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适用

2016-12-06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你对贪污、受贿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贪污、受贿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犯贪污、受贿罪的,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处罚。终身监禁,是指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关于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适用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前提是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条件,即“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根据《解释》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条件,并不必然判处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可能面临三种后果: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由此可见,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在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但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过轻的情况下,即可以适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某种程度上讲,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看待。从刑事辩护策略的角度,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一、避免原本就应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被告人被错误决定同时决定终身监禁;

二、如果被告人符合死刑适用条件,但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空间又非常小(即过轻)时,为避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提出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量刑建议,不失为一种务实的选择。

相关阅读:

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