷款。

2、建议您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并放贷之后再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业务,以免影响您申请贷款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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