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主办券商进行执业质量评价的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于1月29日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该《办法》将对主办券商进行执业质量评价。下面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距离《办法》下发一个多月后,3月1日、2日股转系统在金阳大厦召集主办券商召开执业质量评价培训会,对主办券商再次进行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的解释和指导。
“这次会议上股转系统向券商表达的内容更直接,更具体,也算在券商层面对《办法》进行了再解释。”
对于主办券商执业评价体系的建立,一位接近股转系统的内部人士表示:“根据主办券商制度运行两年多以来的情况,我们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主办券商执业过程中出现大量未明确违反规则但同时表现为执业质量低下的行为,反映出主办券商管理层合规意识薄弱、从业人员经验不足、执业态度不严谨等问题。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在实施自律监管措施之外,采用更为温和、覆盖面更广的监管手段,即执业质量评价制度。”
券商执业理念将生变
北京地区一家大型上市券商的人士告诉记者:“股转系统搭建的券商执业体系,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主办券商的执业理念产生影响。”
目前来看,最根本的改变便是引导券商在推荐挂牌企业之时,由重“量”到重“质”。
股转系统在此次培训会上向券商传达了这样的信号,推荐数量作为加分项在股转系统内部的评价中已经淡化。另一方面,推荐有融资、有并购重组,有交易行为的挂牌公司已成为股转系统鼓励的方向。
前述券商人士透露,股转系统另在培训会上表示,券商不仅要关注数量,更要关注质量,正确引导市场。
目前一些券商也在由重“量”向重“质”的方向发展。
“我们这几年做业务的过程中慢慢发现,冲量的结果是很多企业仅只能赚个挂牌费用,实际上后续持续督导的人力成本非常高,时间一长,为这样的企业服务就变成了亏本买卖。因此,我们现在开始接触企业都希望企业在未来有定增意愿,或是做市意愿,我们一些团队甚至都是做市团队和挂牌团队一起在做业务。”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承做新三板的人士表示。
前述北京地区大型上市券商人士也透露:“一家挂牌企业后续能够有定增,或是资产重组这些事情将会给券商带来源源不断的收入。而从市场角度讲,这些活跃的公司也更加受市场的欢迎。”
此次会议上股转系统解释了新三板市场券商评价体系与证监会分类评价体系的关系。
前述券商人士:“股转系统表示,目前新三板这边的评价体系在短期内不会与证监会那边对接,但未来会实现对接,时点目前可能会是12个月的时间。”
未来股转系统也会根据试运行阶段的数据考虑对券商分层,分层后会有优先试点,例如对执业质量好的主办券商提高其申报项目审查效率等。
建立推荐挂牌负面行为清单
此次培训会上股转系统还向主办券商发布了推荐挂牌业务的负面行为清单。而前述参会券商人士声称,这些负面行为将作为券商执业情况中计分扣点的导向。
此次建立的推荐挂牌业务负面行为清单涉及10个方面,涵盖了券商从撰写材料、申报、签字的各项环节。
申报环节的负面行为有7点:
一,申报主体存在不符合挂牌条件的问题未予以规范,主办券商经过核查和内核程序后仍予以推荐;
二,申报文件未按《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列示内容履行最低信息披露要求;
三,未经相应程序而修改信息披露文件,或未对修改信息披露内容予以说明去的挂牌函需要修改披露文件,应采取变革公告的方式;
四,申报文件形式与内容问题错传、漏传;
五,申报文件对同一事项表述前后矛盾,中介机构对同一事项发表意见不一致;
六,BPM填报信息不实;
七,披露及挂牌事务办理不符合《推介业务操作指南》的要求。
余下的几点负面行为则分别包括了企业反馈环节,券商内核环节以及其他情况,包括:针对同一问题反馈三次(含)以上;内核要点核查表未明确填写核查结论、表述模糊等情况。
“监管层确定这些负面行为清单的原则,是希望券商在帮助企业挂牌的流程中申报和反馈的一系列材料简单直观、便于操作、减少裁量空间。”前述券商人士透露。
股转系统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在培训会上提出,股转系统在审核的过程中要少听原因,少听解释,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而这些负面行为清单的推出也正是建立在这样的监管逻辑之上。
一位中部地区券商新三板项目负责人讲道:“从今年开始,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将越来越不好做,针对主办券商的监管一再升级,负面清单上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券商在未来做项目的时候需要更加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