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_有关增值税税法论文

2017-03-10

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是指我国由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篇一

《 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

一、土地增值税概况

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税种,就全世界而言,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相近的税种有土地收益税、房产税、不动产税等。就土地增值税的性质而言,到底是属于财产税、所得税还是行为税,不得不从我国制订土地增值税的初衷谈起。我国第一次出现土地增值税的概念是在1993年,当时为了打击南部沿海地区的土地投机行为以国务院行政立规的形式制订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税率30-60%,创造性的超过了当时消费税的最高税率,到目前为止也是我国税率最高的税种,所以说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本是具有惩罚性质税种,此时的土地增值税对打击土地投机产生了良好的作用。随着住房实物分配的结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房地产行业逐步兴起,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由土地投机分子转向了房地产行业,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1995年制订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房地产企业两个20%的大辐优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六)款:房地产企业可按规定加计扣除20%成本;第十一条:房地产企业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未达到20%,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使得土地增值税由单纯的征罚性税种向逐步具备调节市场经济的科学税种进行转变。由于旧有观念、人口因素及经济发展等多项因素的制约,九十年代后期至二十一世纪初,我国的房地产行业随始终未得到长足发展,土地增值税在各地区几乎就没有得到执行,到了2000年废除土地增值税的呼声此起彼伏,当年度国务院废止了几乎与土增值税同时期产生的相同功能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将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执行政策解释权限“下放”到了省级税务机关。随着03年房地产行业“春天”的到来,各省、市纷纷恢复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各类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土地增值税成了重要的税收来源,各地税务机关专门成立相关部门应对房地产企业,应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向深水区前进、房地产行业逐步从“暴利”行业回归正常行业,各地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密集出台,这一税种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也逐步显现。

二、土地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时间跨度长

土地增值税根据房地产项目增值情况征税,房地产项目未开发完毕,只能实行预征,无法清算,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就是开发时间长,少则二、三年,多则七、八年,有的项目甚至要开发十多年。这就势必影响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夸张的说,很多项目单一个开发过程需要换三四拨会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前后方法也很不同,甚至可以说五花八门,前期认为项目赚钱,就记入损益,后期可能由于房子跌价或成本上升甚至会计换人等各种原因,又全部记入预交税金,甚至红冲当期损益。有的企业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会计资料、工程资料、销售资料已是千疮百孔,已是无法清算,申请核定可能又不被批准,十几年未清算的项目比比皆是。

(二)影响金额大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是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税种中最高的(部分限制进口产品海关关税高达100-200%);预征时采用的税率也达到1-4%,且不存在可抵扣项,也属于仅次于营业税的税种。在房地产行业竞争激烈的今天,土地增值税由于税率高,预征额度大,如果会计核算不恰当,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利润的正确计算,甚至影响每个会计年度盈亏,导致无法正常利润分配及无法预测资金安排。

(三)政策变化快

虽然土地增值税的各类政策、法规密集,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由国务院或是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全国性法规或政策不多,大多由各省、市制订相关文件,以“通知”、“公告”、“规范”、“要求”等形式出现,有时一个月就能出台好多个,这些政策文件大多质量不高,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让企业无法适从。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进行各种营销创新、融资创新,“售后回购”、“售后回租”、“虚拟商铺”、“众筹融资”、“一元拍卖”等新鲜行为层出不穷,这些创新经济模式也存在政策空白,企业也无所适从。由于房地产项目存在的开发跨度长,导致的土地增值税前后政策不一致,从而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也让企业难以适从。

(四)计算难度高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特别是清算,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极高,不仅仅熟悉会计核算政策及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更要对房地产行业,尤其是开发项目有深刻的了解,对造价、测绘、房产、融资、营销、绿化、建安、消防、人防、水、电等多种学科均需要有不同深度的了解,才能相对精准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由于现时阶段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的专家十分缺乏,一般企业大多委托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但由于事务所大多在清算阶段方进场咨询,对于前期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计算错误所导致的相关差错实际已经无法弥补,有的甚至造成相当大的损失。

三、如何应对土地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根据项目规划及时调整会计核算方案

企业应当适当提高会计人员地位,让其积极参与、了解项目方案的制订、变更,使其明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计划、进展情况,销售方案等。会计人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科学制订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方案,根据项目的盈利水平、开发进度,科学的确定土地增值税会计科目,使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适当反映。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测算的管理

土地增值税金额大、预缴多,在项目未达到清算条件前,会计人员应当多做预测,及时根据项目的盈利水平,科学的测算全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税负水平及时的做好售价税负比(即房价与税额的关系,房价越高则税额越高)。科学合理的做好预缴工作,平衡预缴水平与全项目之间的税负做好平衡,主要从两方面考虑:盈利项目:可在每个年度做好预清算工作,与税务机关协商后及时补缴税款,以免造成后期企业所得税无法弥补的情况;亏损项目:合理确定成本分期,及早做好前期开发项目的清算工作,及早清算税款,减少资金压力。

(三)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

土地增值税政策变化快,区域性强,及时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政策把握方向等十分重要,也正是由于立法级别不高,政策制订模糊,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保持良好的沟通显得尤为重要。

(四)全员共同协助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涉及面广、量大、时间跨度长,企业不仅应当注重培养会计人员的素质,加强会计信息的质量,更应当提供全体员工的认知度,使其了解到每个人都会对土地增值税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使每个部门、每个员工在工作流程、规范及具体操作上都能够思考这种做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有多大,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有多大。全员都参与其中,会计人员能够得到的信息及依据也将更为充分,会计核算质量也就水涨船高了。

四、小结

土地增值税并不是一个成熟、科学的税种,它可能会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某个阶段性产物,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淹没在“营改增”的步伐中,也许还将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但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企业仍将持续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深刻地、多方面的影响着房地产企业,最直接就是体现在会计核算方面。不仅是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而且全员,特别是高层只有重视起土地增值税对企业的重大影响,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土地增值税正确的反映在会计核算方面,从而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避免由于处理失当而造成经济损失。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篇二

《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

我国在2004年对增值税的改革开始应用在了实际中,过去的生产型相应转化为消费型,直到现在,这一消费型增值税得到了全面的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区别就是生产型增值税买进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直接进行抵扣,而要将其放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而消费型增值税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从而使企业的税收减少了不少。从理论上来讲,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是可以减轻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负担的,有助于促进企业更新生产设施。所以,消费型增值税是最能体现增值税优点的增值税类型了。

一、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所谓增值税就是指在我国国内售卖商品或者进行加工服务、修理服务和提供进口商品的公司和个人,对于其商品销售或提供人力后商品的增值金额和商品进口的金额作为收税的对象,而征收的另外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可以根据税基和买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不是要被扣掉和以哪种方式扣掉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导致这三种增值税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对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扣除时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就像上文说到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于进口的商品和应税劳务已经上交的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可是对于固定财产所要交纳的税金,则不能进行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于进口的商品和应税劳务已经上交的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固定财产所要交纳的税额,可以按照当期的折旧金额进行分期扣除;对消费型增值税来讲,进口商品和应税劳务已经上交的税额以及当期固定财产所要交纳的税额都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二、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一)煤炭企业的总体负税额较高

虽然进行增值税改革后,我国目前的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可以减轻煤炭企业的税额负担,但是随着增值税的改革,煤炭增值税率又回到7%的现实又将获得的福利抵消掉了,从而导致煤炭企业增值税的负担加重。国家政策对煤炭企业的产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煤炭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要产多少煤炭,如果产量没有达到要求,国家就要求煤矿企业进行扩建。通过与以前的改扩建煤矿量相比,2014年比上管理二○一五•十财经论坛一年明显增加很多,所以煤矿企业的产量很难大幅度增涨。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煤炭企业税率的恢复以及购买方决定市场价的原因,直接导致了现阶段我国煤炭所负税额过高的现象。另一方面,煤矿企业是直接从大自然挖掘原料,所以煤矿企业原料所花费资金占整体成本比例不大,但也是由于煤炭企业的“大自然”特性,要花费的资金也很多,其中包括:造成土地塌陷需要支付的补偿费、造成树苗减少的补偿费、征用村民土地的补偿费、为了得到探矿权所支付的费用、为了可以进行煤矿开采而付出的费用、要对环境治理所付的费用等等。由于这些费用加大了煤矿企业的投入成本,却不能进行抵扣,这就导致煤矿企业的真实交纳税额比同时期的其他行业要高很多。

(二)煤炭企业的现金流出增加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在新增设备上的投入资金的影响主要有:因为煤炭企业的设备资产的原有价值是以没有含税的价格购买的,所以每年从设备中获得的折旧在不断减少,当销售金额没有改变时,企业的总体利润金额值变大,所要缴纳的税额也跟着变大,这就导致企业各个时期的现金流出值增大。煤矿产品增值税以前是13%,而我国现在的煤矿产品增值税是16.8%,这个数据上的变化,对煤炭企业现金流出也会造成相应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随着增值税率的变大,企业所要交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变大,从而导致现金流出值增加。在增值税额中所要交纳的税值也增加,从而使得城建税金额和所要交纳的教育费也相应增加,这也会造成企业的现金流出值增加。在煤炭所售额价格不变时,增值税率却得到了增加,这就导致了收入减少,付税增多的现象,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企业的利润值变少。通过分析以上的所有因素,我们可以发现,增值税转型改革使煤炭企业的现金流出总值增大不少。

(三)不利于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炭企业的原料来源是从自然界开采,其固定财产的投入具有集中特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新买入的固定财产进项税金额,能够抵扣政策使得煤炭企业利润并不能增加。对于那些在煤矿地开采时间较长,导致所挖矿井产量稳定或者降低的煤炭企业来讲,其大量的固定资金投入接近尾声,增加的生产所用设备较少,能够被用来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金额就变得更加少。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设备增加固定资产,来进行进项税金额的抵扣,但这样也会导致一些企业功利心太急、不考虑现实、盲目进行投资、资金投入不合理,使开采设备资金投入过大,当市场改变时部分设备就只能被闲置。

三、针对转型改革建议采取的对策

(一)进行设备的采购时,应取得增值税专门的发票

只有得到增值税专门的发票,就能够享受到增值税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的政策。在购买设备时不知道固定资产的实际作用,也应该得到增值税专门的发票,在明白所购买固定资产的实际作用之后,再决定是否可以对进项税进行抵扣。

(二)合理规划固定资产

由于新买进的设备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这样就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值,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减少城建税值和教育费;进行抵扣后可以降低固定资产的原有价值,尽量对折旧值进行减少,使企业在固定资产寿命期间的利润增多。所以企业对固有资产的合理投资规划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在企业筹建时,核算划分好固定资产及各种设施设备;在从筹建过渡到生产期时,合理处理好不动产达到预期使用状态和进行生产所用时间的界定。所以,在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煤炭企业要做好固定资产投入的预算,控制投资行为的现金流出量,定时定量更新固有资产设备设施,使得固定资产的投入量、速度与负税相互配合。

(三)在采购设备的时候要清楚供货商纳税人的具体身份

在进行设备的采购时,供货商会出现两种不同纳税人的身份,一种是一般的纳税人,另一种是小型纳税人。增值税进行转型改革后,小型纳税人的税额征收率降为3%,所以应在一般纳税人哪里购买设备,这样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能够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政策建议

(一)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矿业保护政策

煤矿行业风险较大,在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对煤矿行业的税收规定中,都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在美国、瑞典、加拿大等国家为了对煤矿行业实施保护政策,采取了不收取煤矿企业的资源税额和资源补偿税额,只是对煤矿企业收取企业所得税和采矿税的方式。而我国所收的煤矿增值税额,就占了总税额的60%左右。煤炭行业又由于过多的负税和各种不合理的原因,使得煤矿企业变得盲目追求利益、破坏大自然、浪费资源等。所以我们国家借鉴他国好的经验,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研究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煤炭企业实际的税费体系

由于煤炭企业的原料都是直接从自然界获得,所以花费原料成本较低、塌补费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这就造成了进项税抵扣额度太少,煤矿增值税率变大。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着重研究用矿权来作进项税值的抵扣,这样就不用付“大自然”成本的增值税额,根据运输行业或农产品采购行业的定率抵扣来进行相应的抵扣,这样就可以保证煤炭企业负税的公平性,同时激励煤炭企业对煤炭开采区的环境进行治理。

五、结语

我国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时,煤炭企业应抓住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对固定资产设备进行投资。为了使利润增加,应改变以往低效率的生产方式,开发新技术来提高生产效率,争取使煤炭的生产模式变成环境友好型生产模式,从而推进煤炭行业的合理、健康、科学有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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