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2017-06-17

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你还知道哪些相关的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简介

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这个每个大厦小区都会有配置的,比如说时尚三国所在物业就有专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内容

物业管理用房在实践中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本条第1款规定由建设单位所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这一规定使得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疑问得以明确化。但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权不是民法上的单一所有权,而是一种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不是为某一业主单独所有而是由全体业主共有。本条第2款是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但无权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在特定情况下,有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确有空余,如不改变用途,实属资源浪费,则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也可以改变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规定

(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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