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概论小论文

2016-11-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有了长足的发展,法律人才培养以“专业、细化的培养”为主要模式,对满足我国法律人才的需要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大法学概论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电大法学概论小论文范文一:人文价值法律教育论文

一、当代法律人文教育概述

我国当代法律教育主要是为法治国家和法制建设服务的,在以人为本的社会整体发展理念下,强调法律教育的人文价值十分必要,同时也是应当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路线。在必要性上,倡导法律教育人文价值具有深刻的原因:其一,法律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法律职业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是强调专业的职业技能和高水平的人文价值取向的。法律职业与国家的司法和法治是紧密相关的职业,因此在实践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还担负着重要的连接功能,连接的是普通群众和国家的司法制度,因此在当前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发展步伐下,也要强化法律职业人员的人文关怀素养。其二,当代中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等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在各行各业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新的规范也正在形成,法制建设的也正在日臻完善。在法律完善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起到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无论是制度的建立还是完善都离不开人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人决定着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立、运行和完善过程中都要由有素质和素养的专业法律人员参与。其三,人文价值对于进行法律研究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国家法律事业的发展情况重要的衡量标志之一就是法律学术研究,学术研究对于一个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国家和时代法律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推动作用。学术研究人员所秉承的人文价值对于法律教育事业具有指引性的影响,因此加强法律教育的人文价值属性十分必要。在当代中国倡导科学发展和全面发展的要求下,人文关怀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同时也是当代教育中应当秉承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法律教育关乎社会政治制度体系下法制建设与发展,为了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定要在法律教育中强调人文价值,使法律教育朝着更加具有人文价值的方向前进。

二、当代法律教育中人文价值的重构

(一)当代法律教育中人文价值缺失的现状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渐提高,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凸显出重要性,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国家的法制建设也要跟得上步伐,才能体现大国强国的能力。新时期法制建设要以人为本,只有从人的角度出发才能解决问题,只有树立人文关怀的理念才能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但是从目前来看,当代中国在法律教育上存在着明显的人文价值缺失问题。从我国当代法律教育人文价值内容的现状来看,法律教育中过分强调职业技能的培养而忽视了人文素质的提高,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法院、检察院在办事方式上不近人情。随着人文社会理念的提出以及素质教育的改革发展,法律教育理应注重职业素养的提高,但是在当前阶段大多数高等教育在内的法律教育都严重缺失人文关怀的教育,无论是从受教育者参加法律职业教育的动机,还是受教育者自身思维方式,抑或是理念思想都缺乏人文思考。

(二)改革当代法律教育人文价值缺失的必要性

1.尊重人文价值是现代社会改革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风气中出现了一些不利因素,而传统美德却在逐渐淡漠,对人们的心态也是十分不稳定,在此背景下通过教育强化对人文价值的重视十分必要。法律教育在发展中也需要树立这样的发展目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首先强化对人文关怀的重视,通过法律教育达到为法律行业输送有人文精神的人才的制度保障。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从事法律职业的高素质人才做出支持和贡献,法律教育承担着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水平法律职业人才的重任。法律职业人才的工作不只是简单的将政策规范加以实施和执行,更重要的是将法制的理念和价值传递给社会大众,这就需要法律职业人站在大众的立场,了解大众的心理采用适当的方式开展工作。因此在法律教育中加强人文价值的内容对于法律职业人更好的贯彻落实法律十分必要。

3.当前我国正处于教育改革的深化阶段,法律教育也包含在改革的内容体系中,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没有形成适合我国法律教育的一种模式,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教育中还存在一些方面的问题。而与此同时在社会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关于社会中涉及权力”与“权利”一类的问题,不但需要依靠法律规范去进行解决,有时需要结合法的价值因素进行调整,因此,在法律教育中如果单纯的进行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而忽视法律人文价值的教育,对于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律职业人来说也会在解决问题时出现困惑。

(三)构建新型法律教育模式的构想

众所周知我国高等教育模式是借鉴苏联专业人才培养教育模式而发展起来的,但是随着国际化程度的加快,这种教育模式在与英美全能型人才教育模式相比下逐渐显现出后进的不足。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全面发展的形势下,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不但需要专业化,更加需要适应不同行业的法律职业需求,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教育的模式建立上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与我国人才需求相适应的新型教育模式——“通才”教育模式。

1.树立人文价值的教育理念,创造有利于学习的环境。结合上文所述我国的法律教育必须强化人文价值,体现人文关怀,这就需要在我国的法律教育模式中树立以学生为本位的通才教育理念,营造自由的学习氛围和空间,改善法律学术风气,为法律教育受教者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

2.法律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是一个重要的专业方向,在教育招生和就业上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对此作为高等教育的法律教育必须从人才培养的优劣角度进行考量,在加强人文价值教育的基础上做好完善的制度设计。高等法律教育制度体系中包括法学招生方面进行大法学体系下自主方向选择,尊重学生个体的选择和意愿,让学生在自己兴趣和志愿基础上找准自己的人生方向;还包括在课程设置上要增设具有人文价值的文史哲课程作为必修课,提升法律学生人文思想内涵,树立法律信仰,真正成为践行法律和坚守法律的使者。

三、结论

法律教育在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时期,历经数个时代逐渐形成了现代法律教育体系,而时至今日在教育领域的改革中法律教育也面临着改革的重任,结合素质教育的改革目标,法律教育改革的方向就是在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基础上强化人文价值。法律职业人要在开展执业的过程中坚守法律、贯彻执行法律,同时还要具有人文关怀,从而推动法律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体现法律的人文价值。我国当前在社会发展中倡导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实现这一目标法律是重要的一部分,具有人文价值的法律更是必然要求,在此笔者呼吁法律教育一定要以培养“通才”型人才为出发点,强化法律教育中的人文价值,提升我国法律职业人的人文情怀,更好的践行法律。

电大法学概论小论文范文二:维护职工权利的法律教育论文

一、对于职工劳动权的维护

职工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劳动合同不规范,是一个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着的现象。劳动合同是劳动权的重要保障,但是现实中的许多劳动合同不规范的或者不合法的情况使得劳动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合同不规范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不签订劳动合同;附加不合理条款或者是违规合同,这中情况有的时候会会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劳动权。有的企业设置的过高的就业门槛,或者是各种歧视,再或者是使用童工,严重的侵害了他人的劳动权。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劳动合同是否完善、是否体现出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都会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必须明确体现出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能以任何形式侵犯职工的劳动权,例如不能够因为职工的性别、经验或者学历等原因降低职工的工资或者是开除职工。合同中不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附加条款。不可将劳动合同作为惩罚职工的工具,侵害职工的劳动权。

二、对于职工生命权的维护

生命权是人权的基本权利,但是在我国职工的生命权受到侵犯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企业有义务为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提供一切安全保障手段。但是有许多企业却没有做到。有许多的工种对于相应的安全要求较高,例如采矿、化工、冶炼、建筑、电梯安装等行业。山西的小煤矿矿难是全国都比较关注的事件,短时间内多起矿难的发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了煤矿经营者没有尊重职工的生命权。还有一些行业虽然不属于高危行业,但是也需要比较严格的保护措施,例如从事爆破、风钻工作、水泥生产等工作的人员,保护措施不当则易患上尘肺病。例如深圳尘肺病维权事件,就是一些农民工的生命权被损坏的表现。对于维护职工的生命权,工会应该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会对于维护职工的生命权有以下几项权利:(1)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4)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维护职工的收益权

工资被拖欠,职工收益权受到损坏。拖欠工人工资是我国一部分企业的老大难问题,其中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是我国比较突出的一种问题。在我国的很多地区都存在着这种问题。由于我国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的时候基本都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基本都是口头协议。同时很多工头以各种名义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从而损害了农民工的收益权。工会应该督促各个企业建立健全工资的增长制度,同时还应该敦促各企业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注明工资发放日期,工资增长制度。建立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在不具有合理的原因情况下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进行处罚。

四、保证职工的休息权

职工休息权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加班是我国许多企业都存在着的一个现象,大量的加班剥夺了职工的休息权。华为是我国较为知名的企业,该企业由于其特殊的企业文化使得企业内加班的人大有人在。而且在2008年时有员工因过度劳累而死亡。但是该企业如今已经有了相应的加班制度。沿海的一些制造类企业也经常为了能够使得机器能够被有效的利用起来,而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并不安排相应的补休时间。这些都是对员工的休息权的侵害。维护职工的休息权要以法律为依据。《劳动法》中对于标准工时制有相关的规定,同时也对因某些原因不能够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不能够实行标准工时制,企业必须将其制定的工时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如没有审批就实行,则其不被法律保护。同时对于任何超过正常的工作时间的工作都应该计入加班工资。企业自身无权决定将标准工时制度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

五、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是职工所应该享受的权利。根据国家法律和中纪委的规定,涉及到企业重大决策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都要公开。不但国有企业厂务要公开,私营企业涉及职工利益事宜也要公开。一些单位和企业对此置若罔闻,根本就不公开,有的避实就虚,不关痛痒的事项公开,涉及到核心的事项就不公开,有的事项用“其它”来代替。一些私营企业主对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公开,用俗话说就是“蒙着盒子摇”,职工根本不知道是否缴纳“三金”,自身权益受到极大侵害。对于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维护,可以从完善职代会制度、完善合理化建议制度这两个方面入手。完善职代会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拓宽职代会制度的适用范围;(2)充实职代会职权;(3)健全职代会的组织制度;(4)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对于完善建议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定期活动机制;(2)建立建议评审机制,对职工的建议进行评审;(3)建立奖励机制,职工的建议都是经过复杂的思考与实践的,对于提出建议的职工应该给予合理的奖励;(4)建立催办落实机制,在确定职工的建议具有价值时敦促相关部门立即进行整改;(5)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对是否采纳职工建议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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