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的工资怎么算

2016-11-12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对于病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一点概念都没有?不知道公司给的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那么本文将为你解答。

劳动法对病假工资的有关问题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也就是说《条例》针对员工病假期间支付的工资给出了下限的标准,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高于这个标准的不在此限,同时该条还明确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条例》属于地方性规定,从法律效力上讲,法律、法规明显高于地方规定,所以《条例》第二十四条针对病假期间员工的工资支付标准设定两个条件,一是最低下限的规定,二是如果有法律、法规对病假期间工资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践中部份企业存在疑惑,针对广州市劳动局颁发的《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的文件又该如何适用呢?《办法》第十一条针对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办法》将员工在病假期间享受的病假工资标准以“病假期6个月以上或以下”和“被授予劳动模范、建国前参加革命的”两种分类,为进一步保障员工在病假期间得到充分的救济,鼓励用人单位在原规定的标准提高5%-10%的比例发放病假待遇,并且在第四款明确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的下限规定。

但从法律效力来分析,《条例》是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办法》是由广州市劳动局颁发的地方部门规章文件。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另外从两份文件颁布的时间上来分析,《办法》是1998年9月30日施行的,《条例》是2005年5月1日施行的。由此可知《办法》的效力显然低于《条例》,由此我们认为在广东省范围内针对员工病假工资支付的标准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应当是合法的。

劳动法对长期病假工资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可见一斑,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办法》与《条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适用《办法》中关于员工病假工资待遇的规定,同时应当注意劳动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广州市在1998年9月30日施行的《办法》中医疗期的规定上限是有区别的,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操作时应当注意。

劳动部劳部发[1995]202号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注:固定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员工工资的发放标准: 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通过以上解读,相信你对病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不再迷惑了吧。下次就可以放心地请病假了,不过小编还是希望你能身体健康,永远不用请病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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