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员工兼职
2016-11-12
兼职:区别于全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了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其他工资,指非主要工作外的工作,如果只做一种工作则叫专职。
案例介绍: 被告赵某是原告某化工公司员工,从事产品技术服务工作。从2007年9月以来,被告以请病假为由,一直未上班。200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在2004年投资设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和经理,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与原告相同的化工产品;同时,被告还利用在原告工作之便,私自走访原告客户,经销与原告竞争对手的相关产品,另将查实,被告向公司提交的病假条均为虚假。随后,原告根据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规定,以被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徇私舞弊,为个人利益而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为由作出辞退被告的决定,原告不服仲裁委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裁决,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于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存在利用其工作之便利及掌握的客户资源,从事与原告公司存在明显竞争性的经营活动,违反了对用人单位应负的最基本的忠诚义务,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遂作出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有效的判决。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但是员工在外兼职的权利也进行了限制,即由于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赵某在外兼职,并以请病假为由,直接影响了对本职工作的完成,原告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防止员工在简直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应当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事先做出规定,将兼职作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有效解决员工在外兼职的行为。
只要经用人单位提出,员工仍拒不改正其兼职行为的,则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处理时,需要企业提供可以证明该员工仍在外兼职的证据。
3、要求员工报告其就业状况,利用知情权解决员工兼职行为
如可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作如下表述:“员工在外兼职的,视作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如果发现员工在外兼职,但事先未向企业报告的,企业则可以此为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通过避免利益冲突条款的约定,限制员工的兼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