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公积金支付自住房首付款须提交预售证复印件
2017-04-13
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材料的通知》。通知规定,北京市政府组织建设的自住型商品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时,需提取职工所购住房项目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通知指出,为支持国家机关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减轻购房职工支付压力,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近期,北京市政府组织建设的自住型商品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在配售流程上发生了变化。经过与北京市住房保障室协商一致,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调整了北京市政府组织建设的自住型商品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材料。
国家机关职工本人(主购房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职工所购住房项目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选房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此外,通知还规定,职工提交的《选房确认单》所列购房地址中的楼号要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范围项目中所列楼号相对应。职工所购住房地址中的楼号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范围项目中对应的楼号应标注为“自住房”或“自住型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