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哪些
罚金或罚款,是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日本、大韩民国的财产刑处罚的一种,常用于较轻微的罪行或违法行为,例如交通、环境卫生和吸烟等。那么你对收缴罚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收缴罚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
为规范、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加强行政管理,确保罚款及时缴入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并且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除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7条规定,对符合本法第33条的规定: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除以上两条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都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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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缴纳的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款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款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款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款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款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款,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款数额或者免除罚款。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