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司法解释与判例制度的分析与研究论文

2017-03-18

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的补充规定。司法解释分为四种;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3,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司法解释。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司法解释。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我国司法解释与判例制度的分析与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对我国司法解释与判例制度的分析与研究全文如下:

【摘 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不断丰富,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念,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成文法所固有的特征和不足在实际运用中很难适应发展的要求,司法解释虽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具有成文法的缺陷。判例制度固有的优势,对成文法具有很好的补充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司法解释制度进行改革,引入判例制度,建设科学的司法体制。

【关键词】司法解释; 判例制度; 结合,。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重大变革,与此同时,司法工作必须适应新阶段的形势要求,这就要求我们科学的分析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要求我们对外国法律制度进行有效的分析,指导实践,推动改革,这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体制。

( 一) 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由于法所固有的缺陷性,法律会出现空白、漏洞,因此,司法解释应运而生。同时,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导致不同法官对相同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导致相同案件或相类似案件不能得到相同的判决,这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我国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一,社会的绝对发展与法律的相对稳定存在矛盾。法律规则具有稳定性,然而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我们无法创造出包含一切情形的法律。早在古罗马时代,法学家朱里安就说过,并不是所有的特殊情况都能在法律与元老院的议案中加以规定的。因此,即使立法者竭尽所能的去预见,法律规则也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而是或多或少的会出现空白和漏洞。

第二,表述和展示的法律语言存在模糊性。语言具有有限性,所以法律条文便具有模糊性,出现一词多义甚至歧义现象,而且由于不同人对语言的理解受不同人生观、价值观的影响,往往也会出现不同的表述。因此,通过司法解释来统一人们对语言的不同理解是极其必要的。

第三,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客观世界是无穷的,我们不可能认识到客观世界的全部,同样,对于立法者来说,他们也不是万能的。立法者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立法客体及其规律的认识是不完全、不彻底的。因此,成文法便会出现与现实社会脱节的现象,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真空地带”,这就需要司法解释来填补法律盲点。

( 二) 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一直在曲折中前进,总体来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形成了一套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制度。

我国的司法解释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原则,容易产生异议的内容所做的说明。司法解释可以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它对正确、及时、有效的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立法也起着拾遗补缺、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社会是不断发展前进的,司法解释制度很多时候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司法改革正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二、对判例制度的理解。

( 一) 判例制度的含义。

判例法是指某一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对于法院往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和说服力。肇始于英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判例制度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原则作出判决; 二是法官对于与以往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给予同样的判决。判例法最突出的优点是它本身是一种“有机成长”的原则,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有新局面,就会有新的判例与之对应。

( 二) 判例制度所具有的特点。

第一,填补成文法的空缺结构。由于法所固有的缺陷性,法律规则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征,使其不可能与特定的、纷繁复杂的案件的具体事实完全吻合。而判例制度正好可以与成文法的相对稳定性成为互补,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就可以适当地引用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

第二,判例更加直观明朗,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判例制度中,法官通过审理具体的案例,将法律生动的演绎出来,可以使人们对于法律规定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同时,与司法解释的僵硬性相比,判例制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由法官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加以合理的取舍,这就可以很好的避免合法而不合理的尴尬局面。

第三,统一执法尺度,为完善立法提供宝贵经验。判例制度的遵循先例原则,有效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法律的统一适用。马克思曾经说过: “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经验是制定成文法的主要依据之一,判例制度中法官所造之法为成文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另一方面,判例法又可以成为成文法的立法理论和实践源泉。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判例制度也存在自身的一些弊端。比如越来越多的法官造法会造成法律制度的严重混乱,法律制度不稳定等,因此,由于我国固有的历史特点、法律传统等都与英美国家存在较大差异,我们应当谨慎的选择适用判例制度,汲取其精华,去除其糟粕我国引入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恰当的引入判例制度可以保证裁判中法律的正确适用。判例是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它准确地阐释了法律条文与特定事实之间的联系,使法官真正理解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因此,通过在我国恰当的引入判例制度,可以使法律得到正确的解释,进而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其次,判例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裁判结果的一致性。由于法律语言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给法官在断案时留下了较大的自由空间,进而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严重破坏了我国法律的权威。而通过恰当的引入判例制度,根据其遵循先例原则,则可以有效地避免成文法的这个缺陷。

最后,通过判例制度,可以提高法官的裁判质量。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目前司法审判中法官裁判质量不高,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判决书制作质量较低的状况。而建立判例制度,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提高法官的法学素养,保证同案同判,做到真正的以理服人。

三、司法解释与判例制度的结合。

通过以上对我国司法解释的产生、存在的问题以及判例制度的分析,我们不得不承认判例制度在某些方面的优越性,它可以克服司法解释制度产生的一些问题,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而随着东西方文化交流的不断加深与拓展,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相互交流与借鉴是历史必然的趋势。

第一,提升判例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其实一直以来,判例都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典型案例,实际上就是要求下级法院在遇到类似案件时能够作出相同或类似的判决。然而,因案例的地位不明确,导致民众对案例的认识不一,因此,首先应当在法律规定中明确其地位,这样才能保证真正、长久的存在于我国的法制生活中。

第二,在司法解释中引入具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可以首先罗列司法解释,然后在司法解释之下刊载简单、典型的案例,这样就可以避免司法解释过于抽象和概括的缺陷,使法条生动、活跃的展现在人们眼前,避免了人们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也就保证了同案同判。

第三,司法解释与判例制度结合的相关问题。解决了判例的地位问题,司法解释与判例如何结合的问题,还需要解决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配套问题,因为法律制度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首先,关于案例的遴选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来主持,以防止出现案例泛滥、混乱的局面; 其次,因为法官造法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较高,所以要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最后,判例的功能在于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地位从属于制定法,效力低于制定法,而不能凌驾于宪法和现行法律之上。

综上所述,随着世界法律的不断发展、不同法系之间相互融合以及我国进一步加强国际间交流的趋势,适当地在我国引入判例制度,使之与司法解释很好的结合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认识、了解判例制度,积极构思判例制度到底如何才能更好地与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以更好的实施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早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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