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通安全制度

2016-11-06

交通安全管理是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交通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是实现交通管理本质安全的必由之路。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交通安全制度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公司交通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以及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管理部门签订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简称“安监部”)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交通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监部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各部门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3.每季度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部门的交通安全情况及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符合天津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路标准。

4.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和机动车的审验工作。

5.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协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员工在社会道路上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6.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到公司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7.负责公司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确保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8.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机动车检查记录表》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监部主管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9.对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各部门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交通安全保证书》的工作和部门交通安全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部门交通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工作目标。

3.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本部门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积极协助公司安监部进行事故处理。

5.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动。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 安监部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 安监部专职人员应利用公司党 、政、工、团系统的各种会议对干部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安全情况,并按安监部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安监部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应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安监部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的规定:各部门的员工驾驶车辆的,公司规定每月应保持不低于4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的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必要时由公司安监部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安监部应对公司机动车辆进行统计备案,新购置及报废车辆应及时上报安监部,以便备案管理。

2.为保证交通安全和车辆状况的完好,公司实行“定人定车”制。当“定人定车”为两人(含)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公司实行机动车准驾制度,《准驾证》由安监部根据公司现有车辆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核发。禁止无公司《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准驾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应与安监部签定《交通安全保证书》, 并服从公司安监部的管理。

5.公司公务用车和其他各部门配备的生产经营用车应建立行驶记录,以实现对责任处罚的追溯。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责任处罚由车长或部门主管承担。

6.公务用车执行《公用车辆使用规定》。

7.准驾公司车辆的人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安监部每季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8.机动车出长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险地带的,原则上规定应配备两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9.使用公司机动车辆的各部门,应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公司机动车辆转借他人或外单位使用。

10.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的有关条款处理。

11.准驾公司车辆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12.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或部门主管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监部报告,安监部接到报告后应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并代表公司与交管部门接洽,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

1.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车辆使用部门到安监部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以便实施门卫管理。

2.在院区内租房单位的机动车辆,因经营和工作需要需经常在院区内停放通行的,应到公司安全部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

3.到院区内临时办事的外部机动车辆的停放和通行,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停放和通行。

4.与公司或租户生产经营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原则上规定不得在院区内通行和停放。

5.公司员工和各租户员工的私人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经常停放和通行的,应到公司安监部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

6.停车时应在停车位内停放,服从保卫人员的安排,保持道路的畅通。如在院区内发生车辆碰撞、刮蹭、损坏或丢失,安全部主管人员应妥善处理或及时报案,减少和避免院区内交通事故的发生。

7.在院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规定行驶,在设置反光镜处应看镜行驶。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

2.执行天津市制定的《行人交通行为规范》和《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骑车的,应注意行车安全。确保在院区内不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

4.院区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不得随意乱放。楼道、车间、库房等生产区域禁止存放非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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