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货车超载怎么处罚

2017-06-16

大多数人对于货车超载处罚标准意识淡薄,导致常常出现超载情况。那么,你知道湖南大货车超载怎么处罚吗?下面就由小编给你介绍货车超载处罚规定,希望你喜欢。

湖南大货车超载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超限程度百分率小于5的,属于轻微超限,执法人员将不登记,不卸货、不赔偿、不处罚,教育放行;

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5小于等于20的,属较轻超限,执法人员将进行登记,并要求当事人自行卸货分载,按标准缴纳公路补偿费,不处罚,不扣分,警告教育;

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20的,将强制卸货,按规定缴公路补偿费,并处按超限严重程度处罚,建议交警扣分处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载人超载的处罚规定

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车辆超载和超限有什么区别

超限:是指汽车装载超过公路对其的限值,主要研究的是车辆装载与公路的关系,特别关注的是公路的正常使用。

超载:指汽车装载货物时超过汽车额定载重量,对超载的核定,主要关注的是汽车性能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行车安全性。

超限和超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超载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例如载质量不满1000公斤的小型汽车装载1200公斤就是超载;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含桥梁)其设计的限载标准是不同的。

2、超载和超限的客体物不同: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超载;而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

3、 超载和超限的执法主体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 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执自己的法,不能越权。

4、 超载和超限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超载的法律责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规定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并可以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在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因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根据《公路法》第 75条和第84条规定,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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